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iedulaw (iedula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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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讨论] 双薪争议 停看听
时间Tue Nov 17 00:33:23 2009
据近日报导,教育部为解决公立大专院校退休教授转任私校或财团法人基金会领取双薪,
拟修正「学校教职员退休条例」修正草案,延长服务年限至60岁方可领取月退,并对转任
至政府捐助经费超过20%的财团法人基金会任职者,停发月退俸与最高三万一千两百元之薪
资。本文将就转任私校请领退休金与20%捐助门槛,析论如下:
首先,本文认为,目前多数私立大专院校并未接受政府捐助或捐助经费少於设立基金20%,
因此并无法禁止由公立学校退休转任私立学校之教授同时领取月退俸与薪资。而应解决但
未碰触的是,退休转任私校的教师能否重复领取退休俸之问题,特别是依据私立学校教职
员工退抚条例草案,私校教师除了可选一次退休金,将亦可选择请领月退。倘若我们认为
私校退抚金系学校给予教师之退休照顾,则应退休转任教师适度扣除政府於私校退抚金中
之补助额度,原因是,退休教师已於公立学校退休时获得政府之退休金,不应该於私校退
抚金中重复领取政府补助。
而财团法人基金会部分应深究者,禁止双重收入之原因,在於避免高级公务员透过职务关
系安排「退路」,而产生图利自身之嫌。按财团法人之筹设,概分为公法财团与公设财团
法人,虽两者皆系政府为达成行政目的,以财产捐助行为所设立,具有独立之法人格,但
前者系依特定法律规定所创设而为公法人,後者则系依人民团体法登记设立为私法人,性
质不同,受政府指挥监督或拘束亦有程度上之差异。换言之,对於独立性较高的私法人,
延聘退休公教人员担任职务给予报酬,应予尊重。教育部不论何种法人、单位,皆以捐助
经费20%为门槛严格限制,是否妥当似仍有讨论ꨊ
退休金制度之目的,在个人方面系保障受雇人得安享余年,在组织方面则有促进新陈代谢
的功能,在社会方面另有安全照护之考量,进以架构退休金的铁三角。针对公立学校退休
教师转任私立学校重复支薪问题,不论由社会正义以观,或从排挤年轻教师、对学校之忠
诚度等角度着手,赞成、反对多有所据。惟本文认为教育部仍有进一步规画与研议之必要
,以保障教师权益与研究、教学品质。
文/黄崇铭(国立台北教育大学文教法律研究所研究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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