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engorgecello (狂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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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公告] 中华民国大专院校九十三学年度柔道锦标赛竞赛规程
时间Fri Apr 29 13:56:14 2005
中华民国大专院校九十三学年度柔道锦标赛竞赛规程
一、主 旨:为倡导大专院校柔道运动风气,培养积极进取合作爱群之团队精神及促进
大专院校体育文化活动之交流。
二、主办单位:教育部
三、承办单位:中华民国大专院校体育总会
四、承办委员会:中华民国大专院校体育总会柔道委员会
五、承办学校:国立体育学院
六、比赛日期:九十四年五月三十日(一)至六月二日(四),共计四天。
七、比赛地点:国立体育学院综合体育馆柔道场(桃园县龟山乡文化一路250号)
八、参加单位:凡中华民国大专院校体育总会之会员学校均可以学校为单位报名参加比赛
,每单位同一组以参加一队为限。
九、参加资格:
(一) 参加比赛之选手,以各院校日、夜间部或研究所学生,九十三学年度第二学期注册在
学之正式学生及应届毕业生(教育部颁布之正式学制者)为限。(不含选读生、旁听生、补习
生、空中补校、进修补校、侨生专修班及各种短期训练班之学生)。
(二)
1.凡教育部颁「中等以上学校运动成绩优良毕业生升学辅导办法」辅导入学之学生(
甄试、甄审分发之学生),以及各院校办理运动专长种类独招入学生,一律参加甲
A组之比赛(含研究生);各院校相关体育科系角力、摔跤体育绩优入学之专长学生
,应报名参加甲A组之比赛;若曾入选国家代表队参加国际性正式锦标赛者,亦需
报名甲A组之比赛。
2.就读体育相关研究所,若大学非上述1方式入学者,上段者可报名参加甲B组比
赛;各院校相关体育科系角力、摔跤非体育绩优入学之专长学生,上段学生可
报名参加甲B组比赛;一般科系或是体育系非体育绩优入学等方式之上段者,可
报名参加甲B组之比赛(含申请、推荐甄试入学者) ;亦可越级参加团体甲A、甲
B组之比赛。
3.体育相关研究所,若大学非上述1方式入学者,未上段者应报名参加乙组之比赛
各院校相关体育科系角力、摔跤非体育绩优入学之专长学生,未上段学生可报名参
加乙组之比赛。
十、报名办法:
(一) 收件时间:即日起至九十四年五月二日(一)止,请挂号寄出。邮戳为凭,逾期不受理
报名参赛。
(二) 邮寄地址:桃园县龟山乡文化一路250号(国立体育学院)
中华民国大专院校体育总会柔道委员会 收
电话:(03)328-3201转2223,传真:(03)327-2401
(三) 参赛保险:凡报名参赛选手之保险由所属学校自行投保,未投保单位如发生意外,由
各校主管自行负责,大会工作人员及裁判,由大会统一投保。
(四) 报名手续:
1.报名表一份连同竞赛代办费一律以邮政汇票缴款,受款人请填「中华民国大专院校体育
总会柔道委员会」,挂号邮寄报名。
2.各学校报名资料邮挂寄出时,需同时附上汇款单,若未缴纳竞赛代办费之学
校,皆不受理报名,报名表亦不予退回。
3.请各学校单位即日起先行E-mail报名,以利赛前文书工作之顺畅,正式报名
表与邮政汇票随後一同挂号邮寄。
4.参加甲B组之选手为证明其升学管道正确无误,选手及教练必须签参赛资格结
书,若赛前发现其参赛资格不符,立即取消该个人或该队之同组别比赛往後参赛资格,若
赛後发现其参赛资格不符,立即取消该个人或该队之同组别比赛成绩,并函请主管单位议处
。
5.E-mail信箱:
[email protected]
6.参赛报名表格、甲B个人赛、团体赛参赛资格切结书等资料,请至国立体育学
院网页下载http: www.ncpes.edu.tw
(五) 竞赛代办赛:团体组每队新台币3000元整,个人组每人新台币400元整。
(六) 竞赛识别证:各单位队职员应随竞赛报名表附缴二寸半身照片二张(背面请书写校名
、职称、姓名、参赛组别、量级),供大会制作选手参赛识别证之用,未提供齐全资料之单位
或选手视同报名手续未完成,不得参赛,并不得要求大会退竞赛代办费。
十一、比赛分组:
