作者Simon (我是素食宝宝)
看板NTU-Exam
标题[试题] 97上 林钰雄 刑事诉讼法上 期末考
时间Sat Jan 17 11:33:18 2009
课程名称︰刑事诉讼法
课程性质︰必修
课程教师︰林钰雄
开课学院:进修部
开课系所︰法律系
考试日期(年月日)︰98.1.13
考试时限(分钟):PM 18:30~20:15(105分钟)
是否需发放奖励金:是
(如未明确表示,则不予发放)
试题 :
※考试不可参阅法条,期初书面报告作为加分参考。
※下学期第一堂课期初考,范围教科书9-13章
一、请简答下列问题:(35%)
1.何谓法定法官原则?案件向管辖法院起诉後,法院内部事务分配规则与法定
法官原则有无或有何关系?
2.何谓诉讼障碍事由?学说上关於此项事由,有何新的发展?
3.刑事诉讼法上讨论诉讼标的(诉讼客体、单一性/同一性)问题,其主要涉及
的法理基础为哪些原则?
二、甲涉嫌抢劫银行。案发三天之後,甲被警员乙逮捕至警局,乙虽践行告知
义务,但於甲否认犯行後即对甲拳打脚踢,随後乙即先行下班,改由警员
丙接手侦办。丙讯(询)问甲时,甲自白犯案(第一次自白)。丙当夜将甲
移送检察官丁,甲为相同内容之自白(第二次自白)。但审判中甲否认涉案
,并抗辩警讯自白乃因刑求而来。法院调查证据之後,认定乙确有刑求之举
。试问本案下列判决有无违法?理由何在? (35%)
1.法院仍将第一次自白采为有罪裁判之基础,判决理由中谓:「甲虽受警员乙
刑求,但无法证明刑求与自白具有因果关系,因此,仍得采为证据」。
2.法院仍将第二次自白采为有罪裁判之基础,判决理由中谓:「甲虽受警员乙
刑求,但因检察官并未使用不正方法,不影响此次自白之任意性,因此,
仍得采为证据」。
3.设若本案警员侦办时另曾讯(询)问证人戊,戊亦遭刑求,惟法院仍将戊证词
采为裁判基础,判决理由中谓:「警方虽曾不正讯问证人戊,惟刑事诉讼法
并无关於非任意性证言无证据能力之明文规定,此与被告自白有别,故仍得
为采为对被告不利之证据」。
三、B因杀人未遂罪名被检察官提起公诉,因B未选任辩护人,审判长遂为B指定
V律师为辩护人。审判中,V律师虽到场,但仅陈述辩护意旨「如辩护书状所
载」,惟V因业务繁忙而始终未提辩护书状。法院仍辩论终结後,判处被告
杀人未遂罪刑。试附具理由,说明本案所践行之程序是否合法?若本案判决
结果为被告无罪,试问情形有无不同? (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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