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evilplayer (孤伶刀 八荒无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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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问题] 眷口数第3口以上,免缴健保费
时间Sun Dec 26 12:52:14 2004
Subject: 眷口数第3口以上免缴健保费
眷口数第3口以上, 免缴健保费
免缴健保 超过3人时免费
是真的,有些公司人事不知, 我也是自己争取来的.
第 十九条 前条被保险人及其每一眷属之保险费率以百分之六为上限;
开办第一年以百分之四点二五计缴保险费;第二年起,依第二十条规定重新评估保险
费率;如需调整,由主管机关报请行政院核定之。
本保险实施後,前二年盈亏,由中央拨补之。
前条眷属之保险费,由被保险人缴纳;超过三口者,以三口计。
(全民健康保险法第19条请诸位参考之)
Dear All ,
我有求证健保局, 确实是眷口数第4口(含)以上,
免缴健保费.
超过3人时,免缴健保费
参考一下罗
毕竟钱不好赚阿
超过3人时,免缴健保费
这是真的事,因为我的健保内含我父母、老公及两个幼齿的儿子,
加上我父母的户籍在台北市,超过65岁的人又可每月退610元,
所以我的保费仅收600多元而已。
健保附加眷属之保险费由被保险人缴纳,被保险人缴多少,
附加眷属的保险费就是多少,但附加眷属超过3人时,以3人的保险费计收,
所以当兄弟姐妹之间对於父母的健保应依附在谁身上时,
可考虑
1.谁的健保保费比较低。
2.谁的配偶、子女及父母附加後会超过3个人,
因为超过3个人的部分并不会收费的。
请告诉你(你)周遭的朋友,让权利给每一个人都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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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为信件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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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到的转寄信,不知真假。
但我用google查一下
全民健康保险法施行细则 (民国 93 年 02 月 20 日 修正)
第 19 条
为二位以上被保险人之眷属者,应择一投保;其选择以直系血亲眷属身分
投保者,应随亲等最近之被保险人投保。但无法随亲等最近之被保险人投
保并符合主管机关规定之特殊情形者,得随负扶养义务之被保险人投保。
同为配偶与一亲等直系血亲之眷属者,应择一投保。
第19条和信件内容说的不同
但我也没细看其它条文内容啦
而且也不知我找到的这个是不是最新版的健保法
所以po上来问看看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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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信站: 批踢踢实业坊(ptt.cc)
◆ From: 220.137.196.31
1F:推 LydiaC:健保局已经快倒了,怎麽可能自己砍财源 140.116.105.118 12/27
2F:推 raistline:是真的啊 61.228.183.82 12/27
3F:推 calmoon:我家之前是一家5口在镇公所保 交4人份的钱 59.104.230.140 01/30
4F:→ calmoon:详情不清楚 听我妈说的 现在3人有工作都 59.104.230.140 01/30
5F:→ calmoon:转到各自的公司保了 59.104.230.140 01/30
6F:推 fba:是真的!可是要未满20岁无工作才可以入在下面 61.228.195.141 02/25
7F:推 gypsys:这是真的,以前帮我爸去缴钱时就发现了 220.130.53.43 03/01
8F:→ gypsys:虽然满20岁就不行,但政府没发现就没事。哈~逃~ 220.130.53.43 03/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