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jiasingcheng (好热的夏天(b)~*)
看板Patent
标题Re: [转录][讨论] 慈济争商标 大爱车队败诉
时间Fri Mar 21 15:05:54 2008
※ 引述《jiasingcheng (好热的夏天(b)~*)》之铭言:
: ※ 引述《Billbine (Patent)》之铭言:
: : 虽然对商标法不是很熟析
: : 但是,觉得行政院与地方法院的判决不是很有说服力
: : 慈济大爱已是全球周知的着名商标,所以一定必须给予大的商标保护?
: : 这有法条支持?
: 您是要讨论法律,还是讨论个案?!
: 若是要讨论法律,着名商标依商标法规定应受到较大程度的保障(不局限於注册商品类别);
: 若是要讨论个案,因本案当事人是慈济(佛心来的),告来告去,可能对大众产生不好的观感~
(补充商标法相关规定如后)
商标法第23条第1项第12款:
相同或近似於他人着名商标或标章,有致相关公众混淆误认之虞,或有减损着名商标或
标章之识别性或信誉之虞者。但得该商标或标章之所有人同意申请注册者,不在此限。
修正理由:
本款旨在加强对着名商标或标章之保护。其修正系因世界智慧财产权组织(World Intell
ectual Property Organization,WIPO)於1999年9月公布关於着名商标保护规定共同决
议事项,该决议明确指明对着名商标之认定,应考量以商品或服务之相关公众之认识,而
非以一般公众之认知判断之;又除防止与着名商标产生混淆误认之虞外,并应避免对着名
商标之减损(Dilution)。基於亚太经济合作会议(Asia Pacific Economic Cooperati
on,APEC)於2000年3月决议会员国应遵守WIPO该决议,爰将「公众」修正为「相关公众
」,并增订只要有减损着名商标或标章之识别性或信誉之虞者,不得注册,用以加强对着
名商标或标章之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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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不公平交易的舞台上,智慧财产权是要角。
它被仿冒、被侵害。它为竞争伎俩穿针引线,以合法掩护非法。
它是法院和公平交易委员会的常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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