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abyssa1 (abyssa1)
看板NTU_BOTDorm
标题Re: [问题] 请问税务问题
时间Wed Dec 5 22:52:33 2007
※ 引述《abyssa1 (abyssa1)》之铭言:
: 个人综合所得税条文
: [略]
: 6. 房屋租金支出:纳税义务人及其配偶与申报受扶养直系亲属在中华民国境内
: 租屋供自住且非供营业或执行业务使用者,其所支付的租金,每一申报户每年
: 扣除金额以120,000元为限,但申报有购屋借款利息者则不得扣除;
: [略]
: 想请问这BOT宿舍费是否可以在申报所得税时扣抵房屋租金支出?
: 可以抵的话等於是94折耶... (我所得比较低...)
自问自答...
依据财政部91年4月23日台财税字第0910452103号令规定:纳税义务人本人及其配偶与受
扶养直系亲属就读於国内各级学校,注册时缴交之宿舍费,未在教育学费特别扣除额项下
列报部分,可凭注册时缴交之宿舍费或学费(其中宿舍费金额应明确划分)收据影本,依
所得税法第17条第1项第2款第2目第6小目规定,列报房屋租金支出列举扣除额,但申报有
购屋借款利息者,不得适用。台端欲申报就学租屋列举扣抵依前揭法令规定不可与购屋借
款利息二者同时申报列举扣除.台端之建议,须透过修法程序,感谢台端关心税政,若有任
何建议请不吝赐教。若仍有疑问,请检附相关文件就近洽户籍所在地国税局所属分局、稽
徵所或服务处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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