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Honiahaka (吴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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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Re: [社办制度]我也试图简单写一下来讨论
时间Sun Apr 27 03:52:18 2008
我觉得你的推论过程中有几点需要更严密的辩证
有些是条文的解释本身,有些是超过条文的措辞去看条文本意的辩证。
在此讲很模糊,不妨我先举个重要的例:
首先第一条就要讨论的是对你一再引用的台大教学评监报告第八项第一点第二条
「学生社团依民主法治精神制订完整的
法规,自主运作,
真正
发挥学生社团民主的精神,形成民主开放的学风。」
在条文解释本身:
这里的法规是指什麽法规?是社团内部运作的法规?还是社团在学校中活动的法规?
甚至学校空间的法规?(要注意活动中心并不是社团专有的空间,社办或许亦不是)
以上我自己不下结论,因为这条很可能是某个行政人员为了交差草草写过的
但推敲下面那句:「发挥学生社团民主的精神」
我会觉得这条所描述的是社团内部的运作,
正说明学校并不该跳出来限制社长由谁当、
社课或刊物内容等等应自主决定的事(各位也知道许久以前是什麽样子)。
如果这条描述的是社团可以制订社团在学校中活动的法规(例如本案)
那麽我们可以制定或修改的相关法规是否还包含其他,例如
社团补助办法?学生活动中心场地管理办法?甚至社团成立办法?
如果是的话这就有趣了,想想社团修改社团成立办法
也就是修改使我们合法成立的那个法可能会发生什麽事?
社团真的可以这样做吗?
我会觉得如果要修改以上的法案应该用「学生」作为行使自治的单位
(毕竟「学生」才能在社团成立办法未明的情况下修改该法)
所以我推论本条(台大评监第八项...第二条)
意指学生社团内部运作的自治。
当然以上是不甚严谨的推论,但这也同时说明
「社团或学生是否有权制订社团办公室管理规则这个位阶的法案」这个最初的问题
都还需要讨论,不足以当作後来推论的依据。
或不妨粗糙一点的说:
社团凭什麽决定自己对活动中心的使用办法,这不是会造成自肥吗?
(活动中心是所有学生的)
所以我想教学评监的意思应该不是这样。
至此我要先说抱歉,明早八点中央电机要跟我们系排打友谊赛
下面的其他需要讨论的点不好意思或许明天再PO;
以下先引用出来,不详述:
: 我以国立台湾大学学务处学生活动中心场地管理办法为论述基准,
: http://www.active.ntu.edu.tw/Regulation_1_1_AC_FacilityManagement.html
: 请参见第一条
: 为管理本校学生活动中心(以下简称本中心)场地,使其充分发挥应有之功能,特订定?
: 办法。
: 於是活动中心的目标是让此空间能够尽量有效利用,
: 於是我们得知活动中心的美意是为了更妥善的利用空间,
: 而假若学生能够以着管理小组配合自治小组的方式,
: 让活动中心管理组能够在发生任何事项时,
: 更明白的知道找谁询问其职责,
: 我想这以着学生活动中心的角度思考应是同意的
问题点:
发生意外时学校的行政责任与背负的舆论
在现实实行中不可能完全转嫁到学生身上,而同时
基於管理对象与使用对象的身份相同与否(学生管你或行政人员管你)
一定会有不可避免的其他不定因素介入(例如人情通融)
(请注意我不常用的措辞:一定)
: 而若未能落实学生自治精神,
: 则校方有义务将举办会议或种种投票方式,
: 让这两小组成员产生之,
这里在干嘛?将?之?
: 同时课外活动组指标中,
: 有一指标为培养学生良好品格及工作能力,
: 於是我们可以知道这一法案在培养学生公民素养之虞,
: 同时也应该培养学生良好品格及工作能力
有这个指标跟此法案要达成此指标是两回事
活动中心管理组跟课外活动组也不该混为一谈。
(要注意,活动中心并不只是社团或课外活动在使用的)
大家发表意见,或相关法规资料印一印约出来讨论吧,
用打字的好费时,且文字跟语言的传达精确度差远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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