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Armor564 (天山小康)
看板Patent
标题Re: 「分享」认识着名商标-从慈济大爱商标争讼案谈起
时间Wed Mar 26 23:43:19 2008
不好意思, 路过贵版, 看到此一讨论, 小弟相当感兴趣
关於上一篇提到大爱计程车行可声明"大爱"二字不专用而取得商标权
那其法律依据应为商标法第19条无疑, 只是依据该条之规定
得以声明不专用之方式取得商标权的, 系指商标包含说明性或不具识别性之文字...
商标与着名商标相同或近似当然是构成"不具识别性"
但是,基於商标法保护竞争秩序之立法意旨
使违反23II(12)之申请人可以因为声明着名部分不专用而取得商标权
是否有违此立法意旨? 对於着名商标的保护落空呢?
不知板上高手意见如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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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信站: 批踢踢实业坊(ptt.cc)
◆ From: 61.231.11.83
1F:推 barley:依照个人经验 声明着名商标不得专用非常困难 03/27 01:37
2F:→ YAHQQ:不是非常困难 是不可能 04/06 00:3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