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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Re: [哈拉] 如果凯龙的名字不是凯龙。
时间Wed May 20 05:18:43 2015
各位前辈好
此串讨论小妹有点浅见,如表达不清或误解欢迎讨论或指正(恳请鞭小力XD
(对不起还没自介ORZ,会尽快补上
先说结论
个人认为夏老师教授凯龙的形式有争议(加入心法及其他元素还能叫凯龙吗?)
但实质(於情於理於法)想不出有什麽问题
原因如下
1.凯龙的目的?
帮助寻求协助的人,上一层是协助跌倒的人自力起身,再上一层是让他有力量拉人一把
2.不尊重(?)凯龙的商标或技术专利权或书的着作权?
以自己的道德(&尊重&责任&偏好)约束他人在社会上并不可行(道德无法普遍化即是证明
学理上要以道德约束别人也站不住脚(千年来哲学家们有众多讨论,欢迎约下午茶XD
目前有约束效力的为法律
但凯龙商标小妹在经济部智慧财产局商标检索系统中尚未找到
若未申请商标,在台湾任何人皆可使用凯龙标志,另未注册的商标加上小R标志要罚钱
於商标加注TM或®之规范 (引述自蔡毓贞律师专论)
於商标旁标示TM或®系源自美国商标注册标记制度,TM为英文Trade Mark首写字母之
缩写,代表所注记之标识是作为商标使用,但是尚未获准注册。至於®则是英文
Registered字首大写字母,仅得於获准注册且在专用权有效期间内之商标使用。惟基
於国际间商业交易频繁与商品广泛流通之事实,一般事业或消费者对於TM或®所代表
之意义已相当熟悉,因此不论是否采用前述注册标记制度之国家,业者均常附随於其
商标旁加注TM或®之标示。
然而台湾虽非采取注册标记制度之国家,业者如於未注册或申请中商标加注「注册商
标」字样或注册商标标记(圆形内有R)者,则有可能被认定为对於商标之权利状态
为虚伪不实或引人错误之表示,违反公平交易法第21条规定。公平交易委员会得限期
命停止、改正其行为,并得处新台币5万元以上二千五百万元以下罚锾。
经济部智慧财产局 商标检索系统
http://tmwpsearch.tipo.gov.tw:8080/SearchWord/index.jsp
搜寻区间:(1)申请/优先权日:840520~1040520(2)图样英文:Chiron
(3)检索范围:申请案(有效)及注册案(有效)
技术之专利同商标须申请,若在台湾未申请注册则无法声明所有权或受益权
教科书的着作权若能证明抄袭且法院认定,经授权的代理商可以提出求偿
法官如何认定抄袭(1)被告引用他人着作之目的及性质(2)原告及被告着作之性质(3)
引用质量及在被告着作中所占比例(4)引用结果对原告及被告着作潜在市场与现在价
值之影响。学术论文的引用或抄袭依情节分为〝过度引用但注明出处〞、〝违反学术
伦理〞(论文中未说明引用出处)、〝抄袭〞(被认定严重引用他人着作)
着作权法30条:着作财产权,除本法另有规定外,存续於着作人之生存期间及其死亡
後五十年
着作权法88条:罚则在新台币一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酌定赔偿额。如损害行为属故
意且情节重大者,赔偿额得增至新台币五百万元
不过若夏老师的教科书加入了一定比例的其他元素或是由她撰写编排,着作权是否侵权
则未知
3.加入心法及其他元素还能叫凯龙吗?
每个人学习事物的过程都会加入自己的诠释或与过往经验连结,因此世界上没有两人的
凯龙100%相同(凯龙学校制度上安排多次受训的意义可能是为了确保治疗师最初的认知
及技术SOP相差不远)但加入不属於凯龙的其他元素小妹认为已经是新的支派了,称做凯
龙不完全恰当
4.证照保证治疗品质或治疗师特质?
