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heartwhisper (雪月静风)
看板PH-95
标题[功课] 5/04医疗行为的法律问题讲义(I)
时间Sun May 6 03:12:52 2007
医药分业
1.Separate pharmaceutical practice from medical practice
2.Separation of medicine and pharmacy
3.Separation of dispensary from medical practice
4.Dispensing away from physicians
5.医师负责诊疗,开立处方,而由药事人员负责调剂及药物谘询
6.法源依据:药事法第102条(注一)
7.全民健康保险法第31条(注二)
8.民众有认为医疗费即是药费,诊察费长期偏低,医师以药费补贴诊察费之不足
药师服务品质提升
1.门诊给药主动服务
2.走入病房提供用药知识
3.提供药品谘询服务(有病看医师,用药问药师)
4.药师分科制采行
5.推动药师学术研究
6.在职教育制度化
医药分业的目的
1.改善有问题的药品管理
2.确立药师合法执业空间
3.藉由医师交处方笺落实医师处方药品分类管理;健全社区药区,以建立基
层诊所与药局专业分工,互助合作的职业型态;共同提供民众专业的医疗与
用药照护,确保民众的用药安全与身心健康。(医师不卖药,药师不看病)
实施医药分业的理由
1.保障民众知药与选择权力
2.医师与药师合作,提高医疗效能
3.确保民众用药安全
4.重整我国药品流通下游体系
5.加强药事人员教育训练
6.严格审查特约药局申请
7.成立供药联盟
8.增加特约药局家数
9.加强取缔非法贩售处方笺
医药分业法制
1.立法强制分业(德、法、瑞典...)
2.实际上实行分业(美、菲...)
3.未实施,部分实施(日、韩...)
反医药分业理由(台北医师公会)
1.临床药师训练不足(2月实习,临床实习非考照条件,药师素质参差,
药政管理未上轨道,合格药师执业仅占药房32%
2.药师未亲自执业,公然贩售禁药,非处方药
3.药师行使医师诊疗权
4.药房分布不均,民众取药无接近性(若因服药问题有医疗纠纷,引发争议)
调剂三轨制
1.诊所聘药师
2.健保药局调剂
3.医师亲自调剂
4.药师身价百倍
5.多看一次医生
6.多一份安心
药师工作范围
1.调剂药品
2.检查处方笺
3.处方用药谘询
4.病人药历建立
5.病人医药谘询来源
6.成药谘询服务
7.监控病人用药
8.病人转介服务
9.医师新药谘询
处方药事服务
1.处方确认(病患、医师、处方、日期)
2.处方查核(疾病、药品、禁忌)
3.药品调配(书写药袋、标签)
4.核对药品交付药剂
5.用药指导(服用、储存、副作用)
调剂 81.8.28 卫署药字第899986函
1.具有调剂权之医师或药室专业人员受理医师经诊治特定病患後所
开立处方,调配并核对後,将药品交付该特定病患使用之步骤
2.制药技术进步,制成锭剂,需化学调剂者越来越少,重心挪至用药
谘询及查核处方笺
费用给付
1.门诊挂号费(目前50,有些医院调涨至100)
2.病人自付额
┌────┬─────────┬───┬───┐
│院所层级│门诊部分负担(西医)│(牙医)│(中医)│
│ ├────┬────┤ │ │
│ │(未转诊)│ (转诊) │ │ │
├────┼────┼────┼───┼───┤
│医学中心│ 360元 │ 210元 │ 50元 │ 50元│
├────┼────┼────┼───┼───┤
│区域医院│ 240元 │ 140元 │ 50元 │ 50元│
├────┼────┼────┼───┼───┤
│地区医院│ 80元 │ 50元 │ 50元 │ 50元│
├────┼────┼────┼───┼───┤
│基层院所│ 50元 │ 50元 │ 50元 │ 50元│
└────┴────┴────┴───┴───┘
3.诊察费
4.交付处方笺
5.药事服务费
6.药品费
┌───────────┬─────────────────┐
│ 药品费用 │ 门诊药品部分负担 │
├───────────┼─────────────────┤
│ 100元以下 │ 0元 │
├───────────┼─────────────────┤
│ 101元~200元 │ 20元 │
├───────────┼─────────────────┤
│ 201元~300元 │ 40元 │
├───────────┼─────────────────┤
│ 301元~400元 │ 60元 │
├───────────┼─────────────────┤
│ 401元~500元 │ 80元 │
├───────────┼─────────────────┤
│ 501元~600元 │ 100元 │
├───────────┼─────────────────┤
│ 601元~700元 │ 120元 │
├───────────┼─────────────────┤
│ 701元~800元 │ 140元 │
├───────────┼─────────────────┤
│ 801元~900元 │ 160元 │
├───────────┼─────────────────┤
│ 901元~1000元 │ 180元 │
├───────────┼─────────────────┤
│ 1001元以上 │ 200元 │
└───────────┴─────────────────┘
医师调剂利弊
1.利:
降低医疗成本,病人不必另跑药局
2.弊:
1.常不会告知病人药品价目表
2.常不把处方笺给病人
3.减少病人选择及知的权利
4.兼调剂,会牺牲病人权益,破坏医病关系
5.所受药理学训练不足
(注一)药事法第102条
1.医师以诊疗为目的,并具有本法所规定之调剂设备者,得依自开处方,
亲自为药品之调剂。
2.全民健康保险法实施两年後,前项规定已在省(市)卫生主管机关公告
无药事人员执业之偏远地区或医疗急迫情形为限。
行政院卫生署86年3月11日卫署药字第86015353号公告
1.实施药事法第102条之地区:遇求诊病患符合下列情形之一时,医师依病患
要求得暂不释出处方笺,一年後再行检讨:
(1)三岁以下儿童
(2)六十五岁以上老人(慢性病处方笺除外)
(3)领有残障手册者
(4)孕妇
(5)全民健康保险法第43条及全民健康保险法紧急伤病自垫费用核退办法第3条所
定紧急伤病之患者
2.依前项规定暂不释出处方笺,医师应於医疗院内亲自调剂,在交付药品时,
应依医师法与优良药品调剂作业规范相关规定,於药容器上注明药品名称、剂
量、用法与用量。
(注二)全民健康保险法
1.第31条(保险事故之给付)
(1)保险对象发生疾病、伤害或生育事故时,由保险医事服务机构依本保险医疗办法,
给予门诊或住院诊疗服务;医师并得交付处方笺与保险对象至药局调剂
(2)前项医疗办法,由主管机关拟定,报请行政院核定後发布之
(3)第1项药品之交付,依药事法第102条之规定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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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累~~(II)等我有空再P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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