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abacada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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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试题] 97上 陈志龙 刑事诉讼法上 期末考
时间Tue Jan 20 22:07:10 2009
课程名称︰刑事诉讼法上
课程性质︰系定必修
课程教师︰陈志龙
开课学院:法律学院
开课系所︰法律学系
考试日期(年月日)︰2009. 1.13.
考试时限(分钟):16:30-18:30
是否需发放奖励金:是
(如未明确表示,则不予发放)
试题 :
钜商程平因为涉嫌洗钱、赃物罪案件,而被地检署检察官陈阿仁侦查,陈检察官以
急迫为由,认不需法官审查为要件,即迳行搜索程平的营业处所,而扣押一堆帐册、珠
宝财物等,可能涉及偷窃物。此外,程平也被强制按纳指纹,用以证明其经手这些物品
。程平可否针对这已经做的「强制处分」为法律救济,其理由如何论据?
而本案经陈检察官起诉後,在公判庭上,法官蔡阿信曾是程平大学时的情敌,公诉
检察官杨阿勇则是程平的员工,因与程平有隙,而离职後考上司法官。程平乃声请蔡法
官、杨检察官等人回避,试问法院对此,应如何处置,方符法治国家的要求。
(答题以条列分明、观念清晰、学理论述,为评分高低之标准。) (本题占100分)
(敬祝新年吉祥如意,顺心健康。)
P.S.1.可以看任何资料
2.请在本试题纸签名,另外,也要在「签到单」签名
参考简答:
1.强制处分部分
a.迳行搜索与扣押部分
侦查中确具相当理由, 依§131II构成令状原则(§128)之例外
扣押依现行§137、152只要合法搜索即可扣押, 虽合理与否有疑义
result:因迳行搜索无须法官事前审查,故对上列搜索扣押处分更得依§416提准抗
告之法律救济
其他说法:迳行搜索排除适用说、司法行政监督说
b.强制按纳指纹部分
定性有监定(§205之2)、广义搜索扣押与检查身体(§213)三说
惟无论如何定性, 依释603均应构成对人民基本权中隐私权(合理隐私期待)之侵害
故其合法性须有必要性, 且应适用法官保留原则(现行法无!!)
result:应得类推适用§416提准抗告之法律救济
其他说法:限制类推适用说、司法行政监督说
2.声请回避部分
a.法官蔡阿信部分
执行职务有偏颇之虞:§18二,须符合即时(§19II)和要释明(§20II)声请才合法
法官为客观判断机关, 应严格遵守公正审判原则与独立性原则
§18乃实质情感上冲突,冲击公正审判程度应比§17只具身分/角色要素严重
result:现行§18虽只规定「得」回避,惟为维公正审判,依广泛回避权理论若对起
有影响自「应」行回避
其他说法:司法行政解决说、审判机能维护说
b.检官杨阿勇部分
执行职务有偏颇之虞:§26准用§17以下
检当事人角色?(§3)→§26似只适用侦查时(起诉裁量与证据调查应客观与发现真实)
审判中检辩实质地位相当, 难以单方影响判决??
result:信任法院公正审判与独立, 依司法行政解决说由法官审查检有无偏颇之虞
, 亦即「得」回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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