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Arashinoon (阿辣洗)
看板NTUE-CS102
标题[新闻] 个资法开铡 Facebook贴照恐触法
时间Fri Apr 23 01:01:17 2010
http://news.chinatimes.com/focus/0,5243,50105101x112010042200152,00.html
2010-04-22 中国时报 【单厚之/特稿】
想像一下,你今天和朋友合拍了一张照片,很高兴的上传到「脸书」(Facebook)
或部落格,并且标上每一个朋友的名字,隔天你的朋友就到法院告你,说你没有经他「书
面同意」,侵犯了他的人格权,有可能被处两年以下有期徒刑,那是一个什麽样的情境?
这不是天方夜谭,依照立法院二读通过的《个人资料保护法》草案,一年之後,这
样的故事就可能发生在你我身边。
拿大炮打小鸟 徒增民众困扰
《个人资料保护法》原本是立意良善,希望保护个人隐私不受侵害的法案,却因为
没有保留「合理使用」的范围,并且扩大打击范围到所有自然人,反而可能是「拿大炮打
小鸟」,徒增民众纷扰。
《个人资料保护法》草案是由现行的《电脑处理个人资料保护法》修正而来,原本
《电脑处理个人资料保护法》仅规范经电脑处理的资料,规范的对象仅限公家机关、徵信
业、医院、学校、金融业、媒体、电脑处理个资相关行业等,因业务会接触到个人资料的
行业,以及少数政府指定事业、团体或个人。
因为这些机关都是因业务关系取得个资,除了业务目的之外的使用都属违法,自然
没有所谓的「合理使用」问题,所以也没有相关的规定。但这次修法最大的问题在於把规
范的对象扩及所有自然人,却没有增订「合理使用」的范围,一般人一些不见得侵害人权
的日常行为,都有触法之虞。
依照二读通过的条文,自然人的姓名、生日、教育、职业、电话、社会活动,全部
都属於个人资料,非公务机关(含自然人)对於这些资料,除了法律明文规定、契约关系
、当事人自行公开、学术研究、经当事人书面同意等五种情况外,都不能蒐集或处理。
小民日常生活 造成严重影响
按照这样的条文,如果透过第三者问朋友的电话、MSN、脸书恐怕都有违法之虞。
无论是公家机关的通讯录或是学校的毕业纪念册,也都必须要取得每个当事人的书面同意
。
至於现在常见的网路「人肉搜索」,当然违法!YouTube上面的影片、Facebook上
面的照片,很多恐怕都可能成为新的讼源,最高可处两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并科
二十万以下的罚金,另外还有民事的官司。
目前媒体关注的焦点大多集中在民代问政、媒体采访权益的限缩,但相对於一般民
众要面对的困扰,有宪法言论免责权保障的立法委员和有大法官解释保障「新闻自由」的
媒体,已经强势太多了!即将三读的个资法草案可说「一网打尽」,将对你我的日常生活
造成严重影响。
阿泰找到的
昨天大家讨论热烈
想不到就有新闻了
人肉搜寻掰
无名网志要不要把首页那些相簿精选删掉阿 ?
哀...
