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hotwingking (BO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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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Re: 「分享」认识着名商标-从慈济大爱商标争讼案谈起
时间Wed Mar 26 19:05:26 20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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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From: 61.228.102.224
: 推 jiasingcheng:依照行政法院判决书看来,原处分机关(智慧财产局)必须 03/26 17:02
: → jiasingcheng:遵照经济部的指示另为适法的处分,所以最有可能发生的 03/26 17:11
: → jiasingcheng:状况是智慧财产局最後废止了大爱计程车队的大爱商标, 03/26 17:11
: → jiasingcheng:商标一旦遭废止,就不能再为任何使用了!! 03/26 17:11
是评定撤销,而不是废止,两者行政处分效果不同。
: 推 barley:继续打行政诉讼 主张着名商摽不得事後认定 然後主张大爱无봠 03/26 17:15
: 推 barley:限注册时慈济大爱尚非为着名商标 打到赢就可以用了orz 03/26 17:16
: 推 jiasingcheng:楼上的barley大大,你说的这些理由原告在法庭上都讲过 03/26 17:23
: → jiasingcheng:了,均为法院所不采,所以就吃了败诉判决(详参台北高等 03/26 17:24
: → jiasingcheng:行政法院96年诉字第2571号判决) 03/26 17:24
原告结论:据以评定商标着名认定之时点应以系争商标申
请注册时即已臻着名为限,是以,被告以情势变更後之表
徵论断着名,其逻辑推理显有重大违误,此其一;系争商
标自申准注册以来,即持续不间断地被使用於计程车客运
服务,原告更与上百家公司行号建立起良好互动关系,相
关消费者对系争商标之熟悉程度及原告投注於商业之用心
程度并不亚於据以评定商标,从而,系争商标确无导致相
关消费者混淆误认或减损据以评定商标识别性或信誉性之
可能,此其二;原告善意使用系争商标应受信赖原则之保
护,此其三;原告私益之保障,与兼顾公益之间不相违背
,况原告为经营计程车客运服务所做之努力,亦为公益之
表现,此其四。
我们先来看原告的理由,首先他认为慈济大爱在注册时并不是相当有名,
再者,原告主张他频繁使用大爱无线商标,第三点则是主张信赖原则,最
後则是主张54条之但书,...但於评定时,该情形已不存在者,经斟酌公益
及当事人利益後,得为不成立之评定。
首先依50条,商标之注册违反23条1项或第59条4项规定之情形者,利害关
系人或审查人员得申请或提请商标专责机关评定其注册。
至於除斥期间,依51条规定,应自注册公告之日起五年内为之。
因为评定撤销溯及既往,当作自始至终未曾核准商标,发生的时间点
在申请注册时,所以原告各项主张,跟是否有违反23条1项12款情形,
完全不相干,尔後因原告长久使用而使得其商标显着性并不低於据争
商标,看起来仍然没办法解释未违反12款情形。
话说回来,近似商标对原商标权人之影响未必以减低为限,稀释商标
也是其中一种,大爱无线除了在其经营本业以外,其服务内容以及诉
求社会公益,某些程度上是跟慈济这个团体类似。
你做什麽,我就跟着做什麽。本来模仿也没什麽不对,但如果模仿的
,与被模仿的对象,打着同样的旗号,提供同样的服务,商标的意义
应该就会突显出来了。
本案大爱无线要能翻盘,或许只能声明「大爱」两字不专用。
(话说,敝人90年在台北当兵时,看见大爱无线计程车,真的以为跟慈
济有关系,因为司机穿着打扮,根本与慈济有名的「慈诚队」一样。
就好比慈济的蓝天白云穿着,或慈青的草绿上衣,都具有显着识别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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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From: 218.172.145.194
1F:推 jiasingcheng:感谢hotwingking大大指正^^ 03/26 20:45
2F:→ YAHQQ:不可能声明大爱不专用 那这样还要商标法有何用?? 04/06 00:36
3F:→ YAHQQ:大家模仿别人就都声明不专用不就好了 这是讲不通的 04/06 00:36
4F:→ hotwingking:模仿? 你是不是把商标法想的包山包海了? 04/07 08:47
5F:→ hotwingking:你要不要先查查看 目前登记在案的"大爱"有多少项? 04/07 08:4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