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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民国柔道协会九十四年台湾区柔道锦标赛竞赛规程 一、主  旨:为遵照政府提倡全民体育之训示,发展柔道运动、增进国民身心健康, 培养奋发蓬勃积极进取之精神。 二、指导单位:行政院体育委员会、教育部、中华奥林匹克委员会、中华民国体育运动 总会、台湾省体育会。 三、主办单位:中华民国柔道协会(以下简称本会)、台北市体育处。 四、承办单位:台北市体育会柔道委员会 五、协办单位:台北市政府教育局、高雄市政府教育局暨各县市政府教育局、台北市、 高雄市暨各县市体育会柔道委员会、台北市体育会。 六、比赛日期:94年5月2日至5日(星期一至四)计4天。 七、比赛地点:台北市立体育场竞技馆(台北市南京东路四段十号四楼) 八、比赛分组: (一)团体组每队七人(正选五名,候补二名)。 A.社会男子特别组(不分段级、体重)。  B.社会男子甲组(上段者限体重)   C.社会男子乙组(未上段者限体重) D.社会女子甲组(上段者限体重)   E.社会女子乙组(未上段者限体重) F.高中男子组(不分段级限体重)   G.国中女生组(限体重) H.高中女子组(不分段级限体重) I.国中男生组(限体重) J.国小男生组(限体重)    K.国小女生组(限体重) (二)个人组 1.社会男子甲、乙组          2.社会女子甲、乙组 3.高中男、女生组        4.国小男生A、B组 5.国中男、女生组     6.国小女生组A、B组 九、参加资格:凡具有中华民国国籍且合於下列条件者方可报名参加: (一) 团体组: 1.国内各团体、学校均可报名参加。 2.高中、国中、国小组均得为在学之学生,并以学校名义报名参加, 学生年龄限制如下: A.高中组:二十岁以下(民国74年9月1日以後出生者)。 B.国中组:十六岁以下(民国78年9月1日以後出生者)。 C.国小组:十二岁以下(民国82年9月1日以後出生者)。 D.特别组:凡民国五十三年(含)以前出生者,不分段级、体重。 (二) 个人组: 1、 高中、国中、国小组均得为在学之学生,并以学校名义报名参加,年龄限制同团体组 之规定。 2.国小B组年龄限制(十岁以下民国84年9月1日以後出生者)并得为在学 校四年级以下者。 3.国小组第八级为特别级,仅限体重在55.1公斤以上及超龄之在学学生(但 以14岁以下为限,即民国80年9月1日以後出生者)参加。 十、报名日期:自即日起至4月8日截止(以邮戳为凭)逾期或不按报名手续报名,不 予受理。 十一、报名手续:依本竞赛规程有关规以正楷填写报名表(一份单位自存,一份寄台北市 朱仑20号5楼)向本会报名,亲自报名、挂号邮寄报名均可。 (一) 报名费:1.团体组每队:社会、高中组:新台币壹仟元整;                 国中、国小组:新台币伍佰元整。       2.个人组每人:社会、高中组:新台币贰佰元整;                国中、国小组:新台币壹佰元整。 ※ 各报名单位於4月13日抽签前未将报名费缴清者视同报名无效,恕不排入竞赛规程内。 十二、比赛分级: (一) 社会男子甲、乙组:依体重分为七级(甲组:上段者,乙组:未上段者) 第一级:60公斤以下       第二级:60.1至66公斤 第三级:66.1至73公斤     第四级:73.1至81公斤 第五级:81.1至90公斤     第六级:90.1至100公斤 第七级:100.1公斤以上     (二) 社会女子甲、乙组:依体重分为七级(甲组:上段者,乙组:未上段者) 第一级:48公斤以下       第二级:48.1至52公斤 第三级:52.1至57公斤     第四级:57.1至63公斤 第五级:63.1至70公斤     第六级:70.1至78公斤 第七级:78.1公斤以上 (三) 高中男、女生组:依体重分为七级(与社会男、女组相同)。 (四) 国中男生组:依体重分为十级 第一级:38公斤以下       第二级:38.1至42公斤 第三级:42.1至46公斤     第四级:46.1至50公斤 第五级:50.1至55公斤     第六级:55.1至60公斤 第七级:60.1至65公斤     第八级:65.1至71公斤 第九级:71.1至78公斤     第十级:78.1公斤以上 (五) 国中女生组:依体重分为十级 第一级:36公斤以下       第二级:36.1至40公斤 第三级:40.1至44公斤     第四级:44.1至48公斤 第五级:48.1至52公斤     第六级:52.1至56公斤 第七级:56.1至61公斤     第八级:61.1至66公斤 第九级:66.1至72公斤     第十级:72.1公斤以上 (六) 国小男、女生组:依体重分为八级(限国小A组) 第一级:30公斤以下       第二级:30.1至33公斤 第三级:33.1至37公斤     第四级:37.1至41公斤 第五级:41.1至45公斤     第六级:45.1至50公斤 第七级:50.1至55公斤 第八级:特别级:(A组:55.1公斤以上。