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CRChen (what's my time?)
看板NetRumor
标题Re: [转录] 亲身经历史上最强骗局:分时度假
时间Tue Oct 28 00:42:04 2003
http://www.ettoday.com/2003/10/24/516-1532652.htm
网路追追追/史上最强骗局:分时度假?(1)-话说从头
2003/10/24 11:57
追追追小组/调查报导
「就在今晚、就在刚刚,我从一场「疑似」65万元的骗局脱逃...」网路上流传着一
篇据说是「分时渡假」骗局的文章。作者详述了他参加整个说明会的过程,虽然最
後没有任何损失,但他却强烈怀疑这是一种骗术--究竟,「分时度假」怎麽回事?
是不是一种骗术?
所谓的「分时渡假」--感谢网友Cathryn提供的资料--据Introduction to the
hospitality industry这本书的作者Gerald W. Lattin指出,是一种大楼所有权的
变通方式,业者开发或租贷一个大楼,并将其中的房间单位售予消费者,买方可以
拥有这个单位一到两个星期的使用权。一般说来,业者一年只会卖出五十个星期的
时间单位,留两个星期做清洁维护工作,当然,买方也要交一笔清洁费。
据书上的资料,分时渡假是美国现代休闲旅馆业中非常重要的一个元素,许多休闲
旅馆都已转变为分时渡假形式。尽管部分旅馆只是将分时渡假当成让资产脱手的手
段,不少公司却视分时渡假是带动成长的好方法。
分时渡假的概念最早源自於欧洲,不过发扬分时渡假的却是美国。分时渡假方式的
兴盛是在1970年代中期,当时有许多大厦因负债而破产,正好提供分时渡假概念一
试身手的机会。同时,分时渡假的概念也被引进旅馆业。不过,由於部分旅馆业者
不正当的促销方式,却也让外界对time share产生负面的印象。幸运的是,由於主
要大型企业的进入,这个行业才慢慢扭转了形象。
分时渡假从1980年以後开始呈现巨大的成长。随着这个方式愈来愈兴盛,不少公司
也开始思考进入这个领域,如Marriott,他们在1980年代中期就进入这个领域,据
书上所说,也是这个领域里最大的一家公司。
目前,至少有4145个time share休闲旅馆分布在全球75个国家里。
以上内容,可参见该书Chapter 4: the globalization of iothe lodging
industry (p.81-82)
在专家网站about.com上,也有针对time share做了一篇介绍。
参见:
http://www.sos.state.md.us/sos/condos/html/tsindex.html
据版主Janet Wickell的说法,time share的形式其实非常多样化,包括车子也可
以time share,不过,大部分还是以不动产为主。
美国各州对於time share的购买与规范,都提供了详细的资讯,对消费者来说,在
购买前熟悉这些规定与资讯是非常重要的事。
参见:
http://www.sos.state.md.us/sos/condos/html/tsindex.html
从以上的考古研究,我们可以得到三个重点:
1.分时渡假这个概念跟商业型态是真的有。
2.不正常销售技俩,曾让分时渡假成为负面名词。
3.大型公司的加入,是分时渡假扭转形象并成功的关键。
打个比方,就像买房子这件事。房子是商品,是很平常的销售行为,也常常有人因
为买房子而上当,但,不会有人因为这样就说「房子买卖」是一种骗术吧?
换句话说,分时渡假不能称之为一种骗术,而是一种商品,但,从历史与我们搜集
到的案例来看,至少,是消费者必需谨慎以对的商品。
美国新闻网的专栏就曾对time share投资的利弊做了一个有趣的分析,参见:
http://abcnews.go.com/sections/business/2020/diaz010727.html
台湾是何时引进time share的,我们现在还不清楚,网友JAY说,八年前就听过,行
政院消保会的王消保官也只说「很久以前」。
不管是多久,因为time share的销售所造成的消费纠纷其实一直没断过,究竟,是什
麽原因让time share成为一般人印象中的「骗局」呢?请接着看下一篇>>为何问题
这麽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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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ettoday.com/2003/10/25/516-1532666.htm
网路追追追/史上最强骗局:分时度假?(2)-为何问题多?
