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CRChen (what's my time?)
看板NTUSA
标题[转录]提议订定[台大过客管理办法]
时间Thu Mar 7 12:05:54 2002
※ [本文转录自 NTUSC 看板]
作者: allyours (come to my sense) 看板: NTUSC
标题: 提议订定[台大过客管理办法]
时间: Mon Mar 4 12:01:56 2002
国立台湾大学过客管理办法(草案)
第一条 国立台湾大学(以下简称本校)为迈向卓越,有效管理校内
之空间,使全体师生有更舒适的教学研究场所,特制定本办法。
立法理由:过客管理办法之法源依据。
第二条 本校过客之管理单位为校长室。
立法理由:明订过客管理单位。
第三条 本校教职员工生过客,应向管理单位请领半永久过客牌,悬挂於颈上
胸前,并应置於衣领外,以便随时查核。
前项过客,每年十月应携本校教职员工生等证件向管理单位指
定之处所申请新牌。
校外人士过客,如需在校园内长期出入者,应准用前两项之规定办理。
若为临时入校之过客,得於入校时於各入口申请临时过客牌,每个
新台币一百元,并於离校时缴回。
请领或补发过客牌时,申请人应至出纳组缴交工本费,本校
教职员工生新台币五十元;校外人士新台币一百元,并持缴费副
本至管理单位办理。申请时并应述明游走之校区,该过客牌仅可出入
登录之校区。
过客牌换发期间,管理单位应发给临时过客牌,於换领新牌时缴回。
立法理由:
一、 悬挂过客牌以表明过客身份。
二、 过客牌由管理单位统一制定,并悬挂於明显之位置,以供查核,
三、 由於每年十月新生己入学,毕业生大都已办理离校,故要求
过客至管理单位指定之处所如保健室、附设医院
等地验明正身,验明正身时会在车身明显处,通常是在额头
上方黏贴当年度贴纸,用意在表明当年度这位过客还没过出台大
,并使管理单位可以检验体能及统计过客数量。
第四条 游走於本校内之过客,如有未依规定悬挂过客牌或未按时验明正身者,
由管理单位黏贴通知单於人体明显处,限期办理请领过客牌或验明正身,
逾期仍未依规定办理者,即以退学或离职处理。
立法理由:明订已离校过客之认定标准。
第五条 学生过客应於每学期登录过客点数,一点新台币十元,以供使用校内
各非过客区。校内各非过客区及其使用点数订定如下。
一、教室为非过客区,每次出入应於门口刷卡,每次一点。
二、厕所为非过客区,每次出入应於门口刷卡,每次一点。
三、计算机中心为非过客区,每次出入应於门口刷卡,每次五点。
四、图书馆为非过客区,每次出入应於门口刷卡,每次三点。
五、室内体育馆为非过客区,每次出入应於门口刷卡,每次三点。
六、各宿舍浴室为非过客区,每次出入应於门口刷卡,每次二点。
七、学生活动中心为非过客区,每次出入应於门口刷卡,每次三点。
八、校内各区域设有区隔关卡,通过关卡应刷卡,每次一点。关卡
之设置位置由管理单位另订之。
九、出入各非过客牌登录之校区皆应於处出入时刷卡,每次二点。
若有点数用尽者,可於每日上班时间至出纳组缴费後持缴费副本至
管理单位加点。
或可於校内各福利社贩卖部等购买点数卡,再上网补登加点。
立法理由:为使使用校内设施不等之过客者不至缴交不必要之费用,贯彻
使用者付费原则,订定本条。并订立使用校内设施之收费标准
与缴费方式。
第六条 本校因校园规划之需要,除情况紧急外,得於七日前将禁止路过
原因及地点公告後,变更或取消原设置之校内设施,并将原使用
该处之过客,移至附近之相同设施或移置於适当之场所,
并公告之。
立法理由:明订校方因校园规划之需要得移置该地之过客,但
应事先公告,移置後再公告移置地点。
第七条 过客之移置,於必要时得伤害其人身。
立法理由:过客之移置,原则上并不会伤害其身体,惟有时过
客有不合理之要求,无谓之抵抗,方才对其身体作成伤害。
第八条 本校各单位因事实需要须增收、变更及裁撤过客者,应向管
理单位提出申请。
立法理由:以便管理单位控管校内过客,并提供足够之使用空间与设施。
第九条 本校之各项设施仅供付费过客使用,本校不负安全责任。
立法理由:说明学校对过客之对待立场。
第九条 离校过客之剩余过客点数,得依其请求转移予其他过客,不加收手续费,
唯每位过客最高不得转移超过五百点。
立法理由:离校之过客得将其用余之点数,自由转移予其他过客,避免浪费。
第十条 依本办法收取之所得,经管理单位收缴後,分配比例如下:
一、 百分之六十五缴校务基金。
二、 百分之三十分配予管理单位。
三、 百分之五分配予协助执行单位,如无协助执行单位,解缴校
务基金。
立法理由:将标售所得之一定比例分配予管理单位及执行单位,
以激励其士气。
第十一条 为鼓励本校过客检举非法使用设施者,经查证属实者,由管理单
位依破获情节大小,酌给过客点数一至数十点。
立法理由:鼓励所有人相互检查,以减少辨别各过客使用设施是否合法之
工作量。
第十二条 过客申领过客牌时,应填具申请书,并检附身分证明文
件、过客点数费及牌照费之收据,经保管人员查核无误後发还。如有
冒领者,即移送本校驻卫警察队处理。
委托他人代领者,除前项证件外,应由该牌所有人出具委托书。
立法理由:明订领回过客牌之程序。
第十三条 收费单位应详为记录各过客之游走地点、游走及缴费等事项,
并应核对各过客之身分、单位、姓名、证件种类及过客号码,并
由嘎过客签名或盖章,以供查考。
立法理由:明订保管单位之工作记录内容。
第十四条 本办法经行政会议通过後施行,修正时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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