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lorcas (天冷罗~)
看板NTU-Exam
标题[试题] 97下 林钰雄老师 刑事诉讼法(下) 期初考
时间Wed Feb 18 11:21:46 2009
课程名称︰刑事诉讼法下
课程性质︰系定必修
课程教师︰林钰雄
开课学院:进修推广部
开课系所︰法律学系
考试日期(年月日)︰2009.02.17
考试时限(分钟):18:30~20:15 (共105分钟)
是否需发放奖励金:是
一、 试分述下列几组概念:
1. 羁押(与徒刑执行)之竞合/羁押原因之竞合
2. 自由证据评价(自由心证)原则/法定证据评价原则
3. 严格证明法则/自由证明法则
4. 证据取得禁止/证据使用禁止
二、 试附具理由分别简评下列各小题所示裁判理由是否正确:
1. 某案警员搜索被告住宅并起出赃物证据,被告自始争执搜索之合法性,
警员则主张搜索系经被告同意,法院采信警员证词之理由谓「本案警员
执行搜索时未依照本法第一三一条之一规定,将同意之意旨记载於搜索
扣押笔录,虽有瑕疵,惟不因而影响同意搜索之认定及效力」。
2. 「法院采为裁判基础之系争扣押赃物,虽未向被告提示,惟既已当庭提
示扣押物清单,其效力等同於提示扣押物本身,程序自难指为违法。」
3. 「刑事诉讼法第一五九条之一第一项及第二项,均系指已经被告或其
辩护人行使对质诘问权者而言,如法官於审判外或检察官於侦查中讯问
被告以外之人之程序,未予被告或其辩护人行使反对诘问权之机会,纵
使已经具结,或并无显不可信之情况,仍不具备适法之证据能力。」
4. 「被告虽争执通讯监察译文,惟此项文书系由具有公务员身分职务上根
据通讯监察录音带所例行性制作,性质上即属刑事诉讼法第一五九条之
四第一款所定之公务员职务上制作之纪录文书,是以除有不可信之特别
情况外,得为证据,亦不得因法院未勘验录音带,即指为违法。」
5. 「证人有刑事诉讼法第一八一条所定得拒绝证言之情形者,应告以得拒
绝证言,同法第一八六条第二项定有明文。此项拒绝证言权,专属证人
之权力,非当事人所得主张;证人拒绝证言权及法院告知义务之规定,
系保护证人而设,""违反告知义务所生之法律效果,仅对证人有效"",
故违反告知义务之证人陈述,对诉讼当事人仍具有证据能力,被告不得
主张证据使用禁止。」
6. 甲涉嫌窃盗,并销赃予乙,两案经先後分别起诉。甲案先经有罪判决确
定,但审理乙案之法院,表示「刑事法院审理案件,基於直接审理及证
据裁判主义之原则,原得就其调查证据之结果,本於自由心证而为裁判
,并不受另案判决结果之拘束」,并认定「由於甲并不构成窃盗罪,因
此乙也不构成赃物罪」,最後为无罪判决。
--
※ 发信站: 批踢踢实业坊(ptt.cc)
◆ From: 122.116.56.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