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spc0922 (柏)
看板NatureSeeker
标题[分享] 法治国沦丧之N部曲
时间Fri Oct 15 01:07:11 2010
http://lis.ly.gov.tw/lgcgi/lgmeetimage?cfc8cfc9cfcbc8cdc5c7ced2c7cb
这是立法院法律提案系统
关於环评法第14条修正草案的原文
也许你觉得与我何干
这不就是你们法律人在玩的文字游戏
或着是打着高空
每次都在说一大堆原理原则的公法
但是如果可以的话
请你点一下上面的连结
只有三页
应该花不到你十分钟的时间
然後看完以後
我们可以来想想
法院判决被行政机关架空的结果会是如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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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评法第14条第1项规定
主管机关未完成环评审查前,不得为开发许可。
经许可者,无效。
如果要用让人不堪回首的大二行政法的概念来看
A是环评审查
B是开发许可
A和B依照实务见解 都是行政处分
而且很重要的一点是
B是以A的存在作为前提
如果A未完成
B的法律效果是「无效」
今天修正草案规定了14条第1项的但书
和增订了第14条的第2项
环评法草案第14条第1项但书规定
审查结果经诉愿撤销或行政法院撤销确定者,
开发行为依照行程法117条。
依照草案的规定
如果今天A经过诉愿或是行政法院撤销後
B的法律效果是「得撤销」
恐怖的地方来了
B原本就是以A的审查结果通过当做前提
如果今天A被诉愿机关或法院撤销
至少能肯定
A一定有违法的瑕疵 才会被撤销
那既然A有违法瑕疵被撤销以後
B是不是就失所附丽
开发行为就无效呢
修正草案说不是
原本的B开发许可
还是可以完整的好好地躺在那里
也就是可以继续为开发行为的意思
那令人很担心是
环评审查结果的功能根本就完全被架空!!!!!
依照修正草案但书的规定
行政机关在法院撤销A环评结果後
还有职权决定B是否可以继续开发
那我们可以想想
我们设计14条第1项的用意在哪
反正只要进入争讼
不论结果如何
行政机关最终都享有B开发许可是否撤销的决定权
法院的审查功能可以说是完全丧失
因为
行政机关已经成为司法权的最终审法院!!
撇开可否对B单独提起救济不谈
看到行政权不断的膨胀
不断肥大化
司法权
甚至提出草案的立法权
都已经无法依照权力分立原则制衡
我们是否该忧心
台湾
正面临着法治国的沦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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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转录自某学长的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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