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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立台湾大学学生会自治规程[又称学生宪章] 七十九年三月二十四日学代大会三月份常会三读通过 七十九年五月三十一日全校复决通过 台湾大学学生,为弘扬学术,追寻真理,塑造自由平等之社会, 建设民主法治之国家,制定本规程,共昭信守。 第壹章 总纲 第一条 [体制] 本会为台湾大学代表全体学生之自治团体。 第二条 [会员资格] 凡於台湾大学注册之在学学生,均为本会之会员。 第三条 [权利] 会员享有学生应有之权利,并得遵循本规程所定程序,参与本会会务及本校校务。 第四条 [义务] 会员有缴纳会费及遵守规程之义务。 第五条 [校务之参与] 校务会议之决定应经本会之参与。 第六条 [与其他学生社团之关系] 本会综理学生事务,并得协调处理全校学生社团之共同事务。 第贰章 行政 第七条 [会长] 本会置会长一人,任期一年,对外代表本会,对内领导行政部门处理会务。 第八条 [副会长] 本会置副会长两名,襄赞会长处理会务。 第九条 [常设部门] 行政部门常设下列各部: 一、秘书部:协助会长、副会长综理会务促使学生自治事务和谐进行。 二、学术部:提昇学术水平,维护学术环境。 三、新闻部:维护意见表达自由,促进资讯流通与传播,保障大众知的权利。 四、财务部:编列并执行岁入岁出预算,促进资产之有效运用。 五、福利部:关怀照顾会员生活各个层面,增进全体会员之福祉。 六、文化部:提昇文化水平,改善文化环境,鼓励文化创造。 七、活动部:提昇全校康乐活动品质,鼓励丰富的休闲文化。 第十条 [政策部门] 每届会长或当选人,得依其政纲政见,咨请学生代表大会同意,设立 第十一条 [任命及代理] 副会长、各部部长,由会长或当选人提名,经学生代表大会同意後任命之。 前项职位未经任命或出缺时,会长得自行兼理,并应提出新任人选,於下次学生 代表大会中经同意後任命之。 第十二条 [继任及出缺] 会长出缺时,由副会长继任,至原任会长任期届满之日为止。 会长及副会长均出缺时,由学生代表大会议长暂行代理会长,如距原任会长任期届 满之日四个月以上,应举办会长之补选。 第参章 立法 第十三条 [学生代表大会] 本会设学生代表大会,为本会之立法机构。 第十四条 [学生代表任期] 学生代表大会置学生代表,任期一年每次改选半数,连选得连任。 第十五条 [报告义务及问政权] 会长及其领导之行政部门,应向学生代表大会提出施政方针及施政报告。 学生代表於开会时,得向行政部门质询。 第十六条 [覆议] 会长对於学生代表大会之决议,如认为有窒碍难行时,得由会长於决议後七日内移请下次 学生代表大会覆议。 覆议时,如经参与表决学生代表三分之二维持原决议,会长应即接受该项决议或辞职。 第十七条 [议长及秘书处] 学生代表大会置议长、副议长各一人,由学生代表互选之。 学生代表大会设秘书处,处理学生代表大会会议事务。 秘书处置秘书长一人,由议长提名,经学生代表大会同意後由议长任命之。 第十八条 [委员会] 学生代表大会得设委员会。委员会得邀请有关人员到会列席备询。 第十九条 [监察权] 学生代表大会对於本会其他部门之失职人员,有弹劾之权,对於行政部门之事务, 有纠正之权。 第二十条 [议事规则] 学生代表大会之议事规则,应符合民主之原则及精神。 第肆章 司法 第二十一条 [解释及仲裁] 本会置法官九名,掌理本规程之解释及争端之仲裁。 [注]与(国立台湾大学学生法庭组织与程序纲要)所规定之权限小许多 ,使(国立台湾大学学生法庭组织与程序纲要)有违反本学生宪章。 第二十二条 [任命] 法官由会长提请学生代表大会同意後任命之。 法官不得兼任行政或立法部门之职务。 第二十三条 [合议庭] 法官解释规程及仲裁争执,由法官以合议决定之。 第二十四条 [独立性] 法官应超出党派以外,依据规程独立行使职权,不受任何干涉。 法官就系争案件,得撰写补充意见书或不同意见书。 第伍章 选举罢免 第二十五条 [民主原则] 本会各项选举,均应秉持民主精神,以公平、公正、公开之方式行之。 第二十六条 [会长普选] 会长由全体会员直接选举产生之。 第二十七条 [比例代表] 学生代表由各选举区学生直接选举产生之。 各选举区应依其学生人数,按比例分配学生代表之当选名额。 第二十八条 [选举时间] 每学年五月举行会长普选。每年五月及十二月举行学生代表选举。 第二十九条 [罢免] 会长或学生代表失职时,得经有选举权人提议,经全体会员或原选举区罢免之。 第陆章 财务 第三十条 [会费] 会费徵收与否及其数额,由每届会长或当选人提请学生代表大会决议之。 第三十一条 [预算之原则] 预算之编列及决议应顾及资源之有效运用。 学生代表大会对於会长所提之预算案,不得为增加支出之提议。 第三十二条 [课外活动经费] 全校课外活动之经费,应依据学生代表大会议定之办法分配之。 第柒章 附则 第三十三条 [规程之法律位阶] 本规程为台湾大学关於学生自治之最高单行法规,其他法规与本规程抵触者,不生效力。 学生代表大会之决议,与本规程抵触者,不生效力。 第三十四条 [规程之复决及修正] 本规程由会总额超过百分之三十投票复决通过後施行之。 规程之条改应依左列程序之一为之: 一、由学生代表五分之一提议,三分之二出席,及参与表决学生代表三分之二之决议, 修改之。 二、由会员总额百分之三以连署提议,提交学生代表大会,经学生代表三分 之二出席及参与表决学生代表三分之二决议,得修改之。若学生代表大会决议不修正 ,得经由会员总额百分之五以上连署,要求复决。复决时,投票人数应超过会员总 额百分之三十以上。 第三十五条 [全体意志之终极性] 会员总额百分之三,得提议创制关於学生自治事务之其他法规,或复决学生代表大会之 决议。 第三十六条 [施行办法及施行日期] 本规程之施行办法及施行日期,由学生代表大会以决议行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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