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lihuei (拿易腐)
看板NTU_ART
标题[转录]来自妇女联合网站电子报
时间Sun Feb 26 10:27:57 2006
※ [本文转录自 female_club 看板]
作者: fario (甜美疲劳) 看板: female_club
标题: 来自妇女联合网站电子报
时间: Sat Feb 25 03:37:08 2006
二月二十三号发的,有一部份关於教平法的解释。谢谢小小转寄喔。
http://0rz.net/cc160
性别教育平等法於民国九十三年六月修正施行,主管机关在中央为教育部,
其余有直豁市政府及县市政府,办理的是有关校园之内的性骚扰行为,一方
为学校校长、教师、职员、工友或学生,他方为学生的情况。在性别平等教
育法中所规定的性骚扰行为和类型是什麽样子?则如以下的整理:
性骚扰行为 指符合下列情形之一,且未达性侵害之程度者:
1. 以明示或暗示之方式,从事不受欢迎且具有性意味或性别歧视之言词或
行为,致影响他人之人格尊严、学习、或工作之机会或表现者。
2. 以性或性别有关之行为,作为自己或他人获得、丧失或减损其学习或工
作有关权益之条件者。
性骚扰类型 指符合下列情形之一,且未达性侵害之程度者:
1. 敌意环境: 以明示或暗示之方式,从事不受欢迎且具有性意味或性别
歧视之言词或行为,致影响他人之人格尊严、学习、或工作之机会或表
现者。
2. 交换式性骚扰: 以性或性别有关之行为,作为自己或他人获得、丧失
或减损其学习或工作有关权益之条件者。
因为性别教育平等法保障的是受害者的受教权和工作权,根据根据教育部
性别平等教育委员会中的校园性侵害性骚扰相关资料中,被害人有一些权
益需要被保障:
一、 保密原则: 可辨识当事人的原始资料须保密、封存,对外制作之文
书以代号为之。
二、 保障受教权与工作权: 学校或主管机关应该积极避免事件影响当事
人之受教与工作
权益。
三、 提供转介服务: 学校或主管机关应该视当事人需要主动转介相关机
构,以提供必要协助。
四、 提供辅导、法律、课业、经济等各项必要协助: 协助当事人所需之
费用,由学校或主管机关编列预算支付。
根据以上的保障原则,性别教育平等法和别的性骚扰相关法规在申诉的机
制上也有不同的地方,有关申请调查、申复及救济之机制如下:
一、 申请调查 / 申诉期限:无规定
二、 受理申请调查 / 申诉的单位:
学校接获校园性侵害或性扰扰事件时,以学生事务处或训导处为收件单位,
除有本法第二十九条第二项所定事由外(申请人或检举人未具真实姓名。)
,应於三个工作日内将该事件交由所设之性别平等教育委员会调查处理。学
生事务处或训导处於收件後,应指派专人处理相关行政事宜,学校相关单位
并应配合协助。 (校园性侵害或性骚扰防治准则第 13 条)
三、 机构内负责调查的单位:
除依相关法律或法规规定通报外,并应将该事件交由所设之性别平等教育委
员会调查处理。 (性别平等教育法第 21条)
四、 不受理申诉之标准:
学校或主管机关於接获调查申请或检举时,应於二十日内以书面通知申请人
或检举人是否受理。学校或主管机关於接获调查申请或检举时,有下列情形
之一者,应不予受理:
一、非属本法所规定之事项者。
二、申请人或检举人未具真实姓名。
三、同一事件已处理完毕者。
前项不受理之书面通知,应叙明理由。
申请人或检举人於第一项之期限内未收到通知或接获不受理通知之次日起二
十日内,得以书面具明理由,向学校或主管机关申复。 (性别平等教育法第
29条)
五、 调查期限: 二个月内完成调查,得延长两次,每次不得逾一个月。
(性别平等教育法第 31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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