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hsuhuche (幻彻)
看板Patent
标题Re: [闲聊] 最近接触到一件案子
时间Tue Oct 23 14:46:23 2007
: → lkw:但我要检讨的是代理人在这种情况下,应该是主动补正 10/23 13:50
: → lkw:而不是又回过头去告诉申请人我要补正,意欲为何,很清楚 10/23 13:52
这部份我的回覆已经出现在推文里了.
: 推 hsuhuche:其实就算核驳只有通知修正笔误,还是要报导给客户啊. 10/23 13:54
: → hsuhuche:事务所在做任何动作前,都是先通知客户. 10/23 13:55
: → hsuhuche:这是业界普遍的做法.避免以後衍生奇怪的纷争. 10/23 13:55
: 推 lkw:h大,如果客户在事务所自己出包的情况下,不回应补正的通知 10/23 14:01
: → lkw:那代理人就可以当做申请人已经放弃? 10/23 14:02
k大,我想这篇就让我跟l大两人独处一下.删除你的推文,抱歉.
国外代理人不会放过台湾事务所的.就是这麽简单.国外代理人也是要对他的客户负责的,
在这60天的期限中,台湾方的PE和秘书小姐会在10-15天内把核驳通知书变成"英文版".
而且是逐字翻译.不过这部份应为智财局部份援引的法条以及规费等事项都有定稿,因此
不算太困难.接下来,特别是在期限截止前两个礼拜,每2-3天就会发函催案.事务所同时处
理的案子一般来讲都会破百件,每件都有各自的期限.因此期限管理是很重要的,甚至还有
期限的软体可以帮你催国外代理人,工程师,等等必需为案子负责的人.
: 推 lkw:申请人并没有主动说要放弃,申请人是"没有回应" 10/23 14:03
: → lkw:代理人也自己这样跟我说 10/23 14:04
诚如我刚刚在推文中所提,此为官方语言.你打电话询问的工程师相当专业,
没有说溜嘴.其实在申请的过程中,发明人放弃的情况并不罕见.各式各样的理由都有,
公司倒了,发明人造假被公司发现,或者发明人在申请後在某本公开刊物上发现
一模一样的发明(这其实还满常发生的XD).
但就算发明人放弃案子,事务所还是不会跟审查委员说"发明人放弃案子",
而是会以"我们不打算做任何动作,该怎麽办就请智财局怎麽办"的态度来面对.
为什麽会有这样"明明放弃,却打死不认"的情况呢?
我认为是跟美国案的处理惯性有关.美国案即使在过期(也就是俗称的死掉)以後,
还是可以"复活"的.复活时加个宣誓书,缴一些规费,案子就可以活起来.
可是如果代理人在审查委员打电话来关心时,说"这案子已经放弃了",
会有何後果实在难料.也因此造成了"发明人放弃,代理人会说没有回应"的情况.
其实你可以这样想,所谓的"没有回应",只是"放弃"的文雅讲法罢了.
: → hsuhuche:就算事情已经恶化到事务所无法处理,事务所还是会想办法 10/23 14:04
: → hsuhuche:把案子转给其他"有能力处理"的事务所. 10/23 14:04
: → lkw:代理人还说"没有回应,事务所这边也没办法处理" 10/23 14:05
事务所是没办法帮客户做他不想做的事情的.所以代理人这句回答非常的得体.
今天核驳内容已经告知客户了,也跟他讲做个简单修正,花点小钱(台湾申复的价格
跟老美比,真的算是物廉价美),案子就会继续跑了.
我想没有工程师不愿意做这件案子,即使没有钱.因为这实在太好处理了.就像你讲的,
只要一个工读生抽换页就可以解决的事情.
但客户却不愿意.客户不愿意继续下去,你觉得事务所能帮他处理到什麽程度呢??
当然客户不愿意的理由,我必需看到卷宗才有办法知道.但除非这麽刚好是敝所的案子,
否则我想客户放弃的理由在PTT是永远找不到真相的.
至於事务所已自承"没有能力处理",客户却不换事务所的理由,在这看来已是相当清楚.
换事务所有什麽了不起的?一件案子跑过三家事务所也不是很稀奇的事.
最後,由l兄的描述,这间事务所应该不是l兄所认为的恶质事务所.此外,
即使在案子已经放弃的时刻,此间事务所仍严守分际,没有透露太多客户的隐私,
(比如这个死老外在乱搞,这个案子在US或JP已经被杀的乱七八糟了)
在我看来,已算是中规中矩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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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信站: 批踢踢实业坊(ptt.cc)
◆ From: 211.75.162.170
1F:→ sonardome:公务机关里的人大多很番 爱杠 看论坛讨便当弟弟就知道 10/23 14:48
2F:推 lkw:受教了 10/23 14:53
3F:→ hsuhuche:我们还是就事论事.不要一竿就把Examiner都打进水里. 10/23 14:52
4F:→ hsuhuche:这件事情其实大家都处理的很好,l兄也很热心的打电话, 10/23 14:53
5F:→ lkw:一楼的s大,有指教针对我就好,我今天不是代表智慧局出来战的 10/23 14:54
6F:→ hsuhuche:想确保发明人的权利.审查委员如果都这麽热心就好了. 10/23 14:54
7F:→ lkw:六十天一到,我大可依职权办理,没必要又打电话去问 10/23 14:55
8F:→ lkw:我只是听到这样的话,感觉有点心酸这个生态 10/23 14:55
9F:→ lkw:殊不知背後藏的真相 10/23 14:55
10F:→ lkw:听h大一言,才算明白 10/23 14:56
11F:→ hsuhuche:其实出钱的是老大,真的.发明人想死,总不能叫他活吧. 10/23 14:56
12F:→ lkw:你要战我,我接受,不要拖其他审查官下水 10/23 14:56
13F:→ lkw:但我还是觉得k大的po文,讨战多於讲重点 10/23 14:57
14F:推 kaikai1112:推这篇 也请l大 以後针对自己不确定的事 不要太武断 10/23 15:00
15F:→ kaikai1112:是不是讨战 端看你自己接受别人观点的能力 10/23 15:03
16F:→ kaikai1112:如果 只因为语气 不管别人说的有没有道理 10/23 15:04
17F:推 lkw:其实我还是认为你的论点跟逻辑怪怪的,抓不到我的重点 10/23 15:04
18F:→ kaikai1112:怎样的文你都会觉得是讨战 10/23 15:04
19F:→ kaikai1112:那里 怪 愿闻其详 你可以回我 mail 10/23 15:05
20F:→ lkw:你回我的文,是你得来抓我的论点出发,加以解释,干谯也无妨 10/23 15:05
21F:→ lkw:但我从你的文,得不到我要的答案 10/23 15:06
22F:→ kaikai1112:你会觉得怪 是因为你一开始的立论就把事务所当坏人 10/23 15:06
23F:→ lkw:那间事务所的恶名,时有所闻,是哪一间我不讲 10/23 15:07
24F:推 kaikai1112:所以我的回文一开始就有举例跟你说 这种处理不是特例 10/23 15:08
25F:推 Antinomy:这一系列让我想到不同客户喜欢不同风格的意见书耶~ 10/23 16:28
26F:→ Antinomy:同一件事情 因为讲法跟解释的深度不同 得到不一样的结果 10/23 16:29
27F:推 yamolinya:h大中肯,想必是资深从业人员。 10/23 19: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