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kaylotede (kaylotede)
看板Patent
标题[问题] 一个很小的问题…
时间Mon Dec 31 13:48:50 2007
请问@_@
会有写完专利说明书後
先前技术的篇幅比实施方式的篇幅还大的吗?囧
这样是不是就显得很喧宾夺主?
请指教一下>_<
--
※ 发信站: 批踢踢实业坊(ptt.cc)
◆ From: 61.62.92.205
1F:推 gsc0478:技术特徵不是看篇幅大小吧~~呵呵 12/31 16:29
2F:→ gsc0478:不过你说的情况,我觉得满常见的说... 12/31 16:30
3F:推 demonhom:如果作者都有疑虑了 那麽稍微删减一下先前技术应该ok~ 12/31 16:30
4F:推 husky2:还蛮常见的... 12/31 16:37
5F:→ kaylotede:因为我目前的案子感觉写起来先前技术要交待清楚会很长… 12/31 17:43
6F:→ kaylotede:不明白这样是不是对的 囧 12/31 17:44
7F:→ JSL3719:为了铺陈本案的进步性,先前技术内容必须就个案考量 12/31 21:00
8F:→ JSL3719:而且还要考虑客户的要求,如果你写过学校教授的案子就知道 12/31 21:01
9F:→ JSL3719:先前技术根本要求比照论文等级的refference review.... 12/31 21:02
10F:→ forcomet:写多写少不是重点,只要避免你写的东西会被审查委员拿来当 12/31 21:45
11F:→ forcomet:引证案或是你的先前技术中提供了动机,我想写多写少都不是 12/31 21:46
12F:→ forcomet:问题,再贼一点的,直接放在实施例写,避免AAPA的出现 12/31 21:46
13F:→ JSL3719:没错!AAPA要优先考量,没实质文献的先前技术应该避免多写 12/31 22:42
14F:→ JSL3719:免得碰到那种找不到实际引证资料,却变成AAPA的状态 12/31 22:43
15F:→ blueson:个人以为先前技术越短越好,多写无益 12/31 23:26
16F:→ blueson:除了AAPA外,将来诉讼时,也可能会使claim的解读受到限制 12/31 23:28
17F:→ concen:不少人把先前技术根本发明有关的部分拿来写到实施方式,毕 12/31 23:38
18F:→ concen:竟也是解释本发明。 12/31 23:39
19F:→ JSL3719:不过客户真的是很Orz的问题,尤其是教授级发明人 01/01 02:24
20F:推 ordonez:以美国按来说,甚至有些美国代理人建议不要写先前技术。 01/02 21:07
21F:→ ordonez:如果不是美国案,你爱写多少就写多少。 01/02 21:08
22F:→ blueson:姑且不论是否为美国案,撰写先前技术都是要字字斟酌 01/03 00:35
23F:→ blueson:在某些特定情况下,在先前技术中引用某篇专利也是有好处的 01/03 00:36
24F:→ forcomet:我知道有些美国代理人甚至建议连summary也不要写~ 01/03 11:3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