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yaudeh (阿德)
看板Patent
标题Re: [请益] 举发的期限
时间Sun Jan 13 18:57:33 2008
感谢duwaptt大大的回答
※ 引述《duwaptt (uu)》之铭言:
: ^^^^ ^^^^^^^^
: 问题就出在这边 根据行政程序法第92条
: [...行政处分系指行政机关就公法上具体事件所为之决定或其他.....]
: ^^^^^^^^
: b公司的更正权 必需於更正後 才有一个"完整具体"之更正专利范围
: 也就是才是一个新的行政处分
^^^^^^^^^^^^^^^^
: 因此 这是一个行政处分 不是两个
^^^^^^^^^^^^^^^^
我不太懂您的逻辑,
既然「更正」是一个「新的」处分,就应该是两个行政处分呀。
更正+举发 一共2个呀。
: 所以无 更正时 举发案即停止之问题 应该说
: 更正时 就是举发案进行时 因此根据专利法之规定 正常事由缓办之期间不计算在内
请问专利法的那一条有这个规定。
: 这算是一种 "行政指令" 并非行政处分 因此无行政诉讼之要件 不得提起行政诉讼
: 行政指令系根据判例 民国60年819号判例
: 因此A公司不得提起行政诉讼
上述判例:似乎跟本案一点关系都没有。
再来,行政处分的单复数,应该以对外发生的法律效果,
来判断是否为同一的行政处分。
举发的法律效果是→专利撤销。
更正的法律效果是→专利更正。
两者的法律效果完全是两回事。
不能说,因为社会上许多私人公司的专利管理把这两件事,放在一起,
就说成是一个「具体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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