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engorgecello (狂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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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转贴 94年台湾区柔道锦标赛
时间Tue Mar 22 19:27:12 2005
中华民国柔道协会九十四年台湾区柔道锦标赛竞赛规程
一、主 旨:为遵照政府提倡全民体育之训示,发展柔道运动、增进国民身心健康,
培养奋发蓬勃积极进取之精神。
二、指导单位:行政院体育委员会、教育部、中华奥林匹克委员会、中华民国体育运动
总会、台湾省体育会。
三、主办单位:中华民国柔道协会(以下简称本会)、台北市体育处。
四、承办单位:台北市体育会柔道委员会
五、协办单位:台北市政府教育局、高雄市政府教育局暨各县市政府教育局、台北市、
高雄市暨各县市体育会柔道委员会、台北市体育会。
六、比赛日期:94年5月2日至5日(星期一至四)计4天。
七、比赛地点:台北市立体育场竞技馆(台北市南京东路四段十号四楼)
八、比赛分组:
(一)团体组每队七人(正选五名,候补二名)。
A.社会男子特别组(不分段级、体重)。
B.社会男子甲组(上段者限体重) C.社会男子乙组(未上段者限体重)
D.社会女子甲组(上段者限体重) E.社会女子乙组(未上段者限体重)
F.高中男子组(不分段级限体重) G.国中女生组(限体重)
H.高中女子组(不分段级限体重) I.国中男生组(限体重)
J.国小男生组(限体重) K.国小女生组(限体重)
(二)个人组
1.社会男子甲、乙组 2.社会女子甲、乙组
3.高中男、女生组 4.国小男生A、B组
5.国中男、女生组 6.国小女生组A、B组
九、参加资格:凡具有中华民国国籍且合於下列条件者方可报名参加:
(一) 团体组:
1.国内各团体、学校均可报名参加。
2.高中、国中、国小组均得为在学之学生,并以学校名义报名参加,
学生年龄限制如下:
A.高中组:二十岁以下(民国74年9月1日以後出生者)。
B.国中组:十六岁以下(民国78年9月1日以後出生者)。
C.国小组:十二岁以下(民国82年9月1日以後出生者)。
D.特别组:凡民国五十三年(含)以前出生者,不分段级、体重。
(二) 个人组:
1、 高中、国中、国小组均得为在学之学生,并以学校名义报名参加,年龄限制同团体组
之规定。
2.国小B组年龄限制(十岁以下民国84年9月1日以後出生者)并得为在学
校四年级以下者。
3.国小组第八级为特别级,仅限体重在55.1公斤以上及超龄之在学学生(但
以14岁以下为限,即民国80年9月1日以後出生者)参加。
十、报名日期:自即日起至4月8日截止(以邮戳为凭)逾期或不按报名手续报名,不
予受理。
十一、报名手续:依本竞赛规程有关规以正楷填写报名表(一份单位自存,一份寄台北市
朱仑20号5楼)向本会报名,亲自报名、挂号邮寄报名均可。
(一) 报名费:1.团体组每队:社会、高中组:新台币壹仟元整;
国中、国小组:新台币伍佰元整。
2.个人组每人:社会、高中组:新台币贰佰元整;
国中、国小组:新台币壹佰元整。
※ 各报名单位於4月13日抽签前未将报名费缴清者视同报名无效,恕不排入竞赛规程内。
十二、比赛分级:
(一) 社会男子甲、乙组:依体重分为七级(甲组:上段者,乙组:未上段者)
第一级:60公斤以下 第二级:60.1至66公斤
第三级:66.1至73公斤 第四级:73.1至81公斤
第五级:81.1至90公斤 第六级:90.1至100公斤
第七级:100.1公斤以上
(二) 社会女子甲、乙组:依体重分为七级(甲组:上段者,乙组:未上段者)
第一级:48公斤以下 第二级:48.1至52公斤
第三级:52.1至57公斤 第四级:57.1至63公斤
第五级:63.1至70公斤 第六级:70.1至78公斤
第七级:78.1公斤以上
(三) 高中男、女生组:依体重分为七级(与社会男、女组相同)。
(四) 国中男生组:依体重分为十级
第一级:38公斤以下 第二级:38.1至42公斤
第三级:42.1至46公斤 第四级:46.1至50公斤
第五级:50.1至55公斤 第六级:55.1至60公斤
第七级:60.1至65公斤 第八级:65.1至71公斤
第九级:71.1至78公斤 第十级:78.1公斤以上
(五) 国中女生组:依体重分为十级
第一级:36公斤以下 第二级:36.1至40公斤
第三级:40.1至44公斤 第四级:44.1至48公斤
第五级:48.1至52公斤 第六级:52.1至56公斤
第七级:56.1至61公斤 第八级:61.1至66公斤
第九级:66.1至72公斤 第十级:72.1公斤以上
(六) 国小男、女生组:依体重分为八级(限国小A组)
第一级:30公斤以下 第二级:30.1至33公斤
第三级:33.1至37公斤 第四级:37.1至41公斤
第五级:41.1至45公斤 第六级:45.1至50公斤
第七级:50.1至55公斤
