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lorcas (天冷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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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试题] 97下 沈冠伶 民事诉讼法甲下 期中考
时间Tue Jun 2 12:23:33 2009
课程名称︰民事诉讼法甲下
课程性质︰必修
课程教师︰沈冠伶 老师
开课学院:进修推广部
开课系所︰法律系
考试日期(年月日)︰98/4/15 18:30~20:20
考试时限(分钟):120分钟
是否需发放奖励金:是
(如未明确表示,则不予发放)
试题 :
*仅可参考未附判解之六法全书作答*
一、试叙明理由并举例扼要回答下列问题: (50%)
1.请从诉之变更追加之制度目的分析,何谓民事诉讼法第255条第1项第2款之
「请求之基础事实同一」? 此「基础事实」与同法第244条第1项第2款规定
所称之「原因事实」,是否相同? (20%)
2.裁判分割共有物诉讼之性质为何? (10%)
3.重叠合并之意义为何?请举例说明之? (10%)
4.预备反诉之意义为何?请举例说明之。(10%)
二、P股份有限公司(下称P)之股东甲於九十七年二月一日起诉,列P为被告,
声明求为判决「P於九十六年十二月一日举行股东会作成选任乙为总经理之决
议应予撤销;如法院认为此项声明为无理由,则请判决确认该决议为无效或不
存在」,并陈述:作成如声明所示决议之股东会系由无召集权之人所召集,所
以其决议有瑕疵,此外并无可据以认为该决议有瑕疵之其他原因事实,为此请
求法院判决将该项决议撤销;倘法院不认为应将该决议撤销,则请判决确认该
决议为无效或不存在云云(下称「本件诉讼」。问: (25%)
1.甲所提本件诉讼,是否为诉之客观合并?受诉法院应如何处理?其应依循之法
理或审理原则为何?
2.设本件诉讼(前诉讼)经受诉法院为本案审理後,在其言词辩论尚未终结前,
甲於九十七年四月二十日又列P为被告,向该管法院起诉,陈称:P於九十六年
十二月一日举行股东会选任乙为总经理之决议有重大瑕疵,为此请求判决确
认该决议为无效(下称「後诉讼」)云云。对此,後诉讼之受诉法院应如何处
理?
三、甲於九十八年四月一日起诉将乙列为被告,声明求为判决「被告应将A地之所有
权办理移转登记予甲,并交付之」。其主张之事实理由略为:甲於九十六三月一
日与乙签订A地之买卖契约,约定价金1000万元,甲已交付600万元,惟乙迟不办
理A地所有权之移转登记及交付占有予甲云云(下称「本件诉讼」)。乙则抗辩:
两造间之买卖契约已於九十六年四月一日经乙以错误为理由而撤销,且A地之所
有权已於九十六年五月一日移转予丙,并交付其占有。问: (25%)
1.丙得否依民诉法第254条第1项规定承当诉讼?
2.在乙提出上开抗辩後,甲为求其与乙间之买卖A地纠纷能彻底解决,得否将
其诉为变更或追加?得如何为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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