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henryc (Beweisverbote)
看板Patent
标题[问题] 附属项的问题
时间Tue Dec 4 22:23:49 2007
美国专利法第112条有对於附属项做出规定
Subject to the following paragraph, a claim in dependent form shall contain a
reference to a claim previously set forth and then specify a further
limitation of the subject matter claimed. A claim in dependent form shall be
construed to incorporate by reference all the limitations of the claim to
which it refers.
底下是我找到的中文解释:
美国专利法第112条第4款规定:每一附属项需在其所依附之请求项下作更进一步限制。也
就是说,附属项应该是要包含其所附属之请求项之所有限制,再加上其本身所载明的限制
,因此附属项的专利范围大小,依法只会比其所依附之请求项范围更小,而且应该是完全
被包含在其所依附请求项之范围中。
所以我个人长久以来的看法举例来说:
Claim 1:一椅子,其包含一靠背、一座垫、及四椅脚
Claim 2:如Claim 1所述,其中四椅脚上套有一橡胶垫。
Claim 3:如Claim 2所述,橡胶垫上有刻痕,可加强抓地力。
所以就如同前面中文的解释,依附项(claim2 or 3)
在其所依附之请求项下做更进一步限制。
但是最近遇到一个案子(美国案),事务所的工程师写法是
Claim 1:一椅子,其包含一靠背、一座垫、及四椅脚
Claim 2:如Claim 1,其中四椅脚上套有一橡胶垫。
Claim 3:如Claim 2,其包含一泡棉放在座垫上方,可让座垫较有弹性。
Claim2中是提到椅脚上的橡胶垫,但是claim3突然跳到座垫的泡棉去了。
这样子的依附是正确的吗?感觉不符合法规的要求,但工程师告诉我是最近流行的新架构?
说这样子可以让专利权利项的整体架构较为清楚。
我质疑了几次,但工程师认为这样的写法是对的。
我想请问各位前辈的意见,这样真的是对的吗??如果是对的,盼指教我观念不清之处。
感谢。
--
╔ ◢██◣═════════════════════════════════╗
║ *◥◥◥ ▄▄▄▄▄▄▄▄▄▄▄▄ ◢██◣║
║ ▍////// ◢▌
你可以射在我嘴里啊~ ▄▄▄▄▄▄▄▄▄▄▄▄▄ ▋◤ █║
║ ◥ ▽◢ ▄▄▄▄▄▄▄▄▄▄▄▄
混帐!那是我自己要吃的! ◣
▋□︵□◥║
║◢█▆
█◤ gayb ▄▄▄▄▄▄▄▄▄▄▄▄▄▋
◥口 ◢║
╚ 。菊。 ═════════════════════════════════╝
--
※ 发信站: 批踢踢实业坊(ptt.cc)
◆ From: 218.175.86.171
1F:→ forcomet:最近流行的新架构>>有趣的名词~科科 12/04 23:02
2F:推 AgentLee:可以这麽写 12/05 13:06
3F:推 darcon:给原po 我们现在是同行喔 天瀚二人组万岁~~~ 12/05 23:23
4F:推 laberfriend:这样的写法并没有错误的ㄚ,而且这样算是比较标准的。 12/06 15:5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