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yaudeh (我在竹北用3.5G上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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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Re: [问题] 专利法第57条的「申请前」
时间Tue Mar 11 11:57:04 2008
※ 引述《yaudeh (我在竹北用3.5G上网)》之铭言:
: 专利法第57条
: 发明专利权之效力,不及於下列各款情事:
: 一、为研究、教学或试验实施其发明,而无营利行为者。
: 二、申请前已在国内使用,或已完成必须之准备者。但在申请前六个月内
: ,於专利申请人处得知其制造方法,并经专利申请人声明保留其专利
: 权者,不在此限。
: 三、申请前已存在国内之物品。
: 四、仅由国境经过之交通工具或其装置。
: 五、非专利申请权人所得专利权,因专利权人举发而撤销时,其被授权人
: 在举发前以善意在国内使用或已完成必须之准备者。
: 六、专利权人所制造或经其同意制造之专利物品贩卖後,使用或再贩卖该
: 物品者。上述制造、贩卖不以国内为限。
: 前项第二款及第五款之使用人,限於在其原有事业内继续利用;第六款得
: 为贩卖之区域,由法院依事实认定之。
: 第一项第五款之被授权人,因该专利权经举发而撤销之後,仍实施时,於
: 收到专利权人书面通知之日起,应支付专利权人合理之权利金。
: 请问各位先进,
: 专利法第57条第1项的第2款及第3款的「申请前」,
: 在有优先权的时候,
: 是以优先权日为准,还是仍以申请日为准。
自问自答
专利法施行细则
第 37 条 本法第五十七条第一项第二款、第三款、第八十七条第一项、第一百零八
条准用第五十七条第一项第二款、第三款及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项第二款
、第三款所定申请前,於依本法第二十七条第一项或第二十九条第一项规
定主张优先权者,指该优先权日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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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编辑: yaudeh 来自: 210.202.87.129 (03/11 12: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