(一) 团体组:1.大专男子甲A组(上段组)、2.大专女子甲A组(上段组)
3.大专男子甲B组(上段组)、4.大专女子甲B组(上段组)
5.大专男子乙组(未上段组)、6.大专女子乙组(未上段组)
* 附注1.各学校团体甲A组、甲B组、乙组限各报一队,团体组每人限参加一队,若
同时报名两组比赛则取消该选手或该队团体赛出赛资格或成绩。
2.团体组各队可报名3-8名选手(正选五名、候补三名)。
3.男女团体赛选手出赛名单填写方式如附表1,出场顺序将由该场主审现场
抽签决定。(附表1以男子团体甲A组出赛名单为例)。
附表1
单位名称: 组别: 教练 先生
出赛顺序 选手姓名 竞赛纪录
先锋<1>一~二量级
次锋<2>三~四量级
中坚<3>三~五量级
副将<4>四~六量级
主将<5>五量级以上
裁判签名 先生
4.男女团体组体重分为七级(如附表2、3)
附表2.「大专男子团体组各量级体重限制」
第一级 第二级 第三级 第四级 第五级 第六级 第七级
60.0公斤以下 60.1-66.0公斤 66.1-73.0公斤 73.1-81.0公斤 81.1-90.0公斤 90.1-100.0
公斤 100.1公斤以上
附表3.「大专女子团体组各量级体重限制」
第一级 第二级 第三级 第四级 第五级 第六级 第七级
48.0公斤以下 48.1-52.0公斤 52.1-57.0公斤 57.1-63.0公斤 63.1-70.0公斤 70.1-78.0
公斤 78.1公斤以上
(二) 个人组:1.每人限参加一组级比赛。。
2.甲组男女体重共分为三级(如附表4、5) ,乙组男女体重共分为八级
(如附表6、7)
3. 参加各组比赛不得与第八条参赛资格有抵触者,方可报名比赛。
1.大专男子甲A二段组(含二段以上) 【第一级-第三级,如附表4】。
2.大专男子甲A初段组【第一级-第三级,如附表4】。
3.大专女子甲A二段组(含二段以上) 【第一级-第三级,如附表5】。
4.大专女子甲A初段组【第一级-第三级,如附表5】。
5.大专男子甲B二段组(含二段以上) 【第一级-第三级,如附表4】。
6.大专男子甲B初段组【第一级-第三级,如附表4】。。
7.大专女子甲B【不分段数,第一级-第三级,如附表5】。。
8.大专男子乙组【超轻量级-第七级,如附表6】。
9.大专女子乙组【超轻量级-第七级,如附表7】。
附表4.「大专男子甲组个人赛各量级体重限制」
第一级 第二级 第三级
66.0kg以下 66.1kg-81.0kg以下 81.1kg以上
附表5.「大专女子甲组个人赛各量级体重限制」
第一级 第二级 第三级
52.0kg以下 52.1kg-63.0kg以下 63.1kg以上
附表6.「大专男子乙组个人赛各量级体重限制」
超轻量级 第一级 第二级 第三级 第四级 第五级 第六级 第七级
55.0公斤以下 55.1-60.0公斤 60.1-66.0公斤 66.1-73.0公斤 73.1-81.0公斤 81.1-90.0
公斤 90.1-100.0公斤 100.1公斤以上
附表7.「大专女子乙组个人赛各量级体重限制」
超轻量级 第一级 第二级 第三级 第四级 第五级 第六级 第七级
45.0公斤以下 45.1-48.0公斤 48.1-52.0公斤 52.1-57.0公斤 57.1-63.0公斤 63.1-70.0
公斤 70.1-78.0公斤 78.1公斤以上
十二、竞赛办法:
(一) 比赛规则:采用中华民国柔道协会审定之最新国际柔道比赛之规则。
(二) 比赛制度:
1.团体赛:四队(含)以下采单循环赛,五队以上采单淘汰赛(两队报名,取消该组比赛)。
2.个人赛:四人(含)以下采单循环赛,五人以上采单淘汰赛(两人报名,并入下一量级之赛
程
(三) 计分方式:
1.团体赛:
(1)比赛胜负,先比「比数」,当「比数」相同时,再比「技术得分」。「技术得分」再相
同时,由大会就该场出赛者抽一量级代表加赛一场以「判定」胜负。
说明:「一胜」10分,「近一胜」8分,「有效」7分,「效果」6分,
「平」5分。
(2) 循环赛积分:
a.胜一场得2分,败一场得一分,积分多者获胜。
b.两队积分相同时,以该两队相关比赛之胜者获胜。
2.个人赛:
(1)比赛结束,两人「技术得分」相同时,先实施「黄金得分」,若「技
术得分」再相同时,以「判定」决定胜负。
(2)循环赛积分:
a.胜一场得2分,败一场得一分,积分多者获胜。
