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bulxia (bulxia)
看板NTU-Exam
标题[试题] 99上 李建良 公法实体程序综合研讨 期末考
时间Mon Jan 10 13:02:56 2011
课程名称︰公法实体程序综合研讨
课程性质︰法律系C群组
课程教师︰李建良
开课学院:法律学院
开课系所︰法律系
考试日期(年月日)︰2011.1.10
考试时限(分钟):110分钟
是否需发放奖励金:是
(如未明确表示,则不予发放)
试题 :
王男与黄女结婚,婚後一年,黄女怀有身孕。怀孕期间,王男经常彻
夜未归,夫妻争吵不断,甚至论及离婚。翌年,黄女产下一女,夫妻双方
为如何取名相持不下,迟迟未到户政事务所办理出生登记。一日,王男收
到户政事务所一纸公文,其上书写:
「台端未於法定期间申请令女之出生登记,依户籍法第48条第三项及
第49条第二项规定,经抽签从母性,并由户政事务所主任代立名字为『黄
好合』。」
王男对於其女从妻姓甚怒,黄女则对户政事务所主任代为取名,颇为
不满,请问:
一、王男及黄女如何提起行政救济?
二、王男或黄女能否及如何声请司法院大法官解释宪法?
三、王男或黄女如声请司法院大法官解释宪法,有无理由?
※ 可携带六法全书及相关资料。
参考法条:
户籍法第48条:「户籍登记之申请,应於事件发生或确定後三十日内为之。
但出生登记至迟应於六十日内为之。前项户籍登记之申请逾期者,户政事务
所仍应受理。户政事务所查有不於法定期间申请者,应以书面催告应为申请
之人。但由检察官声请死亡宣告、丧失中华民国国籍或台湾地区人民身分者
之废止户籍登记,得免经催告程序,由户政事务所迳行为之。出生、监护、
辅助、未成年子女权利义务行使负担、死亡、非由检察官声请之死亡宣告、
迁徙、更正、撤销或废止登记,或应为认领、收养、终止收养、离婚登记事
件经法院裁判确定者,经催告仍不申请者,户政事务所应迳行为之。」
第49条:「出生登记当事人之姓氏,依相关法律规定未能确定时,婚生子女,
由申请人於户政事务所抽签决定依父姓或母姓登记;非婚生子女,依母姓登
记;无依儿童,依监护人之姓登记。户政事务所依前条第三项规定迳为出生
登记时,出生登记当事人姓氏,婚生子女,以抽签决定依父姓或母姓登记;
非婚生子女,依母姓登记;无依儿童,依监护人之姓登记,并由户政事务所
主任代立名字。」
--
※ 发信站: 批踢踢实业坊(ptt.cc)
◆ From: 140.112.4.184
1F:推 boo19900520 :已收入法律系 01/10 19: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