2003/10/25 11:19
追追追小组/调查报导
关於「分时度假」的电子邮件一登录在追追追的档案总览後,很快的就收到很多回
响,许多追追追的网友都热心的提供了他们的经验,我们发现有以下特点:
1.参加的过程都和信上说的差不多,虽然公司不同,但销售手法大同小异。
2.除了少部分网友,大部人都因为临时抽腿,而无法肯定分时度假是不是「骗」。
chris shie说:「我也不肯定这到底是不是骗人的..」
Cherry:「若要说是"骗"很难界定...」
neo:「没有确实的证据去证明他们是骗局」
蛤仔:「我也不敢说是真是假啦」
从网友的来信中可以发现,在台湾推销「分时度假」的公司还颇不少,很少有两个
网友说的是同一家。网友之中,也有几位是真的办过卡的,但是对「分时度假」的
评价却呈两极。Hank以「惨痛的经验」来形容,Kelly却说「等孩子长大了,再去
找一家来办办。」
事实上,分时度假不管在国外,还是在台湾,都发生过纠纷,公平会也曾处理过几
椿分时度假的契约纠纷案,分别是1999年3月17日,通过香港商大使事业有限公司
台湾分公司销售渡假村会员证之处分案(Hank就是买到这一家);2002年5月3日,
决议「台湾太阳岛国际事业有限公司於销售上海太阳岛国外渡假村会员卡案」违反
公平交易法第二十四条规定。
参见:台湾太阳岛国际事业有限公司销售国外渡假村会员卡之行为,违反公平交易
法第24条案 (
http://www.ftc.gov.tw/showform.asp?FormName=二、消息报导(第
五卷第四期)&MODE=SHOWMODE&LAYER=3&PARENT123=第五卷第四期&DISPHTML=二、消
息报导)
此外,在消基会网页上,也有列出七个案例。参见:
http://211.78.163.128/unit261.aspx?id=227
从网友的「不确定」及好、坏、不好不坏都有的反应来看,我们可以发现:
1.很多人其实不能确定「分时度假」是什麽,又缺乏可咨询的资讯来源(如美国各
州所定的法律),很自然的形成「这种买卖有问题」的印象。
2.在国内仍没有法律规范的情形下,消费者会碰到什麽厂商,几乎是要靠「运气」。
反应自然也会大不相同。
公平会就指出,分时渡假的纠纷,主要起因在於厂商销售方式「国内之代销公司以
街头或旅游展览会填写问卷方式,取得消费者个人资料,邀请参加旅游说明会,而
该说明会往往诉诸精心设计之行销策略,营造热烈之销售气氛,并适时提出当日签
约可享高额折扣之优惠条件,以引起消费者之购买意愿。纵观销售全程,虽不致使
消费者有不能依其自由意志决定签约与否之情事,惟消费者多不甚了解产品特性,
致思虑未周而签订合约,并当场刷卡支付定金,但也因此衍生事後解约退款之纠纷。」
(参见:重大案件办理成效
http://www.ftc.gov.tw/showform.asp?FormName=首页
消保专栏消费者权益办理成效&MODE=SHOWMODE&LAYER=3&PARENT123=消费纠纷_服务
中心&DISPHTML=本会处理涉及消费者权益重大案件办理成效)
行政院消保会的王消保官表示,因分时度假所衍生的纠纷,在台湾可说是历史悠久。
在民国86、87年间算是达到高峰,其後有平淡过一阵子,至去年开始,申诉案件又
多了起来,消保会也为此开了不少次会。
从分时度假引进台湾这几年间,不少公司因为出问题而消失,不过也有公司在持续
经营。这次网路邮件中的作者就是碰到其中的一家:L.G.M公司,究竟,L.G.M存不
存在呢?他们对这封信上的说法又是怎麽回应呢?见下一篇>>L.G.M怎麽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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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ettoday.com/2003/10/26/516-1532693.htm
网路追追追/史上最强骗局:分时度假?(3)-L.G.M怎麽说
2003/10/26 08:22
追追追小组/调查报导
引起此次网路转寄话题的主角:L.G.M公司,在经济部登记的名字是「英属曼岛商
乐吉美股份有限公司」,登记代表人是詹彼德,在台营运资金是250万元。以上,
都确实登记在经济部网站里。对於网路上所转寄的邮件,L.G.M推广部经理陈志明
表示:我们保留法律追诉权。
L.G.M公司,如同网路上说的,位在台北巿中山区民生东路。从大门柜台走进度,
宛如装潢考究的旅行社。我们去的时候正好碰到3点半的说明会,内部大厅里,一
二十张小圆桌上,坐着三三两两的人,正在进行商品说明。不过,不是在卖「分时
度假」。
「我们已经不卖分时度假了。」L.G.M台湾分公司总经理倪菲尔(Philip Neaves)
表示,他们在2001年时,就停止销售分时度假。「因为容易有纠纷。」陈志明补充
说。
倪菲尔表示,他们现在卖的商品虽然看起来跟分时度假很像,但他们不叫分时度假,
也没有分时度假的缺点。他举例说明,参加分时度假的人,即使一年内没有出过半
次国,也要缴交一笔管理维护费,而他们现在所推行的方案,在缴交会员费(陈志
明说:就像买高尔夫球证)後,有使用才要再付费。
针对网路上的传言,L.G.M的回应主要为:
1.L.G.M已开业数年(经济部登记是87年核准),若有问题早就倒了。
2.从未强迫消费者去买,也没有在七天内不允许退费。
陈志明承认,L.G.M在卖分时度假时,也不是全无消费者纠纷。但他认为这是「认
定」的问题。他举例说:「你去水果摊试吃一个苹果,很甜,买一堆回家,吃起来,
没有那麽甜,你会不会去告水果商?」
