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gpo (gpo)
看板Patent
标题Re: [闲聊] 专利师与专利代理人
时间Sat Feb 16 16:09:20 2008
我在智财论坛也贴了一样的文
有人回我的 (不过推文也有回了) 分享给大家
专利师依诉愿法第三十三条第一项第二款,得为专利之诉愿代理人;依行政诉讼法第四十
九条第二项第二款得为专利之行政诉讼代理人。并不因专利师法与专利代理人管理规则之
规定不同而有所差别。
专利代理人管理规则已经废除。而专利师法第三十六条规定:本法施行前领有专利代理人
证书者,於本法施行後,得继续从事第九条所定之业务。故专利代理人的业务范围不会比
专利师大。
专利师与专利代理人所执行业务相同,并无差异,两者无执行业务差别,仅是名称不同而
已。
有个结论.就是专利代理人管理规则已废止.因此专利代理人的主管法条就是专利师法
而 专利师法的专利师执行业务范围=专利代理人执行业务范围.
当然若专利师无法做诉讼业务则专利代理人也不行
不过根据上述法条,专利师与专利代理人是都可以处理诉讼业务的.
※ 引述《gpo (gpo)》之铭言:
: ※ [本文转录自 Examination 看板]
: 作者: gpo (gpo) 看板: Examination
: 标题: [闲聊] 专利师与专利代理人
: 时间: Sun Feb 10 12:33:37 2008
: 话说专利师法今年开始实施 我查了一下该法内容与专利代理人的执业内容
: 发现
: 专利师法
: 专利师之业务范围如下:
: 一、专利之申请事项。
: 二、专利之异议、举发事项。
: 三、专利权之让与、信托、质权设定、授权实施之登记及特许实施事项。
: 四、其他依专利法令规定之专利业务。
: 专利代理人管理规则
: 专利代理人受委托之业务范围如下:
: 一、专利之申请事项。
: 二、专利之异议、举发事项。
: 三、专利权之让与、信托、质权设定、授权实施、特许实施事项。
: 四、专利之诉愿、行政诉讼事项。
: 五、其他依专利法令规定之专利业务。
: 发现专利师比专利代理人少了 专利之诉愿、行政诉讼事项。这项业务
: 我想考今年的专利师 但是我想请问 既然已经不受理专利代理人的申请
: 为何不让新的专利师有这项执业内容呢?
: 为何这两者有差异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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