说明:「一胜」10分,「近一胜」8分,「有效」7分,「效果」6分,「平」5分。
b.两人分相同时,以该两人相关比赛之胜者获胜。
c.黄金得分胜者积分视为「效果」得分。
3.凡中途弃权退出比赛或经大会判定失格之团体(个人),其比赛成绩不予计算
,并取消其往後之出赛权。
十三、抽签会议:
(一) 日期:九十四年 五 月 七 日(六)上午 十 时。(不另行通知)
(二) 地点:桃园县龟山乡文化一路250号(国立体育学院行政大楼会议室)
(三) 抽签:未到场参加抽签之单位,由大会竞赛组派员代抽,不得异议。
十四、领队会议:(请各队务必派员参加)
(一) 日期:九十四年五月三十日(一)下午 三 时。
(二) 地点:桃园县龟山乡文化一路250号(国立体育学院)
(三) 参加会议者,若非领队本人或持有授权代理委托书之教练,则不得提出各相关问题之
异议。在会议中每单位仅限一人有表决权。
(四) 如对参赛者资格发现疑问时,可在会议中提出,交由承办单位处理。
(五) 领队会议之决议与「竞赛规程」相抵触者,其决议视同无效。
十五、裁判会议:
(一) 日期:九十四年 五 月三十日(一)下午 四 时。
(二) 地点:桃园县龟山乡文化一路250号(国立体育学院)
十六、竞赛规定事项:
(一) 报到时间:九十四年 五 月三十日(一)下午 二 时。
报到地点:桃园县龟山乡文化一路250号(国立体育学院综合体育馆柔道场)
(二) 开幕典礼:九十四年 五 月三十一日(二)上午 八 时
(四) 开幕典礼:九十四年 六 月二日(四)下午 五 时(预定)
(五) 过 磅:
1. 团体组及个人之参赛选手请一律于报到当天在大会指定之地点过磅完毕。
2. 选手参加个人赛及团体赛限报名参加同一量级,若报名不同量级,则取消该选手参赛资
格
3. 过磅时应出具下列证件:
(1) 九十三学年度第二学期注册之学生证,军事院校学生应携带军人补给证。
(2) 大会发给之选手过磅证(不得有任何填写、涂改,若填写、涂改者取消其参赛资格)
(3) 参加甲B组个人赛、团体赛者,请携带参赛资格切结书。
(4) 凡证件不齐者,不得进行过磅,缺一不可。
(六) 各单位依规定办妥报名手续後,不得以任何理由提出更改报名文件。
(七) 凡未出示大会制发之识别证者,一律不得进入比赛场地。
(八) 应聘为大会裁判者,不得兼任各参赛单位之队职员。
(九) 选手应穿着整洁且符合规定之柔道服出赛,并自备拖鞋及毛巾。
十七、奖励办法:
(一) 优胜之原则如下:各组报名队(人)数在十八(含)以上时取优胜前六名;八至十七队时
取四名;五至七队取三名;三至四队取两名。
(二) 优胜各队由大会颁赠奖盃乙座、奖状乙张。
(三) 个人组:各组(级)优胜者(一、二、三、三、五、五名)者.前三名由大会颁赠奖牌乙
面、奖状乙张,第五名大会颁赠奖状乙张。
(四) 大会为鼓励选手展现优异超群之柔道技术,特增设美技奖(自各组选手共选出十二名
表现优异之选手,(男子六名、女子六名),由大会颁赠美技奖一座。
十八、罚则:
(一) 各队如有不符规定之选手出赛时,一经察觉即停止该队继续比赛,所有赛完之成绩不
予计算,取消该单位获得之成绩(名次)并缴回所领之奖品、奖状,并函请主管单位议处。
(二) 比赛期间如有发生选手互殴、侮辱裁判事实发生时,按规定停止该选手(队)出赛外,
并报请有关单位议处。
(三) 选手的身分证明不符合事实时,法律责任应由所属学校主管负责。
(四) 违反上述所列情形者,,将分别函告所属学校及主办单位,并停止该单位参加本会所
举办之各项柔道比赛一年。
十九、申诉:
(一) 凡规则明文规定及有同等意义解释者,以裁判之判决为终决,不得提出异议。
(二) 运动员资格问题之申诉,应於比赛开始前提出。其它申诉均应在比赛一小时内提出,
否则不予接受申诉。
(三) 有关技术性判定问题之申诉,一律不受理;比赛进行中有不服裁判之判决时,得由其
领队或教练向大会提出申诉。
(四) 申诉书由领队或教练签名盖章後向大会提出,并缴交保证金新台币五千元整。
(五) 申诉以大会审判委员会之判决为终决。
二十、附则:
(一) 参加单位一切费用自理。
(二) 本规程经大专体育总会审核报教育部同意後实施,修正时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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