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windfaller (windfall)
看板Patent
标题[问题] 请教关於不丧失新颖性之优惠的问题
时间Sat May 17 22:17:05 2008
各位前辈大家好,想请问一下关於不丧失新颖性之优惠的问题
1. 如果A今天发表论文,但在6个月的不丧失新颖性之优惠期间内B先以该内容申请专利,
虽然B会因为新颖性而无法获得专利,但A也因此无法申请,请问A有办法救济吗?
2. 如果A今天发表论文,在7个月後申请美国专利(美国的优惠是12个月),如此在台湾主
张优先权的话新颖性的认定是论文发表日或是美国专利申请日?
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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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信站: 批踢踢实业坊(ptt.cc)
◆ From: 140.129.77.129
1F:推 yaudeh:论文发表应该不适用第22条第2项的1-3款吧 05/18 21:07
2F:→ yaudeh:论文若要申请专利的话,可以请国科会暂不公开 05/18 21:19
3F:推 zstar:无法符合「因研究、实验公开」吗? (论文、学术研讨会...) 05/18 21:30
4F:推 yaudeh:就我的了解「研究、实验」限於使专利更加完善者 05/18 22:14
5F:→ yaudeh:例如,医药专利为了确保安全性而发表於学术刊物 05/18 22:15
6F:→ yaudeh:火车专利为了安全,而公开试用 05/18 22:16
7F:→ yaudeh:为了拿学位的论文应该不算吧! 05/18 22:17
8F:推 zstar:如果我是申请人,一定会先申请专利~ 05/18 22:41
9F:→ zstar:欧洲专利局好像就不接受「论文优惠期」... 05/18 22:42
10F:→ zstar:但国内好像...从宽认定。 不过我不是专利从业人员,不确定。 05/18 22:45
11F:→ zstar:此外,也没有 google 到智慧局有明文「论文发表优惠期」:P 05/18 22:50
12F:→ pasica:审查基准第二篇第三章2.61节,"例如论文"。~~ 05/18 23:28
13F:→ pasica:不过审查基准仅是行政规则,对於专利法22条第二项的解释 05/18 23:52
14F:→ pasica:还是要看实际上法院的见解为准,审查基准仅是参考用。 05/18 23:52
15F:→ pasica:实务上论文的我是没接过,不过数年前倒是有接过发明人给我 05/19 00:02
16F:→ pasica:他六个月内已发表的paper申请专利~ 05/19 00:02