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立台湾大学医学系学生会组织章程
中华民国100年10月21日班级代表议会修正全文共二十五条。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国立台湾大学医学系学生会」(下称本会)依「国立台湾大学学生自治
团体及学生社团组织办法」成立,为代表国立台湾大学医学系(下称本系
)学生之自治团体。
第二条 本会章程依据「国立台湾大学学生自治团体及学生社团组织办法」第二条
规定订定之。
第三条 本会宗旨:
一、联络本系师生以及各年级间之感情,砥砺学行,培养互助合作精神。
二、促进本系与本校各系及其他各医学院医学系之交流。
三、维护及争取本系之共同权益,服务本系同学及毕业校友。
第四条 本会会址常设於台北市中正区仁爱路一段一号之国立台湾大学医学系学生
会办公室。
第二章 会员
第五条 本系在学学生,为本会会员。
第六条 会员之权利如下:
一、选举权、被选举权、罢免权、创制权、复决权。
二、参加本会与中华民国医学生联合会所举办之各项活动。
三、本会章程之修正权。
第七条
Ⅰ会员之义务如下:
一、缴纳会费。
二、遵守本章程及本会决议案。
Ⅱ违反前项各款义务之会员,暂停其参加各项活动之权。
第三章 会长及执行机构
第八条
Ⅰ本会选举会长、副会长各一人。
Ⅱ会长对外代表本会,对内综理会务;副会长襄助会长处理会务。
Ⅲ会长任期一年,任期始於每年八月十五日。
第九条 会长、副会长之选举罢免办法,由班级代表议会另定之。
第十条
Ⅰ本会设置执行机构,会长为执行机构之最高首长。执行机构包括:
一、秘书部:负责处理会务文书、会议通知、会议记录、公文往来等行政
相关事务,并办理本会各项选举。
二、公关部:负责建立并维持本会与其他组织之良好关系、为本会争取赞
助,从事接待或其他与本会对外形象相关之事务。
三、财务部:负责本会财务管理,编排预算、整理结算及公布帐目等财务
相关事务。
四、活动部:负责本会康乐活动及其相关活动事务。
五、学术部:负责本会展览、讲座及其他学术相关活动。
六、美宣部:负责本会活动相关宣传品之制作。
七、资讯部:负责制作与管理数位相关事务。
八、体育部:承办本会体育活动及大学医学盃相关事务,并辅助系上体育
团体之成立与发展。
九、国际事务部:促进本会与国内外医学生团体之交流,并负责推展中华
民国医学生联合会各项活动。
十、文化部:负责筹办本会艺文性活动、展演、比赛等相关事务。
十一、文刊部:负责本会所发行官方刊物《台大医讯》之撰稿、编辑、出
版等相关事务,并作为系上倡议与讨论之网路与文字平台。
Ⅱ以上各部设部长若干人,由会长任免之。
Ⅲ各部部员由部长提名,经会长同意任命之。
Ⅳ会长得依实际运作情况,调整各部门工作内容,并得增设临时部门。
第十一条
Ⅰ会长缺位时,由副会长继任;会长、副会长均缺位时,由秘书部部长代理
,至班级代表议会选举出继任会长为止。继任者之任期止日,与原会长同
。
Ⅱ会长因故不能视事时,由副会长代理之;副会长亦不能视事时,由秘书部
部长代理之。
第四章 班级代表议会
第十二条 本会设班级代表议会(下称议会)。
第十三条 议会由本系一至七年级会员各推派代表一名组成之。该年级未推派代表时
,以该年级之班级代表为议会代表。
第十四条 议会代表任期半年,得连选连任,不得兼任本会会长、副会长或各部部长
。
第十五条 议会代表之权利义务如下:
一、监督本会会务之进行。
二、得要求本会公布会议记录及财务报表。
三、议决本会组织章程修正案。
四、审查本会预算与决算。
五、议决本会重大事项。
六、监督本会各项选举罢免程序。
第十六条
Ⅰ议会会议,由本会会长召集并主持。会长不享议会表决权。
Ⅱ议会会议之决议,除本章程修正案外,由全体议会代表过半同意通过之。
第十七条
Ⅰ议会会议,每学期应至少召开两次,分别处理本会预算、决算之审查。
Ⅱ议会预算审查会议,应於开学日後一个月内召开。
Ⅲ议会决算审查会议,应於学期结束前一个月内召开。
Ⅳ本会应於会议召开七日前提交预算报告或决算报告予全体议会代表,并公
布於本会及本系各年级之电子布告栏看板。
第十八条
Ⅰ遇下列情形之一,本会会长应於十日内召开临时议会会议:
一、本会因执行会务之必要,提出追加预算案时。
二、本会会务之重大事项,有提交议会议决之必要时。
三、议会代表二人以上连署,请求会长召开临时议会会议时。
Ⅱ追加预算案、会务重大事项,非经议会之决议,不得执行。
第十九条 议会代表得要求本会执行机构各部部长出席会议备询。
第二十条 议会代表不克参加会议时,得委托该年级会员一人代理,被委托人享有与
议会代表相同之议事权利。
第五章 经费
第二十一条 本会之经费来源如下:
一、会员缴交之会费。本会会费之收取办法,由班级代表议会订定之。
二、本校补助。
三、外界赞助。
四、本会各项活动之收费。
五、上列款项之孳息。
第二十二条 本会向会员收取会费,须经会员本人同意,不得强制收取。
第六章 交接
第二十三条 会长应交接之物如下:
一、本会会印、会旗、各部之代表性物件。
二、帐册及本会剩余经费。
三、财产清册及清册上所列之本会财产。
四、存档之各部资料。
五、其他本会之相关物件。
第七章 章程修正
第二十四条
Ⅰ本章程之修正案,依下列方式之一提出,送交全体议会代表及本会秘书部
:
一、以会长为提案人,三分之一以上之执行机构部长为连署人。
二、以会员一人为提案人,会员一百人以上(且各年级至少十人)为连署
人。
Ⅱ秘书部接获修正案後,应即公布於本会及本系各年级之电子布告栏看板。
第二十五条
Ⅰ议会代表於接获修正案七日後,应於五日内自行集会审查修正案。
Ⅱ修正案经议会会议三分之二以上议会代表出席,四分之三以上出席之议会
代表同意後生效。
(以上共二十五条)
国立台湾大学医学系系学会 会长 刘政亨 公布施行
中华民国一○○年十月二十一日
(注:法条中
ⅠⅡⅢⅣ乃为方便辨识各项,并非条文本体,特此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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