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Frehrt (人生几何)
站内NetRumor
标题Re: [问题] 3/20起超速改罚6000?
时间Sat Apr 1 23:38:21 2006
※ 引述《lily32408 (阿福柔军曹)》之铭言:
: ※ 引述《DYT603 ()》之铭言:
: : 还有很多
: : 像违规停车也要加罚了
: : 这应该不是真的吧
: : 都没看到相关新闻报导..
: 似乎还没有解答 所以先引用谣言追追追的
: http://www.ettoday.com/2003/10/13/519-1526585.htm
: 基本上该谣言有许多谬误之处
http://law.moj.gov.tw
道路交通管理处罚条例
※本法规部分或全部条文尚未生效
中华民国九十四年十二月二十八日增订、删除并修正之条文施行日期由行
政院以命令定之
第 43 条
汽车驾驶人,驾驶汽车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处新台币
六千元以上二万四千
元以下罚锾,并当场禁止其驾驶:
一、在道路上蛇行,或以其他危险方式驾车。
二、行车速度,超过规定之最高时速六十公里以上。
三、拆除消音器,或以其他方式造成噪音。
前项情形因而肇事者,并吊销其驾驶执照。
二辆以上之汽车共同违反第一项规定,或在道路上竞驶、竞技者,处汽车
驾驶人新台币三万元以上九万元以下罚锾,并当场禁止其驾驶及吊销其驾
驶执照。
汽车驾驶人有第一项第一款、第二款或前项行为者,并吊扣该汽车牌照三
个月;经受吊扣牌照之汽车再次提供为违反第一项第一款或前项行为者,
没入该汽车。
汽车驾驶人违反第一项、第三项规定者,应接受道路交通安全讲习;未满
十八岁之人,其与法定代理人或监护人依第二十一条规定应同时施以道路
交通安全讲习,并得由警察机关公布其法定代理人或监护人姓名。
15. 中华民国九十四年十二月二十八日总统华总一义字第 09400212581
号令修正公布第 3、5、7-2、8~10、12~16、18、20~26、29、29-
2、29-3、30、31、32、33、35~38、40、
42~50、53~55 、57~63
、65~67、69、71~74、76、78、80、82、83~85-1、85-3、90-2、
92 条条文;增订第 31-2、32-1、67-1、90-3 条条文;删除第 28
条条文;施行日期,由行政院以命令定之
--
※ 发信站: 批踢踢实业坊(ptt.cc)
◆ From: 59.114.211.213
1F:→ Frehrt:我在行政院公报系统只找到第68条的修正已施行.. 04/01 23:5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