承上,凯龙学校制度上安排多次受训的意义可能是为了确保治疗师最初的认知及技术
SOP相差不远,但技术的步骤是身外之物,曾身为个案的小妹更为在意治疗师的出发点
、意念及心。个人较重视的不是是否取得资格而是是否具备治疗的能力、能量及心意。
当然,尊重(是拿来自律的)不同人有不同选择^^
5.身心灵是份好生意?
治疗师付出时间提供能量,能量守恒,宇宙不会亏待,钱也是ㄧ种能量,收费当之无愧
,就算不收费(如
版上有许多的服务,太感谢,祝福您们)宇宙也有祂的安排。自己曾低
潮一阵,了解伸手求助的人所受的苦。如果治疗师抱持着想要赚钱的意念执行疗癒,个
人觉得不只没受安慰还被糟蹋。小妹第一次凯龙是夏老师执行的,那次经验没有不愉快
,夏老师在我清醒时耐心倾听真诚的安慰,超时的部分夏老时还不收我钱。小妹没有学
过凯龙,不知道教学的状况或细节,但依受治疗的经验(但只有一次个案感受罗)个人认
为老师的人格值得信赖并对夏老师怀抱着感激。
6.劣币驱逐良币?以致消失?
如上所说能量守恒,个案在疗癒後会有自己的评价,若价格>接收到的价值,个案再次
遇到问题时会找原本的治疗师吗?
与其把焦点放在削价竞争或低价,应该思考带给个案
什麽感受或安慰才是治疗师该放的重点吧?(以及个人认为钱多收少收宇宙会有其他能量
的安排~)
另外,凯龙是更高层次的存有,透过祖师奶奶带到地球,人类或其他物质可能还比凯龙
早消失,
个人是希望留下充满爱与关怀的治疗师,为利益和权力的治疗师请快消失XD
7.所连接的本源是否纯粹?
如果没有与自己的高我或指导灵连结上,这要结束人生的旅程时才会知道吧~现阶段比
较能评断的可能是个案的感受,所以也是见仁见智或无法评断吧~?
(题外话:我是防卫心重、摆荡於极端理性与极端感性间的个案,就算是效果不错感受也
好,但还是会不自觉以哲学角度後设检视是否合情合理合法XD但目前检视後觉得还好
凯龙是任何人都可以执行的技术(即使不是经凯龙学校认证的治疗师,只要不称凯龙治疗
师即可,请问对吗?),而关於教学,小妹认为夏老师能调整的是不要打着凯龙的名字,毕
竟加入了夏威夷心法等其他元素也不是凯龙所核可的教材了~
也就是夏老师的教学(除了着作权尚未知)和夏老师学生的执业只要换个名字不以凯龙自称
即可不受争议,请问对吗?
因为在下是学会计的,比较认同在合情合理合法的情形下实质重於形式^^
以上纯属个人想法,如有表达不清或误解欢迎讨论或指正
谢谢耐心阅读至此的各位
及版上提供各种新观点及服务或协助的前辈(因为你们觉得自己活的更好了
无比的感谢~祝福平静平安~爱你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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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网址: https://webptt.com/cn.aspx?n=bbs/NewAge/M.1432070325.A.218.html
1F:推 mornstar524: 推实质重於形式,人心就是这样,能捞的尽量捞。 05/20 09:30
2F:→ mornstar524: 看着好几阶的课程是用金钱堆叠出来的阶梯,任谁都望 05/20 09:30
3F:→ mornstar524: 而生畏。宇宙是无私且大爱的,就像光,是洒遍大地的 05/20 09:30
4F:→ mornstar524: ,不分你我。就算再强调什麽认证什麽资格的,都只是" 05/20 09:30
5F:→ mornstar524: 人"所界定出来的等级划分线而已,宇宙跟地球进化的频 05/20 09:30
