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forcomet (干~看沙小)
看板Patent
标题Re: [新排版][原5/21 讨论] 不为发明申请专利 为让 …
时间Tue Jul 24 22:35:44 2007
※ 引述《nesbioeng (nesbioeng)》之铭言:
: 谢谢 canonball, lkw, arutile 参与!
: 想说明 囿於个人的上网习惯 我不会那麽快回头察看原先文章是否有更新 但是大概一周会
: 看一次. 告知以便掌握互动的频度.
: 针对 arutile 的回应 我试着回答如下:
: >专利本来就是鼓励揭露创新来换取排他性的权力
: 针对这点 我们的看法是一致的.
: >NTP专利是可以排除"无线"收发电子邮件的实施
: 从 "专利保障排他权" 的原则 这句话可以了解. 需要补充的是 在电脑上无线收发
: 电子邮件.
: >但是不能排除"非无线"收发电子邮件的实施.
: 严格的说 是 不能排除 非在电脑上无线收发电子邮件. 换句话说 不能排除 不在电脑上
: 或是 非无线 收发电子邮件的实施.
: >NTP如果有做产品﹐也需要经过 Goodfellow的授权才能做
: 这句话也同意. 顺道一提 原文写:
: "1982年 Goodfellow 提出可机动收发电子邮件 (e-mail) 观念"
: 可机动 等同於 无线.
: >但是他的专利也可以卡死一堆 "无线"收发电子邮件的实施
: 这里的"他" 应该是指 NTP 公司吧? 同意 可以卡死一堆在电脑上 "无线"收发电子邮件
: 的实施.
: >况且专利保护的范围还是要看claim 而定
: >千金难买早知道
: 确实 事先不知道对手将如何 落到侵权的范围 或 避开 claim. 却仍有一些原则使我们
: 可以将 claim 的范围极大化 以确保高价值专利的产出.
: 有趣的是 有些业者曾经试着核驳(不是 Goodfellow 本人!) 然而 甚至是联邦法院还是
: 没有将这个专利从 NTP 夺走. 所以这不是一个空想实验 而是一个真实案例 已经定案了.
: canonball 指出 如果 Goodfellow 将他的贡献藉期刊公诸於世 那就能够藉着违反新颖性
: 核驳 NTP 的专利. 但是当美国专利单位 USPTO 在审查 NTP 的专利时 也已经
: 知道 Goodfellow的贡献了. 所以不论 Goodfellow 以什麽方式将他的发表公诸於世
: 恐怕都无法改变 NTP 拥有专利的状态.
: 谢谢 lkw 提出另一种制造公共财的方法. 思考到确实落实让其他人免费使用发明 手中有
: 专利作为後盾 以交互授权为筹码 使要商业化的对手遵守有条件地让他人免费使用 会不
: 会更好? 当然 这样高规格的保护 会需要付出专利维护费为代价.
: 这里 我们可以确实地学到一个功课:
: A领域习知技术用於B领域 也是能申请新专利的. (要配合搬过来後最佳化的新手段)
: 我推断 除非 NTP 将 Goodfellow 的贡献一字不漏地实施 才会违反新颖性. 但是 NTP
: 进一步将 Goodfellow 的贡献 锁定在电脑这个平台上 这是一个崭新的应用
: 所以不会违反新颖性.
这样的推断应该是有问题的
" A领域习知技术用於B领域 也是能申请新专利的"
关於这样的讲法 理论上是可行 但是通常来说
技术可以应用在真的是不同领域的真的不常见
重点应该不是在A领域或B领域
而应该是在结合的动机上
另外
领域的定义是什麽? 这也很难分的清楚
关於你说的"除非 NTP 将 Goodfellow 的贡献一字不漏地实施 才会违反新颖性"
基本上是正确的
但是你後面讲的说不会违反新颖性的理由应该又不太对
" 锁定在电脑这个平台上 这是一个崭新的应用"
理论上这跟新颖性也没太大关系 (个人认为)
claim的解读是从comprising之後开始的
你在comprising後加"限制使用在电脑上?"
这样会是限制吗? 根据经验来看 应该不会被审查委员鸟你才是
(如果是这样 那专利就好过太多了)
我想 当初审查委员会让他过应该有他的理由
这可能要把全部的相关资料找出来解读才能了解
而且如果有经过答辩的话 NTP的答辩会是一个很大的重点
: 总而言之 我认为 arutile 的第一段 和我先前的贴文 立场几乎一致.
: 至於第二段 我则补充claim 是可以事先极大化 且提供历史事实说明 NTP 的专利最终是
: 通过考验并获得美国政府的保障.
专利过了 要再撤销就难多了
我不懂你说的claim 可以事先极大化的意思是什麽?
提供历史事实说明了又是什麽
我个人很懒惰 只有看了一下NTP的claim 1後就去看判决
然後看到的是有关於赔偿的东西而已
还有在讨论到是不是一定要完全在美国境内的侵权才算
(印象中,专利是不知道 但是着作权好像就是)
倒是没看到实际上的判决内容
(法官怎麽去解读NTP的专利)
: 坦白说 核驳与否 事关审查者&法官的个人看法 结果可能因人而异. 对我们而言 起码
: 知道 有这样看 NTP 专利的法官存在. 故当我们思考 新颖性&进步性时 需要考虑
: 这个案例带来的启示.
其实法官跟你专利的核驳似乎关联性小的多
而且审查委员在核驳 跟法官在讨论你的专利的claim范围又是
站在不同的角度上
就像preamble是不是限制? 很多人说不是 但并非如此
看讨论来看Goodfellow揭露了NTP专利的上位概念
但是有人觉得NTP不该拿到专利
不过别忘记 上位概念不能限制住下位概念的专利
因此不能这样去讨论说
否则电子学的书大概就打死一堆电路专利了
NTP的专利是Goodfellow已经揭露的 NTP是不该被获得专利的
这样的逻辑是不通的
要讨论NTP的专利的案子应该是要很仔细的去比他的claim
跟Goodfellow的差异在哪 这个差异是不是显而易见
然後前面有提到有别家公司想要让他的专利无效
那法院的判决又是如何? 这也是重点 (这牵涉到法院认定
NTP专利范围的大小)
又後来的侵权官司中 法院怎麽解读他的claim
这也是重点
我们不能因为Goodfellow揭露了一个上位概念後
NTP又获得一个类似专利就下了一个结论.....
这样似乎太不严谨 有违法律与科学所需的严谨
如果能提供更多详细的资料 我想可以得到更多的讨论
如果是从别人所得到的结论或心得去研读
这可能又会失真
如果想了解全貌 建议可以从下面资料着手
1. NTP专利的原始claim
2. 该专利的答辩内容
3. 最终过的claim与原始claim的差异
4. 法院对NTP的claim 解读
我是懒人 没仔细看内容 只是觉得这讨论似乎有点
偏离 所以才多嘴回文
我看起来 讨论内容似乎不是在讨论专利的本质
而是在用道德来质疑专利的正当性
能不能获得专利 为什麽获得专利似乎不被当成重点?
感觉有点奇怪
别忘了 专利也是一种法律下的产物
法律又是最低的道德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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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From: 220.157.124.179
1F:推 priorart:刚核完某事务所spec 来此回覆一下NTP案的Territory issue 07/24 23:53
2F:→ priorart:system中某element在US境外然受国内控制且获利则侵权 07/24 23:56
3F:→ priorart:Method中某step在US境外即不侵权 07/24 23:58
4F:→ priorart:包括究竟属direct or contributory?皆待Supreme Ct.厘清 07/24 23:5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