--
「妈我这次三科考一百分~」
「哪三科阿?」
「国文51分 英文48分 数学0分」
嘘 carb2u:干你妈的笑点勒 07/23 02:01
→ carb2u:等等 07/23 02:01
→ carb2u:干你妈的最好有100 07/23 02:02
--
※ 发信站: 批踢踢实业坊(ptt.cc)
◆ From: 120.127.36.135
※ 编辑: Arashinoon 来自: 120.127.36.135 (04/23 01:07)
1F:推 dosomethnig:阿辣 要不要饼乾 503有 04/23 01:08
2F:→ Arashinoon:我去=ˇ= 04/23 01:11
3F:推 gcobc12632:合谐的社会就要来临了~ 04/23 01:19
4F:→ Arashinoon:Right 04/23 01:20
5F:推 godhand0629:我今天看到新闻也傻眼 想说该不会妓者来我们班板挖新 04/23 01:23
6F:→ godhand0629:文吧 囧 04/23 01:24
7F:→ Arashinoon:楼上XDDDDD 04/23 01:24
8F:推 Tuko:那记者也太厉害了 04/23 01:35
9F:推 CaptainWill:那表特神人呢? 04/23 02:17
10F:推 tsj20719:这条是告诉乃论 我想非必要的话也不会有人会想用法律解 04/23 02:26
11F:→ tsj20719:决 毕竟告人很麻烦 04/23 02:26
12F:→ Genya0:就算没有这条法规,未经本人同意就公开资料本来就很不道德 04/23 02:34
13F:→ Arashinoon:楼上是认为公开Blog连结也很不道德罗? 04/23 02:46
14F:→ Arashinoon:Blog内容是自己打的 难道他爱写些不希望被看到的东西在 04/23 02:47
15F:→ Arashinoon:公开的网路上 被人家看到以後 又说这样公开他的Blog很 04/23 02:48
16F:→ Arashinoon:不道德? 04/23 02:48
17F:→ Arashinoon:可能我误会你的意思 但我是针对昨天人肉讨论PO这篇文 04/23 02:49
18F:→ Arashinoon:你在我这篇文底下回 我会认为你对昨天的事件做出回应 04/23 02:50
19F:→ Arashinoon:如果就从未经本人同意公开他人个人资料 我认同 04/23 02:50
20F:→ Genya0:我认为有些时还是有些特例在的 04/23 08:10
21F:→ Genya0:像我自己也有一个blog,但是我并不希望人家知道那是我写的 04/23 08:12
22F:→ Genya0:这种状况出现的话我想还是会有些问题 04/23 08:13
23F:→ Genya0:不过我之前的发言是针对未经本人同意给第3者msn或联络方式 04/23 08:19
套用前面说的
道德不道德不就是社会观感 谁多数谁就赢了
所以你说的特例就不符合我说的状况了
我前面也说过 如果是在本人未同意的情况下去公开
这句话当然包含他Blog未透漏他本人是何人的情况下
如果Blog没有包含他个人资讯 我从Google要怎知道那是他写的Blog?
除非我经由猜测或文笔(未经过本人同意)来推断
那这种行为当然是不经过本人同意就散布连结了
就跟我当初讲的 阿泰不是用骇客的方式(未经过本人同意)去取得个资
而是利用搜寻系统去搜寻名字跟学校 如果这两者皆在本人网志出现
才会跑出连结 那就表示 本人也同意让陌生人知道 写这Blog的人是XX高中 某某人
那如果说到这个 又要说到那天所"讨论"的 学弟妹看到会做何感想
我的文章所写只包含"大部分"的情况 我也有我的大前提
我前提是 他们愿意公开那些资讯在网路上 代表让陌生人看到也无所谓
所以就算是未来学长姐利用搜寻系统去找到他们的Blog
他们也应该不会觉得怎样
如果会有不舒服感受 我认为是"特例"
24F:推 gingkoginkgo:这前提我觉得有点微妙..... 04/23 12:51
25F:→ gingkoginkgo:如果依照你这样的推论的话,那PTT上面的文章 04/23 12:51
26F:→ gingkoginkgo:照理来讲都可以自由转载了,因为都是公开的资讯 04/23 12:52
27F:→ gingkoginkgo:而且愿意PO在公开版面,就代表应该也愿意让大家看 04/23 12:53
28F:推 gingkoginkgo:然後依照"依照二读通过的条文...."这段 04/23 12:55
29F:→ gingkoginkgo:应该可以推论出 除非当事人同意(有问过) or 04/23 12:56
30F:→ gingkoginkgo:他们说 这些讯息可以自由转载使用 04/23 12:56
31F:→ gingkoginkgo:否则"都不能蒐集或处理" 04/23 12:57
为什麽每次讲到这个
然後就又要拿另一个东西来做比喻
PTT的文章跟Blog的性质难道一样?
