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yaudeh (阿德)
看板Patent
标题Re: [请益] 举发的期限
时间Sun Jan 6 07:21:01 2008
※ 引述《duwaptt (uu)》之铭言:
: 请问 A公司举发B公司专利 是根据什麽目的?
: B公司之专利 对A公司有侵权吗?
: 不过简言之 专利举发成功後就自始不存在
: 因此 B公司之专利对A公司就无侵害之可能
: (2)诉愿法 应该是基於行政法之精神 将专利视为一行政处分
: 而B公司为专利权人 自有依"正常"行政程序修改专利之权力
: 因此 除非 A公司证明B公司更改时间太长 而有行政瑕疵
: 就能提诉愿 不过就算成功 也只能缩短修改时间
: (3)不行的 <专利...表>上的12个月是指收文
: 有但书说 通知补正、申复、答辩或其他正当事由缓办之期间不算在内
: 不过(1) A公司还是有办法请求救济 不过要看A公司与B公司之关系
: 请更详加说明
感谢duwaptt回文,
以上A公司要举发B公司的专利,
并非B公司已经向A公司主张专利侵权。
而是B公司的专利存在着,对A公司的研究发展是一种「芒刺在背」,
关於(2)小弟的个人看法是,
A公司的举发案,和
B公司的更正案,
本质上是两个申请案,
将来若作成行政处分,也是两个不同的行政处分。
而专利法第71条第1项第3款,虽然规定举发时,
主管机关得职权通知专利权人更正。
惟,
遍查我国家专利法,并没有更正时,原举发案即停止进行之规定。
所以原举发案,超过应作为而不作为之法定期间(诉愿法第2条),
A公司自然得申请诉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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