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jdcbest (杀生为护生 斩业非斩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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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情报] 屏东地方法院 徵 约聘心理测验员
时间Sun Dec 28 15:02:59 2014
[转录] 台湾屏东地方法院104年度储备约聘心理测验员甄试简章
一、依据:「法院约聘心理测验员、心理辅导员及约聘佐理员遴用要点」
规定办理。
二、录取名额:约聘心理测验员正取1人,择优备取3人。
备取人员候用期间自录取公告日起算二年。
三、简章索取: 104 年 1 月 5 日(星期一)起至
1 月 16 日(星期五)止,请迳至司法院网站
(
http://www.judicial.gov.tw)「徵人启事」或
本院网站
http://ptd.judicial.gov.tw)公告区下载列印。
四、报名日期及地点:
本次采通讯报名方式,请於104年1月5日(星期一)
起至1月16日(星期五)止填妥报名表,检附有关证件影本,
证件影本旁空白处书写「与正本无异」并加盖本人印章,
於104年1月16日前以限时挂号(邮戳为凭逾期不受理),
寄900屏东市棒球路9号台湾屏东地方法院人事室收,
并注记「报考104年度储备约聘心理测验员甄试」。
五、甄试资格:
(一)中华民国国民,年满二十岁以上(民国84年1月16日以前出生),
男女不拘(男须役毕或持有免服兵役证明者),且未取得外国国籍者。
无公务人员任用法第二十八条及公务人员考试法第七条所列不得担任
公务人员各款情事者(指贪污判刑确定或褫夺公权尚未复权或受禁治产
宣告尚未撤销或通缉有案尚未撤销或患精神病或依法停止任用等情形)。
(二)公立或立案之私立大学、独立学院或符合教育部采认规定之
国外大学、独立学院心理、社会、社会工作、教育、辅导或
其他相关系、组、所毕业。
(三)符合前项资格且具有下列条件其一者,得优先遴用:
1.具参加专门职业及技术人员高等考试心理师考试及格。
2.曾在医疗院所、大专院校之辅导或谘商中心、社区性心理卫生中心等
相关机构从事二年以上心理测验工作经验,并提具服务成绩优良证明。
3.曾修习「心理及教育统计」、「心理测验」、「心理衡监」课程。
六、上班地点:屏东市棒球路9号台湾屏东地方法院。
七、报名时应缴验证明文件:(均为影本)
(一)报名表(正本)、座位签。
(二)国民身分证正反面请影印於A4纸张同一正面。
(三)退伍证件(或免服兵役证明)。
(四)最近一寸脱帽正面半身相片一张,请自行黏贴於报名表。
(五)最高学历毕业证书。
(六)专门职业技术人员高等考试及格证书。
(七)经历、年资及其他资料
八、公开甄试方式科目及成绩计算:
(一)甄试方式:分书面资料、笔试及口试三阶段
(二)甄试科目及成绩计算:
1、第一阶段书面资料:包括证照、经历年资及其他资料,成绩占20%。
书面资料审查合格者始得参加第二阶段笔试。
2、第二阶段笔试:报考心理测验员者考心理测验衡监及谘商辅导实务
,共计100分计算,笔试科目平均成绩占40%。
(依实际参与笔试人员择优录取)始得参加第三阶段口试。
3、第三阶段口试:就参与甄试者之仪表谈吐应对
(包括对该工作热忱、愿景、服务精神及个性等等 )、工作资历及
特殊表现、专业学识及能力等项综合考评,口试总分为100分。成绩占40%
4、录取总成绩系就参加口试者之书面资料成绩、笔试成绩及
口试成绩加计後成绩最高者为录取。
九、报名审查合格者,本院於104年1月23日(星期五)将报考者姓名
及编号公告於网站,笔试当日请携带国民身分证正本、
健保卡正本或驾照正本(必须双证件,缺一不可)参加笔试。
十、笔试日期及地点:104 年1月30日(星期五),上午9时30分於
本院3楼会议室。
十一、口试日期时间及地点:将於笔试放榜日当日登录司法院及本院
网站公告。
十二、待遇:依据「法院约聘心理测验员、约聘心理辅导员及
约聘佐理员遴用要点」规定核薪(法令如有变更,以签订契约时之
法令规定为准)如下:
(一)以大学学历聘用者,自360薪点起叙,约支新台币(以下同)
43,596元;但具有高等考试、相当高等考试之特种考试、
专门职业及技术人员高等考试及格者,自376薪点起叙,约支45,533元,
最高得叙至424薪点。
(二)以硕士学历聘用者,自392薪点起叙,约支47,471元;
但具有高等考试、相当高等考试之特种考试、专门职业及技术人员
高等考试及格者,自408薪点起叙,约支49,408元,最高得叙至472薪点。
(三)以博士学历聘用者,自424薪点起叙,约支51,346元;
但具有高等考试、相当高等考试之特种考试、专门职业及技术人员
高等考试及格者,自440薪点起叙,约支53,284元,最高得叙至520薪点。
十三、录取公告:录取人员,除在本院公告栏公告外,并登录司法院
及本院网站公告。录取之正取人员接获报到通知,经通知後未依规定期间
报到者,即丧失正取资格。
十四、聘用期限:采历年制,一年一聘,聘期:自104年报到日起至
104年12月31日止。但工作绩效优良者,经年终考核结果,
且下一会计年度仍奉准编用约聘心理测验员预算员额者,得续聘之。
十五、其他规定:
(一)本甄试录取之约聘心理测验员依司法院秘书长101年9月11日
秘台人三字第1010023843 号函及铨叙部101年8月21日部法一字
第1013634413号书函规定,除法令另有规定外,尚不得兼任临床
(或谘商)心理师及办理职业登记。
(二)本次甄试仅缴验证明文件影本,录取之正取人员报到时需缴验
证明文件正本,如有伪造或变造者,即取消录取资格。
(三)倘遇有台风、豪雨或其它不可抗拒及特殊情事须变更考试日期
及地点等重要讯息时,请应试人员密切注意并随时至司法院或本院
「徵人启事」网站查询最新相关公布。
十六、其他重要讯息时随时於本院网站发布,洽询电话(08)7532547
或(08)7550611转3137 李佩贞科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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