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yaudeh (我在竹北用3.5G上网)
看板Patent
标题Re: [讨论] 专利师考题练习
时间Fri Feb 29 22:35:22 2008
※ 引述《yaudeh (我在竹北用3.5G上网)》之铭言:
: 小弟自己设计的问题,
: 答案将在1个星期之後,於小弟的BLOG中公布
: http://tinyurl.com/2atd5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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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某甲申请专利,18个月之後早期公开,某甲已申请实质审查,但未获证。
: 公开後,某乙发现自己的产品落入甲该公开专利之权利范围内,
: 但乙也发现,该专利的申请内容,早就出现在十多年前,日本的一篇专利中。
: 1.问某乙应循哪一种程序保障其权利?
: 2.如某甲已经寄出禁告信通知某乙,某乙的救济方式有何不同?
因为小弟是当in-house的,上述的问题还蛮常遇到的,所以才会设计这样的题目,
本周末有事,就先公布答案了
以下是小弟的解答,如果有错,请多多指教
拟答:
专利师存在的之目的,除了为其当事人追求实体法上的利益之外,
同样也必须为其当事人追求最佳的程序利益,
以期能减少当事人的应诉之烦,避免其劳力、时间、费用的浪费,
进而减轻行政机关及法院的审理负担。
是故虽然达成追求同样实体法的目的,有多种手段,
但专利师应为其当事人选择,最符合其程序利益之手段。
1.
本题甲所申请之专利当未获证,乙自无从举发,
而在甲若获证後,乙可以举发,
但乙若等甲获证後再举发,将面临负担举证责任等程序上的不利益,
并且徒耗劳力、时间、费用。
不若在该专利审质审查的同时,提供资料予审查委员,
使审查委员得以知悉该十多年前的日本专利,进而否准甲所申请之专利。
专利法虽未规范审质审查时,申请人以外之人可否提供前案给审查委员,
而专利法未规定者,就应该回归适用行政程序法。
行政程序法第168条规定,「人民对於行政兴革之建议、行政法令之查询、
行政违失之举发或行政上权益之维护,得向主管机关陈情。」
故乙得依行政程序法的陈情相关规定,将该日本专利提供给审查委员参考。
2.如某甲已经寄信通知某乙,此时依专利法第40条规定,若甲之专利获证,
将使乙必需支付甲补偿金,故乙对甲之专利申请案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
乙为该申请案之利害关系人,
乙得依行政程序法第105条,
释明利害关系後,提出陈述书,将该日本专利提供给审查委员参考。
并得依行政程序法第100条要求主管机关作成处分时,要对其为送达。
并得依行政程序法第46条,
向主管机关申请阅览、抄写、复印或摄影有关资料或卷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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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有错请多多指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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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From: 117.19.10.240
1F:推 seeinghollow:科科 陈情阿 利害 02/29 22:39
2F:→ Antinomy:FAQ 问题 100&101 02/29 23:46
3F:推 escaflone:A兄正解XD 03/01 00:13
4F:推 blueson:有心准备考试的人就是不一样,感谢分享~ 03/01 02:13
5F:→ blueson:突然好想砸下时间去研究台湾专利,甚至是准备专利师考试 03/01 02:13
6F:→ escaflone:先不说考不考得上专利师,里头有一句会踩到地雷。 03/01 02:20
7F:推 priorart:智慧局当年对早期公开制相关措施已有明示 但原PO身为IHPE 03/01 11:35
8F:→ priorart:仍以国考精神就相关法理脉络诠释 乃本版专利强人值得效法 03/01 11:38
9F:→ priorart:至於实务上因早期公开claim往往不等於最终issued版 故小 03/01 11:40
10F:→ priorart:弟往往不予理会待其核准 (虽然台湾核准版也常等於公开版) 03/01 11:42
11F:推 piglauhk:=口= 看来我还是明年再考吧 程度差太多 呜 03/03 09:28
12F:→ hotwingking:不会啦 把智财局所有函释都看过 逐条看熟就好了 03/03 12:43
13F:推 piglauhk: =口=(抖...) 03/04 13: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