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JSL3719 (师程工利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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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Re: [问题] 请问一下美国的专利共有问题
时间Mon Feb 18 23:30:13 2008
※ 引述《seeinghollow (sss)》之铭言:
: 刚刚在经济部看到一个网站介绍
: 说美国专利共有者可否不经其他共有者同意迳行授权第三者使用其专利
: 这是真的阿
: 是说专利共有人可以不经他人同意授权阿
: 这不会是真的八
: 怎摸只有美国是这样
: http://www.moea.gov.tw/~ecobook/books/BK007/t2-1.htm 附上网址
: 如果这样我就亏了 我有和一家公司申请共有专利
: 本来想说授权费可以捞一点
: 这下我看没机会了
美国的专利授权大多数是采取non-sue agreemment的精神在进行授权,
,就是说专利权人承诺不依据特定专利对特定人/产品提出侵权诉讼,
这种non-sue agreemment属於商业契约,不需要登记。
剩下的才是变更Assignee,也就是增加/减少/变更专利权人,
这时候当然要原本所有专利权人都同意才能进行变更Assignee。
这跟其他国家的授权登记型态不太一样,以台湾为例,
授权登记相当於让被授权人拥有专利权人部份或全部的权力。
其次,美国专利诉讼时,如果引用的专利同时有多个专利权人,
那提出诉讼时必须「所有」专利权人都同意提出侵权诉讼。
接着回归到原post的问题。
如果一美国专利同时具有甲乙两个专利权人(Assignee),
对丙提出专利诉讼时就必须甲、乙都同意提出诉讼,
但是若乙对丙已经有了non-sue agreemment,
乙当然不会/不能同意提出诉讼,自然丙就不用担心因为该美国专利被告,
此时乙的non-sue agreemment就如同
「不经其他共有者同意迳行授权第三者使用其专利」
反之,以台湾专利为例,乙虽然对丙已经有了non-sue agreemment,
但是没有授权登记的情况下(需要甲同意且经过登记),
甲仍然单独可以对丙提出侵权诉讼。
以上!
注:「授权第三者使用其专利」这个字眼其实是定义不清而有问题的,
因为第三者到底拿到什麽样的权力/权利
会影响到整个 官方程序/商业契约 要怎麽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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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From: 122.127.128.97
※ 编辑: JSL3719 来自: 122.127.128.97 (02/18 23:37)
1F:推 shermanmt:相当不赖,观念清晰,高手! 02/18 23:38
2F:推 seeinghollow:soga 原来如此阿 02/18 23:42
3F:推 priorart:专利授权跟变更assignee(让与、转让)是两件事 大多专利授 02/19 09:40
4F:→ priorart:授权也非non-sue agreement 此为licensor-licensee极不对 02/19 09:43
5F:→ priorart:等情势下才会发生 此时合约title即为non-sue而非license 02/19 09:44
6F:推 piglauhk:版上神人真多 (汗) 02/19 10: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