拿两个性质不一样的东西怎麽比较
拿安邦曾经讲过的话
无名不就是介绍自己的一个场所
虽然有部分的人是把他拿来当作其他用途
例如写一些文章但不想让别人知道是他写的
我也有提到 我们毕竟也不是在他不同意(用推论或骇客方式)的情况下
去得知 某人 是 某Blog 的作者
而是 只要你到这个Blog 你就知道 这作者是谁
所以
我的前提是在这个情况下
所以这个大部分的人
都是可以接受让陌生人知道这个Blog的作者是谁 的这个理论是这样推断出来的
但也有例外 有人就不喜欢被公开讨论 虽然你能从Blog得知他是某人
但也不想被讨论 这就是我指的例外
另外 这事情原本就没有对错
一切都得看当事人观感如何
我们在这边讨论 到时候35个学弟妹里面
看到这篇文章 有 5 个觉得很不舒服 30 个觉得没关系
那 5 个人的伤害还是造成了
因为我们多数人想要看学弟妹的相簿
所以有人去人肉了
然後少数人觉得这样会不舒服
所以出来反抗
这不就是你们一直想表达的点
多数人这个说法是根据我们班得知出来的
这个社会就是多数暴力
虽然法律有 不得牺牲少数人的利益这个门槛
实际上还不是很多牺牲少数人利益的法律出现
所以我在这边做个这几天我这样看下来的结论
PO 连结没有对错问题 只有当事人的观感问题
虽然是少数人 但还是应该尊重他们
最好的预防方法就是不要 PO 连结在公开版面上
想看的人 自行私下交换吧
硬要PO在公开版面上 就要能承受被炮轰
就这样 在有类似回文我都不会做出回应了
我的想法就跟上面一样 前面也说了 没有对错问题
以我的观感就是没有关系 快来人肉我(证据表示)
.
※ 编辑: Arashinoon 来自: 120.127.36.135 (04/23 19:49)
32F:推 gingkoginkgo:1.PTT的文章为什麽会跟Blog的性质不一样? 04/23 21:35
33F:→ gingkoginkgo:同样是公开版面.同样有个人资讯 也是光看就知道是谁 04/23 21:36
34F:→ gingkoginkgo:还是gingkoginkgo不算知道名字 邱培涵就算知道? 04/23 21:37
35F:→ gingkoginkgo:不然简单来举例 这个版上的自介文可以自由转到GAY版? 04/23 21:37
36F:→ gingkoginkgo:同样是你们愿意公开让大家知道的资讯啊? 04/23 21:38
当然不一样
你说的转录是需要经过当事人同意的
贴原始连结跟转录本来就是不同东西
你把别人打的文章一字不差 不附上连结或原作者是谁
直接整篇打出来 先不论这是不是不道德 就已经犯着作权法了
PTT 你说的文章转贴 也是跟我上面说的一样
至於BLOG连结跟PTT文章性质当然不同
一个是包含个人创作的文章 一个是连结(URL) 你懂其中的差别吗?
我讨论的又不是你在Blog打了什麽文章 而是把原作者的Blog连结贴出来这个行为
跟PTT转录文章是不同性质的东西
37F:→ gingkoginkgo:2.很遗憾最後你用这样的字眼来结束这个讨论 04/23 21:40
38F:→ gingkoginkgo:至少以我而言,我不觉得这是炮轰或是反抗 04/23 21:41
说炮轰你可能不同意 但是反抗这词并不包含贬意 我现在也不正在反抗你的说法?
39F:→ Genya0:无名是介绍自己的地方这点我非常不认同 04/23 22:12
40F:→ Genya0:至於你说我的状况是特例 04/23 22:13
41F:→ Genya0:我认为就是因为有这些特例在才应该要三思一下公开这种行为 04/23 22:15
42F:→ Genya0:毕竟就是有些人会感觉到不舒服 04/23 22:15
所以我後面也注明了
所以为了这些人着想 应该不要贴连结
你没看到 ?
43F:推 dosomethnig:大家都期中考压力太大来这边抒发吗 ㄎㄎ 04/23 22:18
我想也是
还有我自己说不回了
结果又回 我手贱不好意思
.
