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hsuhuche (幻彻)
看板Patent
标题Re: [心得] 一位从事多年的事务所经理的申请专利范 …
时间Wed Oct 10 19:21:31 2007
※ 引述《yamolinya (Life is random)》之铭言:
: 找对事务所很重要,不过专利上的事情很少有绝对的对错,每个人都有自己的哲学,
: 所以好好沟通还是很重要的。万一之後还要合作的话,关系打烂大家以後都难堪。
我常常跟我的朋友聊,关於专利这一行是怎麽回事.
我对这一行的解释是,一个充满错误的行业.
如果发明人没犯错,那就是审查委员犯错了.如果审查委员没犯错,
那就是发明人犯错了.如果发明人和审查委员都没错,
那就是专利工程师的错.但是专利工程师写的稿再烂,也是经过发明人和IHPE校稿的.
所以如果是这种情况,写稿人和校稿人都要负一点责任.
台湾干专利这一行的,不是在事务所,就是在公司,在不然就是在两者之间的路上.
特别是除了专利外,还要考虑到在进专利这一行前的专业背景.也就是说,圈子很小.
因此,在没有确定是上述哪一种错误之前,最好是能和颜悦色一点.
诚如我刚才所讲的,这是一个充满错误的行业.若是搞到最後发现是发明人原本的Idea
就很糟糕,或是之前校稿时很草率(惨的是校稿人还是自己)时,之後和事务所的合作
就痛苦了.IHPE当然可以要求换事务所合作,但台湾大间的事务所就那几间.
要是换来换去发现事务所都无法合作时,请问主管会觉得是IHPE还是事务所有问题??
到时不走路都很难.
因此,yamo兄在这部份的说明我是十分认同的.
: 另外,Final OA之後提出答辩就会被认为new matter? 似乎不是这麽一回事?还是
: h您指的意思是raise a new issue?
为了清楚起见,我还是回一篇文好了.
在第一篇文章的推文中,我只有提到"依说明书修改claim并无New Matter的问题".
也就是说,即使附属项没提到,只要说明书有写,都可以作为修改的依据.
至於J大之前提到看阶段的问题,应该这麽说.
如果是在non-Final OA,那麽上述修改可以直接response.
但若是在Final OA,那麽修改claim(不论是单纯并项或是以说明书做修改依据),
则需要提RCE而不能只提response.否则,会很快收到AA (advisory action),
且审查委员完全不会鸟你response里写了什麽.
上面这些程序,是在完全没有New Matter的情况下发生的.
但是只有这行干久了,就会遇到很卢的发明人.
在整篇专利已经被审查委员杀到连皮都不剩时,
发明人会提供新的实验数据(New Matter),
然後要求PE以新的实验数据做为答辩依据.
在美国,可以用CIP的方式修改说明书及claim.这种方式的好处在於可插入新的事证.
但在台湾和大陆,是不能用这种方式答辩的.答辩依据只有原始的那份说明书,
修改通常只能修改一些笔误或明显的错误.
※ 编辑: hsuhuche 来自: 220.133.130.48 (10/10 19:4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