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Dachiao (L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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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都更] 血泪都更系列二:都更两把刀
时间Fri Mar 11 10:47:57 2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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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让我们姑且假设都市更新是一个好政策;这个好政策最大的
问题是,你没有办法绝别人要对你好」。
「都市更新有两把刀,一把是更新条例25条之1,另一把就是第36条。」
1月20日雨下不停,罗斯福路5段上某个都更案例正在进行拆除作业,住户
无助地四处打电话,希望建商在与他们谈妥条件前别再进行拆除作业。
台湾都市更新受害者联盟彭龙三手拿DV不断录下怪手拆除房屋的画面,一边
解释为何许多本不愿参加都更的人,最後都会屈从同意。
不同意协议合建?那你想走权变还是被徵收?
依照都市更新条例第25条之1规定:「以协议合建方式实施都市更新
事业…私有土地总总面积及私有合法建筑物总楼地板面积均超过五分之四之
同意,就达成合建协议部分,以协议合建方式实施之。对於不愿参与协议
合建之土地及合法建筑物,得以权利变换方式实施之,或由实施者协议价购;
协议不成立者,得由实施者检具协议合建及协议价购之条件、协议过程等
相关文件,按徵收补偿金额预缴承买价款,申请该管直辖市、县(市)
主管机关徵收後,让售予实施者。」
上面那一大堆字,简单讲就是说,如果您居住的街廓中,有超过4/5的
街坊邻居希望用协议合建方式都更,而您本身即便住得好好的,也没有
拒绝的权利。不管您基於任何原因不想都更都不重要,因为实施者(通常
是建商)可以依照条例规定,让您选择用不一定比较优惠的权利变换方式
进行都更;如果再不从的话,很抱歉,地方政府可以强制徵收您的房子。
更简单明了的说法就是 – 法律告诉我们,都市更新好到您想拒绝都不行!
也许有人认为,「牺牲小我完成大我」,是社会进步的必经历程,
比方说某家正在万华进行都更案的建商就说:「都市更新就是为了公共利益,
遇到这种不讲理阻碍社会进步的,国家公权力就是有介入的必要,不然大家
要一直住在破房子中忍耐多久?」
建商的话听起来似乎有几分道理,也是社会上支持都更者,普遍的意见。
那麽地方政府机关怎麽看呢?台北市都市更新处总工程司张温德,也就是目
前更新处的幕僚长认为,「整个法令上是在维护实施者,你说不对等也罢,
或者说他有往实施者那边倾斜也好,不管怎样,这都是中央订的,他的本质、
精神,就是要请民间力量处理,就是要请有能力的实施者排除困难」。
张温德认为,都更条例并非好的设计,但条例是中央主管机关,也就是
营建署订定,虽免会造成纠纷,但地方政府依法就是得代为徵收,再把地卖
给建商,身为地方政府也非常无奈,但那必须回到中央去处理修法问题。
听起来,台北市政府与建商的意见就有所出入,也不认为都更走到强制
徵收这一步,是乐见的结果。那麽,中央主管机关营建署又是怎麽看待这样
的规定呢?
「这种法根本就违宪。」内政部营建署都市更新组简任技正彭学礼表示,
许多都更案对全体社会根本没有太多公益可言,或至少含蓄地说,私益的
部分大过於公益,律却授权让建商可以申请政府代为徵收,根本就没有道理可言。
简言之,除了建商之外,就连政府官员也不认为这样的法律设计符合
公理公益,实有其必要。虽说目前还没有都更案真的引用过25条之1请政府
代为徵收,但这样的条例就是明白存在,难保日後不会有实施者,真的拿起
这把悬空已久,亮晃晃的刀朝拒绝都更者劈下…
对了,顺带一提,都更条例中并没有规定协议价购的标准,仅有在
内政部部90年5月18日台(90)内地字第9072972号函,略以「应以不低於
徵收补偿费之价格协议办理之」…这样的法规设计,真的没问题吗?
拔除「钉子户」,一切依法行政!