倪菲尔表示,L.G.M也很希望政府赶快立法规范,让他们取得合法地位。不过,目
前却不见动静。
究竟,我国在这方面产品的销售规范为何?当你自己碰到有人向你兜售分时度假产
品时,又该注意什麽?(见下一篇/购买分时度假 十大注意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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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ettoday.com/2003/10/27/515-1532697.htm
网路追追追/史上最强骗局:分时度假?(4)-你该知道
2003/10/27 10:41
追追追小组/调查报导
在关於分时度假的讨论中,有人信誓旦旦的认为是「骗局」,理由是是:「国内没
有观光局立案的....」--当然没有。因为,「观光局不是分时度假的主管机关。」
观光局官员曾国基说,观光局主管的国内的旅游行为,但是对於国外度假村的会员
销售,限於行政权力,却是无能为力。
曾国基表示,外界或许以为观光局主管所有的观光旅游事务,事实上并非如此。举
例来说,休闲农场的主管就不是观光局,而是退辅会,育乐中心、教师会馆的地方,
也都另有主管。观光局的业务并没有包山包海,也没有把分时度假纳入管理范围。
那麽,分时度假这类的商品,在国内是属於无法可管的状态罗?那消费者碰到问题
时该怎麽办?行政院消保会的王消保官说:「可以找各地方或中央部会的消保会协
助处理。」
去年,由於纠纷频传,公平会也有拟定了关於分时度假的销售原则及规范:
处理国外渡假村会员证销售事业销售行为导正原则
(
http://www.ftc.gov.tw/showform.asp?FormName=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员会处理国
外渡假村会员证销售事业销售行为导正原则(89.3修正)&MODE=SHOWMODE&LAYER=2
&PARENT123=会本部行业导正OLD&DISPHTML=处理国外渡假村会员证销售事业销售
行为导正原则(89.3修正) )
公平交易法对於国外渡假村会员卡销售行为之规范说明
(
http://www.ftc.gov.tw/showform.asp?FormName=公平交易法对於国外渡假村会
员卡销售行为之规范说明&MODE=SHOWMODE&LAYER=3&PARENT123=欺罔或显失公平行
为&DISPHTML=七、公平交易法对於国外渡假村会员卡销售行为之规范说明 )
不过,公平会虽然有发布销售规范,却不代表业者必须照做,原因就在於,这个规
范并不像一般法律条文般具有法律效力。公平会胡专委指出,「精确的说,这些规
范与原则,应该算是一种消费者警讯。」他表示,公平会处理销售行为的重点,主
要在契约的透明度与资讯揭露程度。举例来说,业者在销售分时度假时,是否有给
予消费者充分的资讯,就是公平会在处理这类事件时,考量的重点。
虽然国外早已有分时度假的法律规范,(参见
http://www.timeshare.org.uk/law.html)
,国内在对「分时度假」进行规范一事上,消保会也曾请交通部观光局研拟定型化
契约,以资规范。观光局也曾开过会,请学者、律师研拟,不过最後却没下文。曾
国基表示,主要原因在於「没有法源」,就算拟了,也没办法去要求业者。更何况
「度假村都在国外,观光局并没有办法管束。」
但以国内现况而言,除了公平会所拟的原则与规范外,消费者所能依凭的,就只有
消保会或消基会等政府民间单位,以及「冷静」!
公平会有列出消费者在碰到此类销售行为时应注意的十大事项参考:
一、中奖通知常是渡假村销售花招,慎防自己成为推销对象。
二、冷静参加销售说明会,勿在压力或诱惑下签订契约或给付订金。
三、索取契约书样本及渡假村手册,携回仔细研读。
四、仔细评估分时渡假是否适合自己及家人的工作空闲、旅游习惯及经济能力。
五、订立购买「分时渡假权」契约後,不论是否使用,均须定期负担一定额外费用。
六、应注意不同渡假村权利之交换必须按一定步骤提出申请,并且未必能交换成功。
七、切勿将购买分时渡假权视为一种投资;在分时渡假权转售市场未成熟前,转售
并不容易。
八、须对出售分时渡假权之公司之营运状况、财务背景深入了解。
九、渡假村在外国者,对於渡假村所在国对外国人财产保护之法律,应加以了解。
十、代销公司任何口头承诺均须载明於契约。
在前面的销售原则与规范文件中,公平会也订定了销售此类商品的公司应出示的文
件及证明,大家如果有碰到此类的销售时,切记把契约书样本及渡假村手册带回家
研究後再说。
如果真的发生退费纠纷,也可以找消基会或消保会出面协调,在消基会协调的七个
案例中,有五个已获得解决,两个还在处理。
以上报导,感谢以下网提供线索及意见:
chris shieh、maoso、Cherry、neo、Vincent、Hank、Kelly、Megan、tikyja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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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有漏列尚请见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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