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fufufufufufu (不想念期末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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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何不走出更关键的一步 有关按捺指纹
时间Wed Jun 1 00:14:06 2005
何不走出更关键一步?......
2005.04.10 中国时报 颜厥安
不愧是人权律师与法理学研究者出身,
针对全民指纹录存的人权疑虑,谢长廷院长日前又大胆地走出了正确的一步,
再度向立法院提出了户籍法的修正案。
多年来行政院一直以人权有疑虑希望立法院修法删除录存指纹规定,
且因迟未执行法律而遭到监察院数度纠正。
行政院答覆监察院的正式立场一向是认定该规定违宪。
因为不论从比例原则,资讯自主权或隐私权保障,不当连结禁止等各方面来看,
目前的法律规定以及预定执行方式其违宪情状相当显着。
立法院则不分朝野,都有立委以治安、协寻人口以及多数民意支持等理由支持录存。
这是典型的宪政主义下的基本权问题处境:民主的多数决支持某项对基本权的干预,
但是从宪法的客观规范来看,此等干预却是违宪的基本权侵害。
解决此等争端的标准制度设计,就是以司法机关来裁决的违宪审查机制。
在我国就是司法院大法官。
因此行政院为何不走出更关键的一步,向大法官声请释宪呢?
此时提出释宪的声请,有几个重要的意义与考量点。
首先,这将是一个攸关我国资讯自主法制在「新」时代走向的典范案件。
所谓新,包括资讯与生物科技,金融与信用安全,
反恐与治安等多层次纠葛的人权议题,亟待宪政司法机关做出关键裁决。
做出解释後,不但是指纹录存问题得以澄清,
国家与人民之资讯自主界限,亦可望获得原则性的法理说明。
其次,行政院方面可考虑在此件声请中并同提出宪政假处分的请求,
请求大法官暂时冻结指纹录存相关行政工作的执行,
但并不需要同时停止身分证的换发。
大法官已於释字五八五号认定其具有裁定假处分的权限,
行政院实在可以利用这个人权案件,而非机关或政党对抗案件,
来形成我国宪政史上的第一个宪政假处分案例。此亦符合谢院长人权先驱者的地位。
第三,相当重要的是,民进党一直是我国声请释宪以保障人权的主要政治力量。
民进党执政後,由於国民党/泛蓝仍耽溺於多数席次的对抗,几乎从不关心人权议题,
而民进党团也囿於执政迷思,因此由国会发动的人权释宪案几乎停摆。
行政院方面实在应该「认清」,虽然行政权由民进党主导,
但是「立法」权仍在在野党手中,
因此以人权立国自诩的行政院团队,仍应负起人权「领导」的角色。
在国会拒绝修改行政院方面认为违宪的法律时,就应该透过宪政司法机制来救济,
以避免强迫自己去执行自己也认为不妥的法律。
而全民指纹录存,正是一个典型案例。
第四,过去的行政院的犹疑不定,已经让这件事情歹戏拖棚了好几年。
如今如果真的实施全民录存,不但可能形成国际笑柄,
让人误以为台湾的人权状况与中国类似。
在反分裂法压力下,执政当局更别无选择只能以真正深化民主与人权立国来对抗中国。
而不能瞻前顾後,口惠而实不至。
如果非要等到人民或人权团体依法声请释宪,而大法官非常可能宣告违宪,
届时衍生的行政成本与形象受损,将大大折损人权立国的可信度。
最後,就现实政治面来考量,提出释宪後的决策风险其实移转到司法院,
行政院可以获得一定的空间。更应警醒的是,一旦泛蓝新生代立委想通了,
放弃以政党对抗为主的策略,改采人权对抗,每月固定针对行政院的法案提出释宪,
那麽原本已有警察国家倾向的绿色执政团队,将不无可能因此砸掉「进步」的最後招牌。
笔者记得,一九九三年解严後第一次大学法修正,
是由谢长廷立委率领民进党立委在国会中为改革性的大学法奋斗。
由笔者撰写的一份释宪声请书,当年也是由谢长廷先生在立法院领衔提出,
後来大法官作成释字四五○号解释,要求大学法不得强制大学设立军训室。
因此身为人权先驱者的谢院长,
应该完全了解并同意民间人权工作者对全民指纹录存的反对理由,
既然如此,行政院为何不毅然地走出这关键一步呢?
(作者为台湾大学法律系教授,人权研究中心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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