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executed (execute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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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Re: 脚踏车管理办法草案
时间Sun Feb 24 22:16:47 2002
※ 引述《wanttalk (我是我,如你所思所见)》之铭言:
: 国立台湾大学脚踏车管理办法(草案)
: 第一条 国立台湾大学(以下简称本校)为改善校园环境,有效管理校内
: 之脚踏车,并使弃置之脚踏车能够回收利用,特制定本办法。
: 立法理由:管理脚踏车之法源依据。
: 第二条 本校脚踏车之管理单位为总务处事务组。
: 立法理由:明订脚踏车管理单位。
: 第三条 本校教职员工生之脚踏车,应向管理单位请领车牌,悬挂於前置
: 物篮或後乘坐架;如脚踏车无前述两种设备,应悬挂於车把正前
: 方。
: 前项脚踏车,每年十月应携本校教职员工生等证件向管理单位指
: 定之处所申请验车。
: 校外人士之脚踏车,如需在校园内长期行驶停放者,应准用前两
: 项之规定办理。
: 请领或补发车牌时,脚踏车所有人应至出纳组缴交工本费,本校
: 教职员工生新台币五十元;校外人士新台币一百元,并持缴费副
: 本至管理单位办理。
: 车牌换发期间,管理单位应发给临时车牌,於换领新车牌时缴回。
1. 车牌的样式? 如果跟车牌一样那不就很丑吗?
2. 龙头如何悬挂?
3. 不会被恶作剧偷走或是拿走?
4. 每年十月会爆挤入几千人进入车厂验车?
5. 每年开学亦会有几千人爆挤入出纳组跟管理单位办理?
6. 出纳组十月忽然多了缴费的事件忙得过来吗?
7. 为何要换发车牌?
8. 为何要临时车牌? 不能直接给新车牌吗?
9. 能否计算一下一个人为了要骑个脚踏车需要跑主管单位几次?
10. 请把 9. 的次数乘上新生骑车人数即为主管单位需处理的次数
: 立法理由:
: 一、 悬挂车牌以表明车主。
: 二、 车牌由管理单位统一制定,并悬挂於明显之位置,以供查核,
: 由於脚踏车并无制式之车牌悬挂处,故於条文中规定三个位
: 置。
: 三、 由於每年十月新生己入学,毕业生大都已办理离校,故要求
: 车主至管理单位指定之处所如车房、事务组杂工班休息室及
: 各宿舍等地验车,验车时会在车身明显处,通常是在後车轮
: 之挡泥板上方黏贴当年度贴纸,用意在表明当年度这辆车有
: 人使用,并使管理单位可以检验车况及统计脚踏车数量。
1. 看不懂为什麽因为新生入学且毕业生已离校所以要验车
希望能够白话一点 :P
2. 意思是说毕业生离校要缴回车牌吗?
3. 车主未缴回车牌即代表该车是有人在使用的不是吗?
不懂为何要验车
4. 如果验车是为了要确定车辆是否可以使用
请问还没有被认定管理单位报废贴上贴纸的车辆为何
会是不能使用的车?
5. 原有车辆扣除报废及毕业车辆加上新生车辆即为现有车辆不是吗?
6. 如果是为了普查的目的是否有必要一次?
7. 另请计算一个车主从买车进入校园到毕业需跑主管单位几次?
8. 请把 7. 的次数乘上学校骑车人数即为主管单位需处理的次数
: 第四条 停放於本校内之脚踏车,如有未依规定悬挂车牌或未按时验车者,
: 由管理单位黏贴通知单於车体明显处,限期办理请领车牌或验车,
: 逾期仍未依规定办理者,即以废弃物处理。
: 前项脚踏车虽依规定悬挂车牌及验车,但显失骑乘功能者,由管
: 理单位黏贴通知单於车体明显处,并通知脚踏车所有人修缮或办
: 理报废,逾期不处理者,即以废弃物处理。
1. 如第三条的意见 4. 所述
既以如此检查校内报废车辆又何必再每年验车检查车况?