※ 编辑: Arashinoon 来自: 120.127.36.135 (04/23 22:27)
44F:推 dosomethnig:阿辣喜 死守至尊 扞卫家园 04/23 22:29
45F:推 CaptainWill:家园刚刚才被电脑联军攻得体无完肤 囧 04/23 22:40
46F:→ Arashinoon:不过还是赢了 04/23 22:40
47F:推 gcobc12632:阿花在说什麽电脑电脑联军= =? 04/23 22:43
48F:推 dosomethnig:ㄟ 吃宵夜啦 04/23 22:43
49F:→ Arashinoon:刚跟峻毅阿花打AGE II 宵夜? 学餐吗 04/23 22:44
50F:推 Tuko:刚吃完 遗憾... 04/23 22:46
51F:推 gingkoginkgo:非常遗憾 法律中已经明文规定连结算是"处理" 04/23 23:03
52F:→ gingkoginkgo:而且照你的论点,就变成我不能转载自介文 04/23 23:04
53F:→ gingkoginkgo:但我可以在GAY版发一篇文,请大家到NTUE-CS102版 04/23 23:05
54F:→ gingkoginkgo:分别看第33篇.45篇 分享一下可爱的学弟们 04/23 23:05
55F:推 suan710:33是系服投票? 45是废揪团文? 04/23 23:09
56F:→ gingkoginkgo:那是举例好吗...还真的要我去GAY版发文介绍你们吗? 04/23 23:09
57F:推 suan710:= = 只是单纯想看哪两个人中枪... 科科 04/23 23:14
58F:嘘 s86186654418:可不可以不要再讲这件鸟事情了 04/23 23:14
59F:→ suan710:阿 04/23 23:15
60F:→ suan710: ▄▂ 04/23 23:15
61F:→ suan710: ██ ▃▄ 04/23 23:15
62F:→ suan710: ██▂ ███ 04/23 23:15
63F:→ suan710: ████▍ ◢██◤ 04/23 23:15
64F:→ suan710: ◢███◤ ███▌ 04/23 23:15
65F:→ suan710: █▇███◤ ████◣ 04/23 23:15
66F:→ suan710: ◥████ ▂ ██◤ ◥█◣ 04/23 23:15
67F:→ suan710: █████▊◢██ ◥█▆▄ 04/23 23:15
68F:→ suan710: ▂ ◢███◤ ▉ ██◤ ◥███◣ 04/23 23:15
69F:→ suan710: ◢████▌ ▊◢█▊ ▃▆▃ 04/23 23:15
70F:→ suan710: ███◤ █▆ ◤ ██▍▃▅████ 04/23 23:15
71F:→ suan710: ███ ◥█ ◥█ ◥███◤ 04/23 23:15
72F:→ suan710: ◥█▊ ◢██ ██▌ ▂▁ 04/23 23:15
73F:→ suan710: ████◤ ███████▌ 04/23 23:15
74F:→ suan710: ◥███ ◢█▍ ◢██████◤ 04/23 23:15
75F:→ suan710: ███◤ ▆▃▆█████◤ 04/23 23:15
76F:→ suan710: ▂▄██◤ ◥██████▍ 04/23 23:15
77F:→ suan710:███◤ █▍ ██▌ 04/23 23:15
78F:→ suan710: █▌ ██▌ 04/23 23:15
79F:→ suan710: █▊ ██▌ 04/23 23:15
80F:→ suan710: ██ ◥█▍ 04/23 23:15
81F:→ suan710: ◥◤ █▎ 04/23 23:15
82F:→ suan710:表示了 04/23 23:15
83F:嘘 godhand0629:ㄙㄋㄌㄇ 连结都删了 请做点对世界有贡献的事好吗? 04/23 23:24
84F:→ gingkoginkgo:...不好意思打扰你们了 期中考请加油 04/23 23:49
85F:推 godhand0629:泪推 做学姊的心酸 加油^^ 04/23 23:5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