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yaudeh (我在竹北用3.5G上网)
看板Patent
标题[问题] 专利法第57条的「申请前」
时间Tue Mar 11 11:29:39 2008
专利法第57条
发明专利权之效力,不及於下列各款情事:
一、为研究、教学或试验实施其发明,而无营利行为者。
二、申请前已在国内使用,或已完成必须之准备者。但在申请前六个月内
,於专利申请人处得知其制造方法,并经专利申请人声明保留其专利
权者,不在此限。
三、申请前已存在国内之物品。
四、仅由国境经过之交通工具或其装置。
五、非专利申请权人所得专利权,因专利权人举发而撤销时,其被授权人
在举发前以善意在国内使用或已完成必须之准备者。
六、专利权人所制造或经其同意制造之专利物品贩卖後,使用或再贩卖该
物品者。上述制造、贩卖不以国内为限。
前项第二款及第五款之使用人,限於在其原有事业内继续利用;第六款得
为贩卖之区域,由法院依事实认定之。
第一项第五款之被授权人,因该专利权经举发而撤销之後,仍实施时,於
收到专利权人书面通知之日起,应支付专利权人合理之权利金。
请问各位先进,
专利法第57条第1项的第2款及第3款的「申请前」,
在有优先权的时候,
是以优先权日为准,还是仍以申请日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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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From: 210.202.87.129
※ 编辑: yaudeh 来自: 210.202.87.129 (03/11 11:43)
1F:推 piglauhk:优先权日 如果优先权不能克服新颖性 还能要来干麽 XD 03/11 11:53
※ 编辑: yaudeh 来自: 210.202.87.129 (03/11 12: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