6F:→ mornstar524: 率还是不会因某些因素而停止。 05/20 09:30
谢谢M大精准摘要
7F:推 shharon2323: 凯龙官网有写注册商标 05/20 09:46
9F:推 shharon2323: 来源 凯龙官网 05/20 09:50
11F:→ shharon2323: 希望原po看到可以在内文更正感谢 05/20 09:52
12F:推 murooo: 那个,内文有提到凯龙必须在台湾申请才能在台湾拥有专利 05/20 10:27
13F:→ murooo: 喔!但内文也有查到他们在台湾没有申请 05/20 10:27
谢谢M大补充
回S大~
凯龙商标小妹在台湾经济部智慧财产局商标检索系统中尚未找到
无从确知在台湾是否已注册
若确认已注册请告知编号
再次确认後立即修文
搜寻的经验注:每500笔另存一份excel用ctrl+F会比较快
14F:推 ckpioneer: 这篇也说得很好阿~~ 大推1F 05/20 12:10
谢谢您~也大推一楼
15F:→ sugerlamb: 把很多盲点都写出来了,能帮助更完善这体系! 05/20 12:36
谢谢您~相信道理越讨论越明晰
16F:推 shharon2323: 不过若夏老师的教科书加入了一定比例的其他元素或是 05/20 13:52
17F:→ shharon2323: 由她撰写编排,着作权是否侵权 则未知。即使有做改编 05/20 13:52
18F:→ shharon2323: ,但如果大量引用原书原文或是类似的文字内容,仍有 05/20 13:52
19F:→ shharon2323: 抄袭嫌疑,无法免责 05/20 13:52
谢谢您引述,加一点点补充
1.着作权法逐条释义 翻译着作之保护期间 (萧雄淋律师)
文字着述之翻译,其着作权期间为三十年。但不得限制他人就原着另译。
2. 一旦侵权行为发生,着作权人对其着作权之存在必须自负举证责任,以便有效向法院
主张权利。而该举证的各项事证完整与否关系到法院的侵权认定是否有效,以及有关侵权
行为的诉讼是否能够成功
3.专利(&着作权&商标)立法目的:
专利注册之立法目的在鼓励持续性的改良与创新,专利法之本质在昭告世人得自由的从事
再发明与申请再发明专利权之自由。鼓励申请再发明专利权可提升社会之文明与进步,并
能促进国家经济产业之 竞争实力
4.个人看法
追求知识的目的是免除人类的痛苦及恐惧,不是为了图利少数垄断的人
设立专利权的目的是期待更多人物力投入以提升人类福祉
目前感受到的则是以立意良好的工具维护自身利益的气氛
身心灵产业发展到这样我可能无法考虑这种疗癒及这种治疗师~~
有抄袭嫌疑请走正常法律程序,您在版上的发言并没有维护或增进德芳利益
无法免责也不是您判断的~是法官判断的唷~~
20F:推 lamda: 那就去告阿 05/20 18:50
21F:→ lamda: 为了扞卫凯龙正宗,造福更多人,并创造宇宙更无私的爱 05/20 18:50
22F:→ lamda: 告下去吧! 05/20 18:51
23F:→ lamda: 毕竟,如果加了一些不属於凯龙的知识,因而产生的偏差 05/20 18:51
24F:→ lamda: 这对凯龙官方组织来说也是种困扰 05/20 18:52
谢谢您~~
请不要因权利利益的争论动气
事件最大受害者可能是言情激动的版友本人及他们家人
谢谢那些用生命为我们演示道理的人
请原谅我因为我尚未察觉的缺乏那些人正在受苦
25F:→ windwater: 违反着作权是告诉乃论罪,如果夏老师有抄袭中文讲义, 05/20 19:33
26F:→ windwater: 中译本着作权人德芳应该会提告吧!? 05/20 19:34
谢谢您~若能确认抄袭是有可能的噢
不过如何认定抄袭?
