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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立台湾大学桃园地区校友会会长选举办法 中华民国98年4月23日经干部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国立台湾大学桃园地区校友会(以下简称本会)会长选举事宜,依本办法办理。 第二条 本会会长之选举,以普通、平等、直接、无记名方式为之。 第二章 选举机关 第三条 本会下届会长选举相关事务,应由当届会长、副会长及各部部长担任选举委员, 并筹组选举执行委员会(以下简称选委会)为之。 第四条 选委会会址设於本会办公室。 第五条 选委会执掌下列各款职权: 一、关於选举事务之策划与进行。     二、候选人资格之审查。     三、其他选举相关事宜。 第六条 选委会为便利选举罢免事务之推动,设下列部门:     一、主席:置主席一名,由当届会长兼任,综理选举罢免事务之计划、进行;主       持违反本法关於取消资格规定之评议会议;选务之行政协调等事宜。     二、副主席:置副主席二名,由当届副会长兼任,当主席因故不能视事时,由副       主席继任之。     三、秘书组:置召集人一名,由当届秘书长兼任,办理选委会文书之收发,填拟       ;会议记录之整理,档案之管理﹔选举公告之刊印等事宜。     四、庶务组:置召集人一名,由当届活动部部长兼任,办理有关选委会选举公告       之宣达;政见发表会及投、开票所之布置等事宜。     五、选务组:置召集人一名,由当届公关部部长兼任,办理选委会有关选举事务       之执行;政见发表会之登记、举行、监察、选票制作;投、开票所规划;人       力运用事宜。     六、财务组:置召集人一名,由当届财务部部长兼任,办理有关选委会财政之收       支、企划、结算事宜。 第七条 选委会为选举罢免事务之执行,得遴聘本会会员若干名为选务人员,受选委会监     督管理,负责选举罢免事务,其遴聘方式由选委会决定,但不得由候选人提出。 第三章 选举 第一节 资格 第八条 本校在学之本会会员皆有选举权,其认定以当届通讯录为准。。 第九条 本校在学且已缴会费之本会会员得依本办法登记为会长候选人。 第十条 本会会员为选举委员或选务人员者,不得为本会会长选举之候选人。 第十一条 申请登记为候选人,应具备下列各款表件:      一、候选人登记表,登记表格格式由选委会制订之,超出范围之部分,选委会        应不予刊登。      二、刊登於选举公告之政见,字数限制与格式由选委会规定。      三、其他选委会规定应交付之资料。 第十二条 会长选举以获最高票者为当选,得票数相同时以抽签决定之。 第二节 选举程序 第十三条 本会会长之投票日,订於每年四月至六月,确切日期由选委会决定之。 第十四条 选委会最迟应於投票前三十日发布第一份选举公告,并於发布起至少十日内,      至多十五日内接受候选人之登记。第一份选举公告内容包括下列各款:      一、投票日期。      二、选举人及其总额。      三、应选名额。      四、候选人登记之期间及应缴交之资料。      五、选委会委员名单。      六、其他应注意事项。 第十五条 选委会最迟应於投票前十日发布第二份选举公告,其内容应包括:      一、候选人之个人经历及政见。      二、政见发表会之时间地点。      三、投、开票时间及地点。      四、其他应注意事项。 第十六条 选委会应於开票结果後最迟五日内发布第三份选举公告,公布选举结果、投票      率、得票数等事项。 第十七条 选委会得举办公办政见发表会,开放由各候选人登记参加。 第三节 投票、开票与选举结果 第十八条 选举人投票时,应凭本人学生证领取选票。 第十九条 各投票站应设置选举人名册,由选举人签名以证明选票之领取。 第二十条 关於投、开票区所之划分,投、开票之起迄时间,圈选工具之制作,由选委会      决议刊载於选举公告。 第二十一条 选举票有下列各款情形者无效:       一、非选委会制发之选举票者。       二、投票时圈选两人以上者。       三、未圈选於圈选处者。       四、圈选後加以涂改者。       五、於选票上加入任何文字、符号、印记者。       六、选举票污染至不能辨别所圈选为何人者。       七、选举票遭撕破不完整者。       八、不圈选完全空白者。       九、非以选委会备制之圈选工具圈选者。 第二十二条 前条无效票,应由选举委员为认定,认定有争议时,由在场所有选委表决之       。表决结果正反意见同数者,该选票视为有效。 第二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时,应举行重新选举:       一、会长选举当选人於就职前出缺或经取消资格者。       二、选委会於投、开票相关以外行政行为,有违反本法、其他相关法规或有         重大瑕疵,且其瑕疵无法补正,而致选举无效者。 第二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时,应举行重新投票:       一、会长选举当选人被宣告当选无效者。       二、选委会於投、开票相关事务过程,有违反本法、其他相关法规或有重大         瑕疵,且其瑕疵无法补正,而致投票结果无效者。 第二十五条 选举票之保管期间,依下列规定办理之:       一、剩余选举票,保管期间为十五日。       二、有效票及无效票,保管期间为三个月。 第四章 妨害选举罢免之处分 第二十六条 关於本会选举事项之相关之处分,应由选委会决议做成。 第二十七条 关於违反本法之行为,得以下列方式处分之:       一、取消资格。       二、免职。 第二十八条 称取消资格者,谓候选人或选举人故意违反本办法之规定,依办本法规定得       取消资格,而由选委会取消其竞选或选举资格者。 第二十九条 称免职者,谓选委或选举事务人员,於选举中有违反本办法之行为,依本办       法规定得免其职务者,而由选委会免其职务。 第三十 条 对於违反本办法之行为,本会会员皆得依其性质向选委会举发。 第三十一条 对於违反本办法之行为,选委会应於受理之日起五日内做成决议公告之。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公布日施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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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F:推 dodo0924:这麽多条....在XX年X月X日通过? 04/26 22:18
※ 编辑: yenjufire 来自: 140.112.218.82 (04/26 22: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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