: 停放於本校内之脚踏车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为显失骑乘功能:
: 一、 无把手者。
: 二、 无骑乘坐垫者。
: 三、 两轮缺一者。
: 四、 轮胎破损严重者。
: 五、 链条断裂且锈蚀严重者。
: 六、 依车辆之外观,足以认定为不堪使用者。
: 立法理由:明订废弃脚踏车之认定标准。
: 第五条 脚踏车使用人应将脚踏车整齐停放於脚踏车架上,未依规定停放
: 之脚踏车,由管理单位迳行移置於适当处所。
: 前项移置、保管之脚踏车,於总务处网页公告,脚踏车所有人应
: 於一个月内领回,逾期未领回者,由管理单位标售之。标售所得
: 之价款,於扣除移置费、保管费及其他必要费用後,如有剩余,
: 解缴校务基金。标售作业准则,另订之。
: 校园脚踏车之标售,以本校教职员工生为对象。
: 前项标售日期及标售地点於总务处之网页公告之。
: 脚踏车经移置、保管者,应缴交移置费及保管费,移置费每辆次
: 新台币五十元,保管费每日新台币五十元,但以不超过新台币一
: 千元为限。移置费及保管费可以劳动服务折抵,每一百元折抵一
: 小时,相关办法由管理单位另订之。
1. 是否有足够的停车位可供停放?
2. 上点的考量方式请以校园内各区域的车辆数来设计
举例来说:
假设小小福周围平均会停 1000 辆车
则周围就必须有 1000 个车位
请勿以全校总车位除以总车辆数此等蠢方法处理
3. 请问移置车辆和网页公告的时间差是否会随着办法的实行
时间的增长而增加?
4. 毕业生未处理车辆如何向毕业生收取移置及管理费用?
5. 不缴费如何处理?
: 立法理由:明订违规停放之脚踏车之处理原则,并可以劳务折抵
: 移置费及保管费,以减轻脚踏车所有人之经济负担。
: 第六条 本校因校园规划之需要,除情况紧急外,得於七日前将移置原因
: 及地点公告後,变更或取消原设置之脚踏车停车位,并将原停放
: 该处之脚踏车,移至附近之脚踏车停车位或移置於适当之场所,
: 并公告之。
: 立法理由:明订校方因校园规划之需要得移置该地之脚踏车,但
: 应事先公告,移置後再公告移置地点。
1. "得"於七日前的"得"字是发音为"ㄉㄜˊ"还是"ㄉㄟˇ"?
2. 为何不先公告会移至何处?
3. 请问於何处公告?
: 第七条 脚踏车之移置,於必要时得破坏其车锁。
1. 是否会赔偿车锁被破坏的损失?
: 立法理由:脚踏车之移置,原则上并不会破坏其车损,惟有时车
: 主将脚踏车锁在其他物体上,非破坏其锁不能移置
: 时,才会予以破坏。
: 第八条 本校各单位因事实需要须增设、变更及撤除脚踏车架者,应向管
: 理单位提出申请。
: 立法理由:以便管理单位控管校内脚踏车停放格数,并提供足够
: 之停车位。
: 第九条 本校脚踏车之车架仅供停放脚踏车使用,本校不负保管责任。
: 立法理由:说明学校对脚踏车之保管立场。
1. 所以第五条中的收取保管费的意思为校方会负责保管车辆?
: 第九条 脚踏车之标售价格,应依其堪用状况分级订价,但每辆标售之价格,
: 最高不得超过新台币五百元。
: 立法理由:废弃之脚踏车在经管理单位整修後,以低价回馈本校教
: 职员工生。
: 第十条 依本办法标售脚踏车之所得,经管理单位收缴後,分配比例如下:
: 一、 百分之六十五缴校务基金。
: 二、 百分之三十分配予管理单位。
: 三、 百分之五分配予协助执行单位,如无协助执行单位,解缴校
: 务基金。
: 立法理由:将标售所得之一定比例分配予管理单位及执行单位,
: 以激励其士气。
1. 激励士气. 所以应不会发生第三条意见 4. 和第四条意见 1. 的
问题? 应该会一旦有车况不符的车辆马上会被发现?
同样的问题. 那为何还要每年检查车况?
: 第十一条 为鼓励本校脚踏车所有人自动报废堪用之脚踏车,由管理单位依
: 车辆之车况,酌给回收奖励金一百元。
: 立法理由:鼓励所有人自动报废,以减少辨别无主废弃脚踏车之
: 工作量。
: 第十二条 脚踏车所有人申领代管车辆时,应填具申请书,并检附身分证明文
: 件、移置费及保管废之收据,经保管人员查核无误後发还。如有
: 冒领者,即移送本校驻卫警察队处理。
: 委托他人代领者,除前项证件外,应由车辆所有人出具委托书。
: 立法理由:明订领回保管脚踏车之程序。
: 第十三条 保管场应详为记录保管车辆之移置地点、保管时间及缴费等事项,
: 并应核对领车人之身分、单位、姓名、证件种类及车牌号码,并
: 由领车人签名或盖章,以供查考。
: 立法理由:明订保管单位之工作记录内容。
: 第十四条 本办法经行政会议通过後施行,修正时亦同。
其他意见:
立意好但手续繁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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