目前可能混淆的标的是”知识的发展”~~
知识不是凭空出现,是奠基在过往的经验或知识而做延伸(感觉跟抄袭很像吧~
差别在加入新诠释或观点的程度(这可能要请上过两套系统的人分享或由告诉人举证
当今我们不会说达尔文抄袭马尔萨斯人口论(後者更早提出适者生存、不适者淘汰的概念)
也不会说莱布尼兹抄袭牛顿的微积分(两人以不同的方法达到同样的结果)
不过有点好奇有其他方法能达到与凯龙一样的结果吗~~
27F:推 l60836: 激推一楼,宇宙的爱是无私的!万物皆平等! 05/20 22:17
谢谢您~深受无私的爱感动~宇宙对我们及与我们不同意见的人都充满爱
28F:推 shharon2323: 书的部份可能要麻烦夏老师的学生来回答了,不知道day 05/20 22:37
29F:→ shharon2323: time大愿意给大家看课本吗? 05/20 22:37
30F:→ shharon2323: 或是有其他人愿意提供吗?板上不少夏老师的学生应该 05/20 22:38
31F:→ shharon2323: 不难 05/20 22:38
您好~~就我的理解~~告诉人要负完全的举证责任~~
被告再就告诉人提出的控诉反驳~~
也就是被告(违反着作权的主体)没有义务配合您或德芳的请求~~
我们这些路人甲乙丙(包括daytime唷)更没有义务配合相关请托或其他言词~~
32F:推 mornstar524: 楼上何苦? 05/20 22:39
可能是有苦行僧的精神~挑选受难的方法体验人生吧XD敬佩敬佩~
33F:推 shharon2323: 何苦?不懂你的意思想知道事实不对吗?或许大家都误会 05/20 22:47
34F:→ shharon2323: 了夏老师根本没有用德芳的课本,证据提出来不是可以 05/20 22:47
35F:→ shharon2323: 平反? 05/20 22:47
36F:→ shharon2323: 我也不是针对daytime大询问,是因为我目前只知道他 05/20 22:48
37F:→ shharon2323: 有上夏老师的凯龙其他篇得作者有的只给夏做过疗程或 05/20 22:48
38F:→ shharon2323: 是是上夏威夷课程(非凯龙),所以我才询问daytime大 05/20 22:48
想知道事实要自己找资源唷~
当然在版上请托也是ㄧ种方法~~
但这里的每个人都没有义务配合或回应唷~~
目前为您想到几种可能(若找到其他可能需要补上烦请告知
前提:
技术在台湾未申请专利,所以无权利客体能求偿
唯一有争议的是教材课本~
着作权目前有效的期限为作者过世50年内,翻译书则为出版日起30年内
1.全印德芳中文课本,外加其他元素→由德芳求偿,看凯龙比重多高,由法官判定是否抄
袭(?), 罚则在1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酌定赔偿额。
2.自己翻译凯龙学校着作,外加其他元素→由凯龙学校求偿(未取得代理权即翻译),也看
比重
3.融会所学的各种技术,自己编写教材,图也自己画→完全无违法
以上个人浅见,因非法律主修,若有误解烦请告知法条、判利或依据以利更正,感谢
39F:推 ckpioneer: 我说~ 没那麽麻烦阿,就像Lamda大说的,你就去告嘛 05/20 22:48
40F:→ ckpioneer: 上了法院,自然会把两边的讲义拿出来比对吧? 05/20 22:48
41F:→ ckpioneer: 哪里有问题一目了然阿 05/20 22:48
您好~~些微补充~
是德芳要拿两边的课本出来~~
夏老师做反驳唷
法庭上被告没有举证及配合举证的义务~
42F:→ ckpioneer: 而且也可以顺便解决一下, 05/20 22:49
43F:→ ckpioneer: 内文讲的,德芳未在台注册、有罚款的问题,皆大欢喜 05/20 22:49
44F:→ ckpioneer: 我的理解没错吧? 05/20 22:49
是的~~
若德芳未注册即使用小R的标示
不特定人皆可向公平交易委员会举发,德芳要缴5万元以上2,500万元以下罚锾