第八级:特别级:(A组:55.1公斤以上。B组:超龄:十四岁以下为限。)
(七) 国小男、女生组:依体重分为八级(限国小B组)
第一级:30公斤以下 第二级:30.1至33公斤
第三级:33.1至37公斤 第四级:37.1至41公斤
第五级:41.1至45公斤 第六级:45.1至50公斤
第七级:50.1至55公斤 第八级:55.1公斤以上。
十三、比赛规则:采用中华民国体育运动总会审定公布之最新国际柔道比赛规则。
十四、比赛制度:
(一) 团体组:四队以上采单淘汰,三队以下采循环赛。
(二) 个人组:四人以上采单淘汰,三人以下采循环赛。
十五、奖 励:
(一) 团体组:
(1)团体组第一、二、三名由本会颁发团体奖杯乙座,第一、二、三名由本会颁
发个人奖牌及奖状以资鼓励。
(2)凡获得一、二、三名之团队(比赛须有七队以上),可依法申请出国访问比赛。
(二) 个人组:社会男、女子组、高中、国中、国小男、女子组各级前三名由本会颁
发奖牌及奖状,以资鼓励。
十六、抽 签:4月15日(星期五)下午二时整,於本会(台北市朱仑街二十号全国体育行
政大楼510室)公开抽签,未到场者由本会派员代抽,事後不得异议。
十七、注意事项:
(一)1.报到时间:5月2日(星期一)下午二时至四时。
报到地点:台北市立体育馆(台北市南京东路四段十号四楼)。
2、领队会议:5月2日(星期一)下午四时分。
3、裁判会议:5月2日(星期一)下午四时三十分。
会议地点:台北市立体育馆(台北市南京东路四段十号四楼)。
4、开幕典礼:5月3日(星期二)上午十一时整。
开幕地点:台北市立体育馆(台北市南京东路四段十号四楼)。
5、过磅时间:
A.团体组:5月2日(星期一)下午二时至五时止,逾时以弃权论。
(团体过磅单参加个人赛可以重覆使用不需再过磅)。
B.个人组:当日早上七时至八时四十分过磅,逾时以弃权论。
C.地 点:台北市立体育馆(台北市南京东路四段十号四楼)。
(二)选手过磅及参加比赛均应具备以下列证件:(过磅时须携带一寸半身照片二张)。
1.特别组、社会甲乙男、女组携带身份证。
2.高中、国中组携带身份证及学生证(缺一不可)。
3.国小男、女组一律携带在学证明书(须贴照片,并加盖章戳)。
(三) 凡未带或未带齐证件者,一律取销比赛资格。
(四) 若身份证遗失,能提出户政事务所出具临时身份证明书者须贴有照片,并加
盖章戳,其与身份证具有同等效力。
(五) 团体出场选手体重限制如下:
1、 社会男女甲乙组、高中男女组先锋限第一、二级,次锋限第一、二、三级,中坚限第
二、三、四级,副将限第三、四、五级,主将限第五、六、七级。(体重同个人组分级)
。
2、 国中组男生先锋限50公斤以下,次锋50.1至55公斤、中坚限55.1至65公斤,後两名(
副将、主将)65.1公斤以上,照体重顺位。
3、 国中组女生先锋限48公斤以下,次锋48.1至52公斤、中坚限52.1至61.1公斤,主、副
将限61.1公斤以上,照体重顺位。
4、 国小前三名(前锋33公斤以下,次锋、中坚33公斤至45公斤,後两名(主、副将)限
45公斤至55公斤,照体重顺位。
5、超龄、超重之选手禁止参加团体赛。
(六) 依规定限期内办妥报名手续後,不得以任何理由提出更改之要求。
(七) 凡经中华民国柔道协会、台湾省柔道协会、台北市、高雄市体育会柔道委员
会、内政部警政署段级审查委员会通知升段格式测验者,不得报名参加乙组
之比赛,违者如经大会查觉或他队抗议,则取消「全队」比赛资格与成绩,
并提交本会纪律委员会议处。
(八) 凡以不正常手段或违背柔道精神之团体或个人参加比赛,经大会查证属实或
他队抗议成立,则取消「全队」或「个人」比赛资格与成绩,各该单位之教练、
管理及个人均须负连带责任,并提交本会纪律委员会议处。
(九) 团体组每人限参加一队。若个人组同时报名参加两级比赛者由本会裁定较重
一级比赛。(报名费不予退还)。
(十一)为顾及比赛选手之安全及法律责任问题,凡未满十八岁之男、女选手应备有
家长同意书(须由家长或教 练同意并签名、盖章)违者一律取消比赛资格。
(十二)凡应聘大会裁判人员,不得兼任教练工作。(凡兼任教练者,本会将不予聘
任担任裁判)。
(十三)凡参加比赛之选手,务请准备洁净且合乎规定之柔道服装并携带拖鞋及毛巾。
(十四)女子选手怀孕者不得报名参加比赛。
(十五)比赛选手务请携带(半年内)一寸之半身照片二张,以供过磅证明单用,如未
带者不予过磅。
(十六)女子选手柔道衣内需穿着白色圆领运动衣(严格执行),参加选手柔道服上限
用学校、道馆、单位名称,不得印有其它他标志。
十八、 申请抗议:
(一)凡争论事项,本规程未明文规定者,以裁判之判决为准。
(二)有关选手资格问题之抗议,应於领队会议时提出,会後概不受理。其他事端,
应由领队或教练於该场赛後双方选手未离场前即时提出抗议书,交由大会审判
委员会裁决。
(三) 凡经提出抗议者,须同时缴纳保证金新台币伍仟元整,如所提事经议决无效,
则没收该保证金充为奖品费用。
十九、 本规程如有未尽事宜,得随时修订公布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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