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Alq3 (hmmm)
看板NTU_BOTDorm
标题Re: [问题] 异性过夜
时间Wed Apr 1 13:03:58 2009
违反本校BOT宿舍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第五款」的相关规定是
由宿舍辅导员警告无效,经查证属实者 勒令退宿,
并自退宿登记日起一年内不得再为本校住宿生。
辅导员您列出的处理办法是第四款或是十二款
而且此条处理办法还特别注明了是「情节重大者」
依照过去担任学生奖惩委员会学生代表的经验来看
理论上 是否判定为情节重大 几乎都是要上呈学校开会审理的
您现在直接给予这样错误而且又武断的答覆 请问您是想要威胁人吗?
如果不是的话那请容我质疑您身为学校的职员却如此的缺乏专业能力
是不是应该要出面道歉或是做个说明
或是说我们有专门的管道可以投诉这样失职的案件?
※ 引述《AElf (Lavender)》之铭言:
: 依照本校BOT宿舍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第五款规定-擅自留宿外客(男女生)
: 经宿舍辅导员查证属实者,勒令退宿,并不得再为住宿申请。
: 敬请本舍舍胞共同遵守。
: 辅导员
: ※ 引述《ccwl (ccwl)》之铭言:
: : 由於我朋友真的要在宿舍过夜
: : 不然就得去外面住旅馆了 ....
: : 想问一下 跟警卫讲
: : 真的连一点通容都没有吗 ....
: : 还是说 真的就只剩下 心照不宣这办法了 >"<
: : 希望有经验的可以寄站内信 分享一下 谢谢 ^^
--
※ 发信站: 批踢踢实业坊(ptt.cc)
◆ From: 140.112.103.100
1F:推 ohhihiyo:觉得那篇文章有威胁的语气+1140.112.175.132 04/01 13:06
2F:推 eupti:我觉得威胁的口气是还好,但用错误的规定 140.112.217.27 04/01 13:16
3F:→ eupti:误导人就很有问题。 140.112.217.27 04/01 13:17
4F:推 shgenius:中肯 推一下^^ 140.112.217.6 04/01 14:17
5F:推 lineleader:GJ 140.109.113.26 04/01 15:43
6F:推 babajoe:ㄎㄎ...又要战了 (等着看戏XD) 140.112.57.7 04/01 18:35
7F:推 babajoe:虽然个人觉得很无聊......... 140.112.57.7 04/01 18:37
8F:推 adms:以子之矛攻子之盾 冏! 140.112.91.196 04/01 20:03
9F:→ adms:辅导员拿法条压人 只能用法条压回去啦 140.112.91.196 04/01 20: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