(谢谢版友来信建议,上列上色处理~~)
45F:→ ckpioneer: 交给法官比对讲义,总比交给乡民 (像我这种键盘柯南)好 05/20 22:50
46F:→ ckpioneer: 是吧? 05/20 22:50
47F:→ ckpioneer: m大说的何苦 意思是这样吧 XDDDD 05/20 22:51
同意您唷~~
但生命有自决的自由及权利~~
虽然不舍受苦的人~
但也要尊重他们坚持受苦的意愿
48F:推 shharon2323: 原来是这个意思我想说原po也在正上方回应希望有人分 05/20 22:54
49F:→ shharon2323: 享课本,怎麽变成我问就变成何苦? 05/20 22:54
版上温暖的大家是关心也心疼您唷~~
谢谢您提出的所有论点~~
都让真理越来越明朗~~
祝福您~~
50F:推 mornstar524: 我所要表达的意思前面都说出来了,是是非非真有那麽 05/20 23:01
51F:→ mornstar524: 重要吗?况且世界也不是只有二元维度,有人会运用所 05/20 23:01
52F:→ mornstar524: 学让众人受益,而有的人也会运用所学只让自己受益。 05/20 23:01
同意您~~
追求知识的目的是免除人类的痛苦及恐惧,不是为了图利少数垄断的人~~
53F:→ realcand: 所谓侵权抄袭盗用的问题,就请认证单位循法律途径 05/20 23:48
没错~~循法律途径才是有效果的做法
其余强调尊重、道德、价值观...个人认为只是情绪抒发~对事情没有实质帮助~
54F:→ realcand: 这串讨论的开始揭发这些事端 05/20 23:48
55F:→ realcand: 目的是让某些人在网路舆论接受公审 05/20 23:48
56F:→ realcand: 让我比较匪夷所思的地方是: 05/20 23:49
57F:→ realcand: 1.夏并非第一年教学,为何在此时才要爆料这些事? 05/20 23:49
58F:→ realcand: 2.所控诉之事,最简单获得正义的方式就是提告,为何只是 05/20 23:49
59F:→ realcand: 网路上控诉? 05/20 23:49
60F:→ realcand: 3.某些网友评论的针对性,让人无法不多做联想 05/20 23:50
不过这也是一个机会~~
宇宙让我们再次检视自己身上还没磨圆的棱角~~
谢谢这些版友的辛劳~~
61F:→ realcand: 我只是提供一些想法,并非想得到谁回应和答案 05/20 23:50
62F:→ realcand: 相信有些事在大家心中应该早有定夺 05/20 23:50
63F:→ realcand: 此事件对我而言,正义一方赢得了正义 05/20 23:52
抱歉冒昧请教~~正义的一方(?)有赢得正义吗XD
祝福双方能快快确认事件的真实并解除误会~~~
64F:→ realcand: 但在我心中却失去了格局 05/20 23:52
最近流行的就是照妖镜呀~~
谢谢您的分享~~
65F:→ realcand: 如果认证单位一开始是出於: 05/21 00:22
66F:→ realcand: 1、非正统的治疗师执业,其个案是否能够得到应有的疗癒 05/21 00:23
67F:→ realcand: 2、非正统的治疗师,既是有心意愿学习凯龙的人,我们提 05/21 00:23
68F:→ realcand: 正统凯龙讲师教学,并协助取得认证 05/21 00:23
69F:→ realcand: 我将赞同,并将愿意跟随。反观现况… 05/21 00:24
同意~~
与其把焦点放在削价竞争或低价
应该思考带给个案什麽感受或安慰才是治疗师该放的重点~~
小妹对各种疗法或书籍都持开放欢迎的态度~~
但看到版上不理性的跳针觉得匪夷所思~~
也无法安心把自己交给这样的治疗师~~
70F:推 exsiby1: 感谢各位板友提供的照妖镜~~ 小的受益良多<(_ _)> 说 05/21 02:45
