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patentboy (人之贤不肖譬如鼠矣)
看板Patent
标题Re: [问题] 发明人不同
时间Thu Jul 5 11:12:09 2007
※ 引述《patentboy (人之贤不肖譬如鼠矣)》之铭言:
: 请教各位先进
: 如果同一案件在台湾申请 发明人为A
: 在大陆申请 发明人为B
: 针对此点 请问是否有可举发的事由
:
: → dkenvy:可以... 07/02 18:02
: 推 gsc0478:请问楼上是指 大陆申请在先,台湾申请在後,以新颖性举发똠 07/03 08:54
: → gsc0478:吗???^^ 07/03 08:55
: → JSL3719:公开日,不同国家不要乱套用拟制新颖性或先申请原则 07/04 01:22
: 推 JSL3719:这个案例应该朝向申请人不适格的方向提出举发 07/04 01:30
: → JSL3719:相同案件不同发明人,必然会有其中一个的申请权转移有问题 07/04 01:31
: → JSL3719:但举证难,而且申请权有问题的案件不必然是被举发案 07/04 01:32
: 推 JSL3719:其次,但申请人不适格之举发理由,应该只有原申请权人可以 07/04 01:36
: → JSL3719:提出 07/04 01:38
: 推 gsc0478:原PO并非指专利申请权之问题吧.. 07/04 09:42
: → gsc0478:修正一下我的推文... 07/04 09:44
: → gsc0478:是否是以大陆案为引证案而审查委员未检索到。而给予专利.. 07/04 09:44
: → gsc0478:当可使用新颖性举发之~~?我只是想问一楼说可以的状态. 07/04 09:47
: 推 JSL3719:以大陆案为引证案举发,则申请在先尚不具备证据能力,需 07/04 10:34
: → JSL3719:公开在先,拟制新颖性或先申请原则仅限於「本国」申请案 07/04 10:36
: 推 escaflone:J兄正解。 07/04 15:11
我想这问题不会有新颖性或先申请之类的问题发生
而申请权的问题 如同J兄所说 非原申请权人也无法提出举发
但如果发生在美国 有可能会被判定unenforceability
我好奇的是 在台湾或大陆是否有类似unenforceability的举发事由
或者是说 被控侵权时是否可提出类似unenforceability的抗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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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信站: 批踢踢实业坊(ptt.cc)
◆ From: 122.126.76.48
1F:→ escaflone:参考台湾民法第148条第2项,但是好像没人拿来打专利官司 07/05 11:27
2F:推 JSL3719:告对方伪造文书?(使公务员记载不实) 07/05 18: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