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Saxon (就这麽错过了)
看板NTUSC
标题[转录][已成讽刺]新大学法实施後的学生自治冲击
时间Fri Apr 28 17:52:49 2006
※ [本文转录自 NTUSA 看板]
作者: dearyou (我只能选择台北。) 看板: NTUSA
标题: [已成讽刺]新大学法实施後的学生自治冲击
时间: Fri Apr 28 17:28:02 2006
新大学法实施後的学生自治冲击
[email protected]
十二年来,台湾社会的剧烈发展与变迁对於大学的影响,包括政治改
革、加入WTO後开放教育市场等重大改变,都未能适时的透过修改大学法
以为因应,也因此民间积累了强大的动能,成为大学法全面翻新的推手。
虽然新大学法的内容仍不免是政党及各方势力角力後妥协的结果,但对於
学生自治层面而言,确已较现法有着长远的进步及更多的保障,但衡诸社
会舆论,却未对此进步有所着墨或介绍。
新版大学法第三十三条可谓学生权利及学生自治之保障书。三十三条
第一项规定校务会议中学生代表比例,不得低於会议成员总额十分之一,
且为了防止学校滥找学生充数,或是遴选亲近学校立场的学生,现行法中
规范校务会议学生代表应经由选举产生的代表正当性规范,仍予以保留,
提升学生在校务会议中的比例,将实质改善学生在校务会议中影响决策形
成的能力,同时也是学生做为校园主体性的最好体现。
三十三条第二项明订,大学应辅导学生成立由全校学生选举产生之学
生会及其他相关自治组织,明确的条文规范使得打压成立学生会,或是将
学生会视为一般社团而非自治团体的校方,必须开始正视全校性学生会不
同於一般社团的自治性质,以及学生会做为学生代表,甚至是学生工会、
学生政府的存在意义。进而扬弃传统的特别权力关系结构,开始学习与学
生平等沟通、互相尊重。至於少部分尚未由学生普选学生会的「学生活动
中心」,也将立刻丧失做为学生代表的正当性。第三项则确立了学生会可
以向成员收取会费、学校不得拒绝学生会代收会费的法源基础,学生自治
组织在经费获得自主的空间之後,学校势必难以再用经费控制的手段限制
学生自治的意志。最後第四项为保障学生或是学生自治组织申诉的权利,
对於现行法而言,同样有着相当大的进步。
学生自治在台湾发展一路蹎簸,不受到社会重视,但学生自治却事关
校园内每一位受教者最切身的权利与社会人格培养,甚至在大学法对学生
自治部分做出重大变革的同时,却无法听闻到与其变动比例相符的意见。
值新大学法三读通过的此刻,大学内不管是教授、行政职员或者学生,都
必须重新调整步伐、开放想法,用最大的诚意、善意与包容,以配合新大
学法对於12年来高等教育需求变革的一次到位。我们不难预见,近期大
学将为了符合新大学法规范,在磨合期所出现的反弹或是不适应,但我们
也同样相信,新大学法三读後的学生自治及其他大学事项,都将因为在更
健全的法令制度规范下,朝教育良善本质的一面开展。
--
现在看来,真是无限讽刺。
--
肝胆相
照义无
边
明
月之下
倍挂念
无奈
今夜只
有我
..
...
.等待命丧的
一天。
--
※ 发信站: 批踢踢实业坊(ptt.cc)
◆ From: 61.230.34.151
1F:推 Saxon:转。 04/28 17:52
--
http://www.wretch.cc/user/iamsaxon
master manner'n slave mind.
--
※ 发信站: 批踢踢实业坊(ptt.cc)
◆ From: 210.64.245.3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