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duwaptt (uu)
看板Patent
标题Re: [请益] 举发的期限
时间Mon Jan 14 21:22:43 2008
恕删..
对不起 我再说明仔细一点
问题就出在这边 根据行政程序法第92条
[...行政处分系指行政机关就公法上具体事件所为之决定或其他公权力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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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对外直接发生法律效果之单方面行政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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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此 b公司的专利是一个行政处分 例如 它有具体的范围、说明书、专利权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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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且它具有对外直接发生法律效果 例如 b公司可以告其他公司侵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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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何? b公司的更正权 必需於更正後 才有一个"完整具体"之更正专利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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才是一个新的行政处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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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为 更正时,b公司的旧专利还是b公司的旧专利 范围也还是旧的范围
一直到更正"後" 旧的专利的结果有两个:
一个是自始不存在 (一个专利变0个)
一个是范围限缩 或禁反言(一个旧专利变一个新专利)
因此 这是一个行政处分 不是两个
你一定会问 为何"更正"不算一个新的行政处分呢?
因为 更正时,旧专利会变成两个新专利(两个行政处分)吗? ans:不会
更正时,有具体的事件出现吗? ans:不会 因为更正是进行式 不是完成式
更正时,正在更正的旧专利 它具有两个对外直接发生法律效果的能力吗?
ans:不会 因为它是一个专利就是一个对外效果
: 我不太懂您的逻辑,
: 既然「更正」是一个「新的」处分,就应该是两个行政处分呀。
: 更正+举发 一共2个呀。
: : 所以无 更正时 举发案即停止之问题 应该说
: : 更正时 就是举发案进行时 因此根据专利法之规定 正常事由缓办之期间不计算在内
: 请问专利法的那一条有这个规定。
抱歉这不是放在法条里 是在民国93年5月19日
经济部智财局经法字09318600310号公告 93年7月1日施行
: : 这算是一种 "行政指令" 并非行政处分 因此无行政诉讼之要件 不得提起行政诉讼
: : 行政指令系根据判例 民国60年819号判例
: : 因此A公司不得提起行政诉讼
嗯 我同意上述判例根本案一定没关系 唯一有关系 是说明行政指令并非行政处分
行政指令就是一种执行机关(智财局)如何执行法定职务(正当事由缓办)所自订的规则
因此我才说 正当事由缓办不计算再内是一种行政指令
而且注意唷 这个行政指令没有具体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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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有对外直接发生法律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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它是一种"内"规 并不影响"对外"具有"法律"效果 例如 它无法管b公司要如何拖
因此 这不是一个行政处分 > 因此a公司因此不得提起诉愿或行政诉讼
: 上述判例:似乎跟本案一点关系都没有。
: 再来,行政处分的单复数,应该以对外发生的法律效果,
: 来判断是否为同一的行政处分。
没错 因此只有一对外法律效果就只有依行政处分
举发"b公司的专利"造成"b公司专利"更正或撤销 从头到尾就只有一个b公司的专利
: 举发的法律效果是→专利撤销。
: 更正的法律效果是→专利更正。
要注意唷 法律效果跟效果不一样唷 法律效果是指经由法律给予之权力所发生之效果唷
更正 不具法律效果 更正後的"专利"才具有法律效果
举发 也不具法律效果 举发後被XXX之後的"专利" 才具备法律效果
: 两者的法律效果完全是两回事。
应该说是两者的效果 非法律效果
: 不能说,因为社会上许多私人公司的专利管理把这两件事,放在一起,
: 就说成是一个「具体事件」。
专利管理?? 这就要向你多多请教了 这我真的不懂
恩 请多多指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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