71F:→ exsiby1: 实在的这两年台湾经历了这麽多事,大家也成长了不少,某 05/21 02:45
72F:→ exsiby1: 些有心人士要带风向已经不是那麽容易了…真是令人感到欣 05/21 02:45
73F:→ exsiby1: 慰啊! 05/21 02:45
谢谢参与讨论的前辈提供不同角度及观点~
因人是有限理性的个体,往往有盲点
藉由讨论则能突破原有框架激荡出新面向~~
(这也是哲学训练必须有讨论课的原因)
(广告时间)
开始工作後觉得生活圈变小、书也读的少了ˊˋ
原本想参加版上读书会
但小妹资质驽钝,读了书需要思考、沉淀并跟生命连结才能挤出感想
因此跟不上版上读书会精进精实的速度
故想徵求在台北101附近的版友
以分享的方式~一个月一次,一次一人分享一本自己受用或有感动的书~~
有共鸣的朋友可以当下回馈或读了书隔月分享~没共鸣的朋友就当听深度导读
希望听您的生命故事、这本书带来的新观点以及您的诠释~~
有缘人请附上书目在站内信讨论~
感谢~~
74F:推 shharon2323: 照妖镜的说法我也同意,要不是这次事件我也不知道妖 05/21 04:04
75F:→ shharon2323: 那麽多呢^^ 05/21 04:04
76F:推 shharon2323: 我相信公道自在人心以及我表达的我的意见无非就是让 05/21 04:15
77F:→ shharon2323: 观者可以考虑到更多的面向,我也始终没有要大家接受 05/21 04:15
78F:→ shharon2323: 我的说法认同我,越多人理性的讨论真理也就越来越明 05/21 04:15
79F:→ shharon2323: 朗,本来发表言论我就做好被攻击的准备了,不过还是 05/21 04:15
80F:→ shharon2323: 很感谢言论自由让我可以抒发自己想法 05/21 04:15
是的~
每个人对事物有自己的看法~~
您当然可以有您的意见~~
不过有趣的是~~
虽然似乎谈论着同件事物
但却几乎没有交集或共识~~
不知这是否为平行世界的具现XD
81F:推 march501: 这个讨论串看下来,是说台湾目前的凯龙治疗师都没有经过 05/21 06:31
82F:→ march501: 完整认证与授权去治疗与教学吗?这样被疗癒者可以要求退 05/21 06:31
83F:→ march501: 费吗?要向哪个机构申诉呢? 05/21 06:31
非常务实的提问~
烦请详下两楼和一点小分享
小妹曾身为个案,重视的不是认证
而是是否具备治疗的能力、能量及心意,这直接影响疗癒的品质~~
认证是为了保证品质
以个人的消费习惯,会倾向选
品质好的无关乎认证
譬如市面上一堆经国家认证的食品频出包
反而愿选择朋友有机无药栽种但未经认证的蔬果
如果没经认证的品质比经认证的好,小妹以消费者的角度愿承担风险尝试
不过这见仁见智,可能也有人较愿意相信认证(权威~吗?)而不相信感受及自己的心
84F:推 yujung: 应该说有些治疗师有认证治疗资格,但是有教学资格的更少。 05/21 08:38
85F:→ yujung: 完整名单都在网路公开资讯。 05/21 08:38
86F:推 addycat: 和算命,买乐透一样啊,能中乐透最好,不中也不能退款 05/21 10:31
谢谢Y大A大补充~
87F:→ oYOUCHANo: 正义的一方一定会赢得正义,因为只有赢的一方才叫正义 05/21 13:27
88F:→ oYOUCHANo: 这是最近很有感触的一句话! 05/21 13:28
您好~~谢谢分享
如果您愿意自取~~小妹想赠送您一本基础逻辑~~
"若将赢的一方定义为正义,正义的一方一定会赢得正义"
这句话在命题逻辑系统里叫tautology恒真句
根据维基百科,是废话谬误的一种
http://i.imgur.com/nvTYOwV.png?1
而在好莱坞电影中~~
较先较早赢得胜利的往往是坏人
好人要经过锲而不舍的努力才会赢得最终的胜利
目前台湾即是此情形~~
祝福台湾~~
但我们一起努力!
