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des888des (湛蓝海豚)
看板Patent
标题Re: [请益] 请问美国的Final OA
时间Wed Jan 23 23:47:16 2008
※ 引述《vuyan (科技与法律)》之铭言:
: ※ 引述《concen (concen)》之铭言:
: : 不好意思,可能以下会问很蠢的问题
: : 之前的事务所,教导接到final OA时
: : 除了依据审查委员的意见修改之外,
: : 不能依自己的意见改claim(但我可能没学正确.搞不好事务所不是这样教= =)
: : 并且我接触到Final OA的cases,客户就二话不说提出RCE
: : 可是我最近碰到一个情况
: : Final OA,审查委员只通过一个附属项
: : 客户想把
: : (1)通过的附属项取代成原来的独立项(当然改写成独立项形式啦),
: : 但要保留其余的附属项依附到这个新的独立项
: 这个在 final OA 一般会被接受
: : (2)通过的附属项(属於装置项)
: : 多出因而被通过的那个特徵加到另一个属於方法项的独立项,
: : 并且那方法项的其余附属项也都要保留
: 有可能不会被接受 而产生new issue
: 但如果方法项与装置项的的核驳几乎是用一模一样的案子
: 应该可以说服审查委员
: : 因为我没做过,我就去问人
: : 可是这时候开始很多意见都出来了
: : 有人说这是小改,审查委员接受机率很高
: : 有人说这样会有"new issue"(?),得先电询跟审查委员沟通是否接受
: : 有人又说,谁说Final就不能改的,也可以有其余修改方式
: : 建议除了把审查委员同意的增加为另外一个独立项外,
: : 原先的所有claims也继续打,只要审查委员的意见很不合理就可以
: : 不管是哪一个意见
: : 都跟我之前学的不一样,
: : 好像Final OA可以争取的空间蛮大的..
: : 不知道能不能跟我稍微解释一下
: : Final OA除依据审查委员的意见修改claim外
: : 到底可以争取的空间有多大呢...
: : 是否只要提出'充分的理由'就可以呢..
: 小弟不才 来说说自己的经验
: 一般来说 如果是已经核准的附属项并到独立项是会被接受的
: 只要你的claim是不会产生new issue的 通常审查委员会接受
: 至於新增claim大部分是一定不行的
: 因为审查委员不会再去检索一次
: 所以此时就要提RCE
: 其实 只要不会有超出本来claim范围的合并或修改
: 不会让审查委员需要再去检索一次时 都可以尝试看看
: 以上是小弟一年半来的经验 不一定对
简单的说,只有原来写的claim才能并,若要新增依附至方法项,属於new issue,
要另外提C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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