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JSL3719 (师程工利专)
看板Patent
标题Re: [心得] 一位从事多年的事务所经理的申请专利范 …
时间Tue Oct 16 00:55:02 20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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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如专利范围第1项...,该A装置系包括一a,一b,一c所组成."
: : : 下面则写一项依附前一项的附属项"如专利范围第X项,该a用以什麽,该b用以..."
: : "该a用以什麽,该b用以...." 此种写法"有可能"不具可专利性。
: 这种写法已经在过去公司里的案子核驳理由书中指出此类都已经被挑112的问题了
: 几乎每一件都是
这里有问题的不在於"如专利范围第X项,该a用以什麽,该b用以..."是否具备可专利性,
毕竟可专利性在於该项的实质内容与引证文件的比对。
有问题的是"如专利范围第1项...,该A装置系包括一a,一b,一c所组成.",
a、b、c三个元件缺乏定义,也没有连接关系,这一项就是一整个定义不明确,
在美国一定中112,大陆会中26条,在台湾原则上也不符合26条规定,
只不过台湾的审查....呵呵....大家知道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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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From: 116.59.32.204
1F:→ concen:有时可能会有不需要连结关系的情况?如果abc是通用字汇应该 10/18 23:22
2F:→ concen:o.k?不过我还真的发现有人的abc自己取名字然後就一个claim 10/18 23:23
3F:→ concen:了。 10/18 23: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