好,让我们将镜头转回已经淋雨很久,而且向来以「都市更新受害者」
自称的彭龙三;,都市更新的另一把刀,就是都更条例第36条。(镜头转走)
接下来请大家务必忍耐一下,看完都更条例第36条。都更条例第36条
规定:「权利变换内应行拆除迁移之土地改良物,由实施者公告之,并
通知其所有权人、管理人或使用人,限期三十日内自行拆除或迁移;逾期
不拆除或迁移者,实施者得予代为或请求当地直辖市、县(市)主管机关代为
之,直辖市、(市)主管机关有代为拆除或迁移之义务。」
好吧,我知道您很可能又没看上面那一段,容我来解释一下好了。
首先,都更条例25条仅适用於协议合建的都更案,但如果您的都更案不是
协议合建,而是走权利变换方式进行的话,才准用第36条规定。
如果您面临的都更案是采取权利变换方式进行(多半都是如此),
只要建商收集到75%范围内地主同意,就等同到达更新提案门槛,剩下
25%地主就算不同意,也只剩3条路可走。第一条路是同意参加,第二是
拒绝,依照权利变换估价结果领补偿金走人,或者是第三条路,拒绝参加
也拒绝走人,那麽建商就会「祭」出第36条解决问题。
依照36条规定,实施者(通常是建商)可以公告请您在30天内「自行
拆除」,如果不从,有「义务」代为拆除或迁移,所以您最有可能的下场,
就是被警察强制驱离,然後房子被拆掉。
以上的情节是不是教人有点似曾相识的感觉呢?没错,许多大陆媒体
报导的「钉子户」,还有电影阿凡达里面的外星人就是面临这样的问题,
差别只在於蓝色外的武力比较雄厚,还有因为它是在演电影,所以最後
守住了家园,而大陆的钉子则是全被拔掉了。但我们没有在演电影,也
不是在一党专政的大陆地区,我们是在向来以「民主法治」为荣的台湾,
这样的情节有可能上演吗?很抱歉,答案是肯定的,而且房子被拆人也
被搬走後,一切都还是「依法行政」。
36条在法理上受到的质疑,大体上与25条之1差不多,只是更为强烈。
首先,拆迁公告竟然是由实施者颁布,本身就教人感到匪夷所思。其次,
因为法律规定政府有「义务」代为拆除或迁移,所以主管机关如果不配合
的话,建商还可以上法院告它渎职,而被强制拆迁者就算上监察院陈情,
依法论法,恐怕也很难有胜算。
事实上,台北市都市更新处处长林崇杰对於都更条例第36条也很有意见。
他表示:「营建署认为,执行公权力就没有问题。但这不是问题,今天
就算我们执行,後面要卖房子,他(原住户)整天在那边抬棺材你要怎麽
卖?」然而,即便很有意见,台北市至今还是全台唯一曾依据36条,进行
代为拆除作业的都市。
甚者,营建署也几乎是为台北市量身打造,於民国95年时提出《直辖
市县(市)政府受理更新权利变换实施者申请代为拆除或迁移土地改良物
执行应注意事项》,在逾越母法授权范围的情况下,明订「受理实施者
申请後之办理程序规定,配合代为拆迁会同相关事业机构停止水、电及
瓦斯供应」。合不合理,也许有待商榷;但肯定不合法。目前台北市
永春捷运站旁的都更案,就有住户已经被断水断电,而彭龙三本人,
则是每天面临第36条的威胁。
台湾都更条例,竟比中国法治落後!?
提到拔除「钉子户」,很多人第一时间联想到的,多半是中国大陆的
案例;例如,2007生在四川重庆的「最牛钉子户」事件,对许多人可能仍
记忆犹新。问题在於,台湾身为民主法治国家,究竟有比中国大陆进步吗?
可能也没有。
中国大陆对於拆迁钉子户其实是有法源依据的,这依据就是1991年
6月公布的《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不管是国有单位还是私人建设,
也不分公共利益或非公共利益,都可向政府申请拆迁许可。然而,因为
类似拆迁引起的争议过於频繁,引发国际媒体共同关注,中国於是在
2004年时,於宪法中新增「保障公民的合法私有财产不受侵犯」,还在
2007年第10次人民大会时,通过《物权法》,成为中国共产党执政以来,
首部保护公民合法私有财产的专法。
2009年12月7日,北京大学5名法学学者沈岿、王锡锌、姜明安、
钱明星和陈端洪向全国常委会建言,认为《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与
《宪法》、《物权法》抵触冲突,於是国务院开始研拟《国有土地上
房屋徵收与拆迁补偿条例》草案。2011年1月21日,中国共产党公布
《国有土地上房屋徵收与补偿条例》,同时废止《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
依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徵收与补偿条例》规定:「取消行政强制拆迁
…任何单位和个人采取暴力、威胁或者违反规定中断供水、供热、供气、
供电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徵收人搬迁。禁止建设单位参与搬迁
活动。…对违反本条例的行为设定严格的法律责任。」
换言之,就连被民主台湾视为极权国家的中国大陆,至今也在法律中
明文禁止强制拆迁但台湾却还是「依法」允许强制拆迁、断水断电。
彭学礼难过地说:「大陆的问题在於说一套做一套,并不真的按照法律走。
但台湾作为法治国家,只看法的话,却比大陆落後,这是我们的悲哀啊!」
I Wanna Play a Game…
总结而论,都市更新以「公共利益」作为号召,但对待不愿配合者,
却只给了「以权利方式参加」、「徵收补偿」、「拆迁补偿」3种选项,
在如此情形下,不是选择拿钱走人,就是得认命加入都更游戏,努力让
自己的家变得「好好看」。换言之,多数的人也只能「同意」都更,接受
都更对你的好…问题在於,同意都更之後,就不会发生权益受损问题了吗???
【未完待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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