B组:超龄:十四岁以下为限。) (七) 国小男、女生组:依体重分为八级(限国小B组) 第一级:30公斤以下        第二级:30.1至33公斤 第三级:33.1至37公斤     第四级:37.1至41公斤 第五级:41.1至45公斤     第六级:45.1至50公斤 第七级:50.1至55公斤     第八级:55.1公斤以上。 十三、比赛规则:采用中华民国体育运动总会审定公布之最新国际柔道比赛规则。 十四、比赛制度: (一) 团体组:四队以上采单淘汰,三队以下采循环赛。 (二) 个人组:四人以上采单淘汰,三人以下采循环赛。 十五、奖  励: (一) 团体组: (1)团体组第一、二、三名由本会颁发团体奖杯乙座,第一、二、三名由本会颁 发个人奖牌及奖状以资鼓励。 (2)凡获得一、二、三名之团队(比赛须有七队以上),可依法申请出国访问比赛。 (二) 个人组:社会男、女子组、高中、国中、国小男、女子组各级前三名由本会颁 发奖牌及奖状,以资鼓励。 十六、抽  签:4月15日(星期五)下午二时整,於本会(台北市朱仑街二十号全国体育行 政大楼510室)公开抽签,未到场者由本会派员代抽,事後不得异议。 十七、注意事项:   (一)1.报到时间:5月2日(星期一)下午二时至四时。       报到地点:台北市立体育馆(台北市南京东路四段十号四楼)。 2、领队会议:5月2日(星期一)下午四时分。 3、裁判会议:5月2日(星期一)下午四时三十分。      会议地点:台北市立体育馆(台北市南京东路四段十号四楼)。 4、开幕典礼:5月3日(星期二)上午十一时整。 开幕地点:台北市立体育馆(台北市南京东路四段十号四楼)。 5、过磅时间:      A.团体组:5月2日(星期一)下午二时至五时止,逾时以弃权论。 (团体过磅单参加个人赛可以重覆使用不需再过磅)。       B.个人组:当日早上七时至八时四十分过磅,逾时以弃权论。       C.地 点:台北市立体育馆(台北市南京东路四段十号四楼)。 (二)选手过磅及参加比赛均应具备以下列证件:(过磅时须携带一寸半身照片二张)。 1.特别组、社会甲乙男、女组携带身份证。 2.高中、国中组携带身份证及学生证(缺一不可)。 3.国小男、女组一律携带在学证明书(须贴照片,并加盖章戳)。 (三) 凡未带或未带齐证件者,一律取销比赛资格。 (四) 若身份证遗失,能提出户政事务所出具临时身份证明书者须贴有照片,并加 盖章戳,其与身份证具有同等效力。 (五) 团体出场选手体重限制如下: 1、 社会男女甲乙组、高中男女组先锋限第一、二级,次锋限第一、二、三级,中坚限第 二、三、四级,副将限第三、四、五级,主将限第五、六、七级。(体重同个人组分级) 。 2、 国中组男生先锋限50公斤以下,次锋50.1至55公斤、中坚限55.1至65公斤,後两名( 副将、主将)65.1公斤以上,照体重顺位。 3、 国中组女生先锋限48公斤以下,次锋48.1至52公斤、中坚限52.1至61.1公斤,主、副 将限61.1公斤以上,照体重顺位。 4、 国小前三名(前锋33公斤以下,次锋、中坚33公斤至45公斤,後两名(主、副将)限 45公斤至55公斤,照体重顺位。 5、超龄、超重之选手禁止参加团体赛。 (六) 依规定限期内办妥报名手续後,不得以任何理由提出更改之要求。 (七) 凡经中华民国柔道协会、台湾省柔道协会、台北市、高雄市体育会柔道委员 会、内政部警政署段级审查委员会通知升段格式测验者,不得报名参加乙组 之比赛,违者如经大会查觉或他队抗议,则取消「全队」比赛资格与成绩, 并提交本会纪律委员会议处。 (八) 凡以不正常手段或违背柔道精神之团体或个人参加比赛,经大会查证属实或 他队抗议成立,则取消「全队」或「个人」比赛资格与成绩,各该单位之教练、 管理及个人均须负连带责任,并提交本会纪律委员会议处。 (九) 团体组每人限参加一队。若个人组同时报名参加两级比赛者由本会裁定较重 一级比赛。(报名费不予退还)。 (十一)为顾及比赛选手之安全及法律责任问题,凡未满十八岁之男、女选手应备有 家长同意书(须由家长或教 练同意并签名、盖章)违者一律取消比赛资格。 (十二)凡应聘大会裁判人员,不得兼任教练工作。(凡兼任教练者,本会将不予聘 任担任裁判)。 (十三)凡参加比赛之选手,务请准备洁净且合乎规定之柔道服装并携带拖鞋及毛巾。 (十四)女子选手怀孕者不得报名参加比赛。 (十五)比赛选手务请携带(半年内)一寸之半身照片二张,以供过磅证明单用,如未 带者不予过磅。 (十六)女子选手柔道衣内需穿着白色圆领运动衣(严格执行),参加选手柔道服上限 用学校、道馆、单位名称,不得印有其它他标志。 十八、 申请抗议: (一)凡争论事项,本规程未明文规定者,以裁判之判决为准。 (二)有关选手资格问题之抗议,应於领队会议时提出,会後概不受理。其他事端, 应由领队或教练於该场赛後双方选手未离场前即时提出抗议书,交由大会审判 委员会裁决。 (三) 凡经提出抗议者,须同时缴纳保证金新台币伍仟元整,如所提事经议决无效, 则没收该保证金充为奖品费用。 十九、 本规程如有未尽事宜,得随时修订公布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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