89F:推 elliana: 楼上那句话非常值得玩味呢! 05/21 13:38
同感(five~
90F:→ windwater: 德芳如要提告,要自己想办法去取得夏老师的讲义。 05/21 16:17
91F:→ windwater: 然後向地检署提告,检察官应该会送请国立大学教授智慧 05/21 16:18
92F:→ windwater: 财产法的教授做有无侵害着作权之监定。 05/21 16:20
93F:→ windwater: 无侵权就是不起诉,有侵权就看双方是否要转介调解 05/21 16:21
94F:→ windwater: 有调解成立就撤回告诉->不起诉,没成立就起诉到法院 05/21 16:22
95F:→ windwater: 以法律人之观点以下说明s大请d大拿讲义出来比对不可行 05/21 17:02
96F:→ windwater: 叙述过程中如有冒犯d大、s大请见谅。 05/21 17:02
97F:→ windwater: 1网路真真假假,s大如何确认d大真的是夏老师的学生? 05/21 17:03
98F:→ windwater: 2 s大如何确认d大提出的讲义,就是夏老师上课的讲义? 05/21 17:04
99F:→ windwater: 3既然无法保证A之真实性,拿A、B对比有无侵权,无实益 05/21 17:06
100F:→ windwater: 4假设夏老师拿双方讲义给某大律师看,然後某大律师开记 05/21 17:07
101F:→ windwater: 者会,说他可以保证夏老师的讲义决无侵犯德芳的着作权 05/21 17:08
102F:→ windwater: 大家真的会相信吗?把某大律师换成「s大」也是一样 05/21 17:10
103F:→ windwater: 所以双方的争议,还是有公信力的法院、地检署说的算… 05/21 17:12
恍然大悟~~
原来路人提供的课本不能做为呈堂证物
须先证明那是夏老师课堂上所用的讲义
谢谢补充~~长知识~~
104F:推 MadCaro: 本篇法律专业 推! 05/21 17:33
谢谢再次确认法律概念~
这几天辛苦了~
105F:推 shharon2323: 同意w大所说,我也只是顺着原po说希望有人分享而提出 05/21 19:52
106F:→ shharon2323: 询问,没有也没关系 05/21 19:52
107F:→ shharon2323: 如你所说真正有权利的还是司法单位 05/21 19:53
108F:推 shharon2323: 我觉得这些讨论还是十分有价值的,可以让新人或是想 05/21 19:55
109F:→ shharon2323: 更深入了解的人可以透过各种不同意见於自己判断选择 05/21 19:55
110F:→ shharon2323: 罗 05/21 19:55
谢谢您~
感受到用心良苦及热情~
111F:推 l60836: 原po好有智慧,看到您回留言想分享给您李宜静老师呼吸的书 05/22 08:41
112F:→ l60836: 是一本把我在泥沼中拉起的书,感受呼吸连结宇宙与爱:) 05/22 08:42
不敢当您的赞美
受版上许多前辈启发及协助
深知自己渺小、在知识和经验上有很多进步的空间
生命有自己的进程,不用和他人比较
只期待自己活的踏实平安
对未来抱有计画及想像~
但用"即使今日闭眼就去当小天使,也能无憾"的认真来面对生活
谢谢您的分享~~
列入待买书单(笔记
若您愿意也可以PO文分享心得呀~
如果害羞公开也可以当当笔友>///<
祝福您
※ 编辑: itswonderful (61.228.175.93), 05/23/2015 00:02: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