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alan50231 (哇系阿泉)
看板NYUST
标题Re: [校园] 关於炸乌龟事件....
时间Sun Mar 29 02:01:46 2009
※ 引述《belindawang (起飞的幸福)》之铭言:
: 野生动物保育法
: 第一章 总则
: 第三条 本法用辞定义如下:
: 一、野生动物:系指一般状况下,应生存於栖息环境下之哺乳类、鸟类、爬虫类、两栖类
: 、鱼类、昆虫及其他种类之动物。
: 十一、虐待:系指以暴力、不当使用药品或其他方法,致伤害野生动物或使其无法维持正
: 常生理状态之行为。
: 第四条 野生动物区分为下列二类
: 二、一般类:指保育类以外之野生动物。
: 第五章 罚则
: 第四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并科新台币六万元以上
: 三十万元以下罚金;其因而致野生动物死亡者,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并科新
: 台币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
: 二、违反第十八条第一项第二款规定,未经中央主管机关许可,骚扰、虐待保育类野生动
: 物者。
: -------------------------------
: 故意,在公然可证之下当然属公诉罪。
: -------------------------------
: 报案~会被吃案吧
: 不过 可以报一下
: 有强者可以判断一下 这样是适用野生动物保育法 还是动物保护法
: 然後 有没有人有认识立委.高阶警员以避免被吃案...
: 毫无悔意 我怒了!!!
: 另外 想请录影的同学提供原版档案 可以吗!!
: 谢谢耶~
动物保护法
第六条 任何人不得恶意或无故骚扰、虐待或伤害动物。
第二十五条 有下列情事之一者,处新台币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锾,
并得公布其姓
名、名称或照片:
一、违反第五条第二项或
第六条规定,
故意使动物遭受虐待或伤害,致动物肢体严重残缺
、重要器官功能丧失或死亡。
二、违反第十二条第二项或第三项第一款规定,宰杀犬、猫或经中央主管机关公告禁止宰
杀之动物。
有前项各款情事之一,情节重大或二年内再犯者,处新台币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罚
锾。
五年再违反第一项各款情事者,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并科新台币一百万元以下罚
金。
以上是他人补充违反的法律
--
※ 发信站: 批踢踢实业坊(ptt.cc)
◆ From: 140.125.10.112
1F:→ strangehead:并得公布其姓名、名称或照片... ←少年保护~无效 03/29 02:04
2F:→ alan50231:是喔~~少年无效喔,囧 03/29 02:10
3F:→ summeruse:是,无效阿 03/29 02:13
4F:→ strangehead:除了重大刑案(杀人绑架) 否则保护少年、减刑、罚父母 03/29 02:16
5F:→ strangehead:我论就算报案,父母:我们也很无奈,经济不景气, 03/29 02:17
6F:→ strangehead:没时间管小孩,(然後有政治立场的就开始...很好) 03/29 02:17
7F:→ strangehead:父母官方式发言:我们深感抱歉与无奈,盼社会大众... 03/29 02:18
8F:→ alan50231:恩.....以下请勿讨论政治方面的议题 03/29 02:18
9F:→ alan50231:罚应该也是罚父母吧 03/29 02:18
10F:→ alan50231:还是没有办法把他们关起来,只能罚钱= = 03/29 02:19
11F:→ strangehead:然後火气比较大的家长:X,我们也无奈阿,家里没钱 03/29 02:19
12F:→ strangehead: 又要被罚... 03/29 02:20
13F:→ alan50231:那是家长活该,谁叫他们不教好自己的小孩 03/29 02:21
14F:→ strangehead:然後回到我上面说的...(回圈XD) 千错万错不是我们的错 03/29 02:22
15F:→ dddog:还乌龟压~烦不凡呀 03/30 23: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