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NTUSA30 (第30届台大学生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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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国立台湾大学学生会选举罢免法修正
时间Wed Apr 11 22:21:52 2018
一、本人依据《国立台湾大学学生会法规标准法》第四条,公布法律。
二、依据106-2会期第四次定期大会决议,将《国立台湾大学学生会选举罢免法》修正条文於
中华民国106年04月11日公布於学规字第106003号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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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条文
第十四条第五项
本校学生有左列各款情形之一者,不得为本会任何选举之候选人:
一、褫夺公权,尚未复权者。
二、受破产宣告确定,尚未复权者。
三、受监护或辅助宣告,尚未撤销者。
四、担任选委,未於当学期选委会第一次会议召开前辞职者。
五、担任监委或选务人员,未於
选委会发布第一份公告前辞职者。
六、曾於最近二学年内,因违反本法第六十条事由,被宣告取消资格确定者。
原条文
第十四条第五项
本校学生有左列各款情形之一者,不得为本会任何选举之候选人:
一、褫夺公权,尚未复权者。
二、受破产宣告确定,尚未复权者。
三、受监护或辅助宣告,尚未撤销者。
四、担任选委,未於当学期选委会第一次会议召开前辞职者。
五、担任监委或选务人员,未於登记参选前辞职者。
六、曾於最近二学年内,因违反本法第六十条事由,被宣告取消资格确定者。
说明
第五项的「登记参选前」改为「选委会发布第一份公告前」
国立台湾大学学生会 会长 林彦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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